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桂1029执165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宇龙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勇,该公司董事。被执行人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劲松。诉讼记录申请人南宁宇龙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1029民初109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南宁宇龙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06452.49元,本院依法受理。事实依据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近三年来因融资、市场因素等原因已停止生产经营,该公司在本院尚有多起执行案件未履行,欠有他人债务五百多万元未履行。查询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房屋及土地抵押银行短期内也尚不能处置。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将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列为失信公司及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判决结果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文书尾部审判长 蒙 平审判员 黄学军审判员 黄超寿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