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女40至55周岁,男50至60周岁内人员(简称“4050”人员);
(二)已领取《残疾证》或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人员;
(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的劳动适龄失业人员;
(四)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五)因土地被征用,失去土地的人员;
(六)零就业家庭中的劳动适龄成员;
(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校毕业生: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2)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3)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证》,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证》的高校毕业生;
(4)学生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难,经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
(5)毕业年度内未就业并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
(八)其它就业困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