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刘劲松 身份证号 440602************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省份 广西
案号 (2019)桂0127执1915号 执行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127民初31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县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20-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借款本金8757425.01元及利息1049261.12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7月21日,以后的利息继续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本案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有权对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机械设备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04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5447元,由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省份 广西
案号 (2019)桂0127执1915号 执行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127民初31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县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20-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借款本金8757425.01元及利息1049261.12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7月21日,以后的利息继续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本案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有权对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机械设备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04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5447元,由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