11.卡牌和技能的玩法
11.1.优先权
11.1.1.拥有优先权的玩家,可以使用卡牌、发动技能,进行特殊行动等。
11.1.2.在阶段和步骤开始时触发的技能叠加到堆叠区后,回合玩家会获得优先权。
11.1.3.规则流程会在任一玩家获得优先权之前生效。应处理的规则流程会全部同时处理,如果因此产生了新的规则流程,则再将新产生的规则流程同时处理。
11.1.4.在任一玩家获得优先权时,触发的自动技能会进入堆叠区。一直重复这个过程,直到不再触发新的规则流程和自动技能,获得优先权的玩家方可使用卡牌或技能、进行特殊行动、放弃优先权。
11.1.5.在卡牌或技能结算后,回合玩家获得优先权。
11.1.6.如果拥有优先权的玩家选择什么都不做(放弃优先权),则由其对手获得优先权。
11.1.7.如果双方玩家接连放弃优先权,且堆叠区内有效果堆叠,则结算堆叠区最上方的卡牌或技能。如果堆叠区为空,则继续推进阶段或步骤。
11.2.支付消耗条件
11.2.1.使用卡牌、技能时,通常需要消耗水晶点数。
11.2.1.1.丢弃一张手牌,可产生2点与其属性相同的水晶点数。令1个后卫休止,可产生1点与其属性相同的水晶点数。但是,无法为了产生水晶点数而丢弃光属性、暗属性的卡牌。在消耗水晶点数时,原则上不能产生多余的水晶点数,但仅限丢弃手牌时,每个属性至多允许产生1点多余点数。该点数将被废弃。
11.3.召唤召唤兽
11.3.1.召唤召唤兽,就是为了发动技能,将召唤兽从手牌移置堆叠区,消耗相应使用条件的操作。在召唤过程中,如果玩家无法继续执行该流程,则该召唤失效,游戏进程回退到召唤之前。已经做出的宣言和消耗将无法更改。
11.3.2.玩家宣布要召唤的召唤兽,将其从手牌中公开。将该卡牌从原来的区域移动到堆叠区最上方。它拥有卡牌的所有特性,召唤它的玩家就是控制者。召唤兽在结算或因某种效果移动到其他区域之前,都将留在堆叠区。
11.3.3.当召唤兽“选择”了某个目标时,若目标消失,则无法使用召唤兽。召唤兽无法选择自己作为目标。
11.3.4.如果召唤兽拥有多个可选效果,玩家应宣布使用哪个效果。
11.3.5.如果召唤兽的消耗条件要参照卡牌信息,则该消耗由参照值决定。召唤兽如果有可选的追加或替代消耗的选项,则由玩家选择其消耗方式和内容。召唤兽的消耗条件中如果包含变量,变量的值由玩家决定。
11.3.6.如果召唤兽可对多个卡牌或玩家造成不同效果,玩家要宣布给予各卡牌或玩家何种效果。如果需要对多个卡牌或玩家分配数值,每张卡牌最少要分配1以上(包含1)的数值。
11.3.7.确定召唤兽的消耗内容。之后即使其内容因效果发生变动,也不会影响已确定的消耗内容。
11.3.7.1.玩家要同时消耗已选效果的全部内容,无法只消耗其中一部分。在消耗水晶点数时,原则上不能产生多余的水晶点数,但仅限丢弃手牌时,至多允许产生1点多余点数。
11.3.8.以上流程全部结束后,召唤兽即被召唤。召唤兽触发的自动技能在此时发动。如果召唤该召唤兽的玩家在召唤前拥有优先权,则该玩家将获得优先权。
11.3.9.如果召唤兽的技能效果选择了一个或数个目标,且所有目标在结算时均不适用于技能,那么召唤兽的效果便不会结算。
11.3.10.如果召唤兽的效果将前锋力量变更为特定数值,则基于卡牌上记载的原始力量进行调整,而不在当前力量数值上修改。之后应用调整后的数值。
11.4.将角色放入战场
11.4.1.拥有优先权的回合玩家,在主阶段且堆叠区为空时,可以在战场放入角色。角色进场属于特殊行动,不使用堆叠。此外,角色进场不受召唤兽或技能干扰。
11.4.2.玩家宣布要放入战场的角色,将其从手牌中公开。
11.4.3.说明文要求选取角色效果时,应宣布使用哪个效果。,应宣布使用哪个效果。
11.4.4.如果角色的消耗内容要参照卡牌信息,该消耗由参照值决定。角色如果有可选的追加或替代消耗的选项,则由玩家选择其消耗方式和内容。角色的消耗条件中如果包含变量,变量的值由玩家决定。
11.4.5.如果角色可对多个卡牌或玩家造成不同效果,玩家要宣布给予各卡牌或玩家何种效果。如果需要对多个卡牌或玩家分配数值,每张卡牌最少要分配1以上(包含1)的数值。
11.4.6.确定角色的消耗内容。之后即使其内容因效果发生变动,也不会影响已确定的消耗内容。
11.4.6.1.卡牌左上方的颜色和数字就是其费用,表示这张卡牌进场所需的水晶点数。丢弃一张手牌,可产生2点与其属性相同的水晶点数。令1个后卫休止,可产生1点与其属性相同的水晶点数。但是无法为了产生水晶点数而丢弃光属性、暗属性的卡牌。卡牌进场需要消耗左上方标记的水晶点数,其中至少需包含1点与该卡牌属性相同的水晶点数。光属性、暗属性的卡牌无关属性,只要消耗卡牌上对应数量的水晶点数即可进场。在消耗水晶点数时,原则上不能产生多余的水晶点数,但仅限丢弃手牌时,至多允许产生1点多余点数。
11.4.7.玩家要同时消耗已选效果的全部条件,无法只消耗其中一部分。
11.4.8.以上流程全部结束后,角色即可进入战场。因角色进场触发的自动技能在此时发动。回合玩家获得优先权。
11.5.技能
11.5.1.技能是指卡牌的说明文中指定的命令。
11.5.2.技能分为4大类,分别是:战场技能、自动技能、行动技能、特殊技能。
11.5.3.有的卡牌会拥有多个技能。如果说明文换行,代表这些技能要视作不同的技能处理。
11.5.4.写在说明文中的消耗内容也是卡牌技能的一部分。
11.5.5.放在堆叠区的技能与原卡牌相互独立。一旦进入堆叠区,即使原卡牌的区域改变,堆叠区的技能也不会中断。
11.5.6.技能进入堆叠区时或者结算时,如果要参照特定区域中的卡牌信息,且此时卡牌已更换区域,则使用该卡牌更换区域前的信息。
11.5.7.如果技能的效果将前锋力量变更为特定数值,则基于卡牌上记载的原始力量进行调整,而不在当前力量数值上修改。之后应用调整后的数值。
11.6.行动技能
11.6.1.行动技能是指通过消耗必要条件来发挥效果的技能。
11.6.2.行动技能包含消耗条件和效果,以“消耗:效果。”的格式表述。
11.6.2.1.冒号(:)前面书写的所有内容都是发动条件。发动技能的玩家必须消耗所有发动条件。无论发动条件是否要求多种属性,在消耗水晶点数时,原则上不能存在多余的水晶点数,但仅限丢弃手牌时,至多允许存在1点多余点数。若其消耗条件要求多种属性,则每个属性在丢弃手牌时至多允许产生1点多余点数。多余点数将被废弃。
11.6.2.2.若前锋和后卫没有加速技能,且该卡牌不在回合开始时由回合玩家控制,则含有休止图标的技能无法使用。
11.6.2.2.3.如果发动条件中指定将角色休止或置于损毁区,该角色指代的是该玩家所控制的角色。
11.6.2.2.4.如果发动条件中包含将角色移除或放回手牌等描述,则不能将无法移除或无法放回手牌的卡牌作为发动条件。
11.6.3.发动行动技能,是指为了让行动技能生效而将行动技能置于堆叠区,并消耗相应发动条件的行为。在行动技能发动的过程中,如果玩家无法继续执行该流程,则技能发动失效,游戏进程回退到行动技能发动前。已经做出的宣言和消耗将无法更改。
11.6.4.玩家宣布发动行动技能。如果行动技能在非公开区域发动,需公开持有该技能的卡牌。若消耗条件中要求从非公开区域将该卡牌公开,则只有该卡牌在非公开区域中存在时才能发动。该行动技能成为堆叠区最上方的技能。堆叠区的技能只作为生成该技能的行动技能的描述,不具有其他特性。发动该行动技能的玩家是其控制者。行动技能在结算或因某种效果移动到其他区域之前,都将留在堆叠区。
11.6.5.当行动技能“选择”了某个目标时,若目标消失,则无法使用行动技能。行动技能无法选择自己作为目标。
11.6.6.如果从行动技能的多个效果中做选择,应宣布使用哪个效果。
11.6.7.如果行动技能的消耗内容要参照卡牌信息,该消耗由参照值决定。行动技能如果有可选的追加或替代消耗的选项,则由玩家选择其消耗方式和内容。行动技能的消耗条件中如果包含变量,变量的值由玩家决定。
11.6.8.如果行动技能可对多个卡牌或玩家造成不同效果,玩家要宣布给予各卡牌或玩家何种效果。如果需要对多个卡牌或玩家分配数值,每张卡牌最少要分配1以上(包含1)的数值。
11.6.9.确定行动技能的消耗内容。之后即使其内容因效果发生变动,也不会影响已确定的消耗内容。
11.6.10.玩家要同时消耗已选效果的全部条件,无法只消耗其中一部分。
11.6.11.以上流程全部结束后,行动技能即可发动。发动行动技能所产生的自动技能在此时触发。如果发动该行动技能的玩家在发动前拥有优先权,则该玩家将获得优先权。
11.6.12.如果行动技能的效果选择了一个或数个目标,且所有目标在结算时均不适用于技能,那么行动技能的效果便不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