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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回复:居民楼内电梯运行产生的低频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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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民在领导留言板留言:
居民楼内电梯运行产生的低频噪声没有适用标准 。
请尽快制定对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低频噪声的评价标准,解决老百姓维权难的问题。
链接:http://liuyan.people.com.cn/threads/content?tid=7765131


IP属地:广东1楼2020-10-14 10:37回复
    生态环境部回复如下:
      低频噪声随距离衰减较慢,且能够长距离穿透墙壁直达人耳。当噪声源具有显著的低频特性时,在相同等效声级下,其产生的噪声主观烦恼较高。因此,对于以低频为主的噪声源不能单独采用等效声级进行评价,还应对低频噪声每个频段的声级限值作出规定。为此,我部制定实施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不仅给出了等效声级限值,还给出了倍频带中心频率31.5~500Hz(即低频)的固定设备结构传播至室内的声级限值,很好地解决了低频噪声扰民问题。但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未对居民楼内附属设备如电梯、水泵等作出规定要求,无法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目前,我部正受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负责起草《噪声法》修改建议稿,在修改中,我们拟将电梯、水泵等居民楼内附属设备纳入噪声法管控范围,从而能够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解决低频噪声评价问题。


    IP属地:广东4楼2020-10-14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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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回复:
      好评!赞一个,期待新修订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早日出台。


      IP属地:广东5楼2020-10-14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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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广东6楼2020-10-15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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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图片在哪外网站可以查到呢?


          IP属地:山东7楼2024-05-20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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