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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诈骗被拘留了,这种情况家属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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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手头有五个涉嫌诈骗的刑事案件,近几年来也办理了不少类似案件,从法律规定与实务的处理分享一些经验。
一、及时确定看守所送去钱物。
涉嫌诈骗既然被抓,从侦查机关的角度来看,一般是掌握了一定的涉嫌犯罪的证据或者线索。从家属角度来说首先应当及时解决家人在看守所的生活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一旦被拘留,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拘留通知书上一般会显示被拘留在哪个看守所,有的拘留通知书会直接显示看守所的具体位置。在办理案件中也会出现家人被拘留后短时间内无法确定具体的办案机关及被羁押在哪个看守所的情况,常见于跨省侦办的案件或者涉黑案件等,有时拘留通知会通过挂号信的形式寄出,耗时较长。
关于钱物的问题,看守所一般保障基本的生活需求,免费提供饭食。但想要改善伙食或者在里面过得舒适一点,就需要家属提供帮助。家属可以给他们定期存钱和及时送进衣物。千万不要认为看守所什么都提供。
羁押在看守所的人员完全与世隔绝,想要联系外界只有通过家属委托的律师。每次会见当辩护律师带去家属的问候时,一般他们是很欣慰的,有时会触景生情,泪流满面。当家属为他们存钱或者送去衣服等生活用品时,他们会很高兴。一方面能够保障他们在里面的生活,另一方面会让他们感受到来自家人的温暖。如果长期家属没有为他们存钱或者送衣物,他们就会相对焦虑,认为家属放弃了他们。
我每次会见都会尽可能鼓励他们,毕竟羁押在看守所的人员内心都是脆弱的,让他们树立对生活的信心,防止他们作出一些极端的事情。我不止一次听到被会见的嫌疑人想要自杀的念头,甚至产生仇视社会的想法。这是我极为担心的!毕竟国家设立律师制度除了尽可能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另外很重要的作用是向他们解释法律规定,让无罪的人免受法律追诉,让有罪的人得到法律的公正审判。当他们走出看守所或者监狱仍然为我们的社会作出贡献,而不是对我们的社会充满愤懑。
所以对于被羁押人员家属来说,及时确定被羁押的看守所及送去钱物对他们来说是很重要的。
二、及时委托律师介入辩护。
对于刑事案件来说,由于其复杂性及专业性决定着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士介入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对于前期的辩护异常重要。
1、刑事拘留的重要的工作。
刑事案件最开始是刑事拘留阶段,一般拘留的时间为3天,复杂案件可以延长1到4天,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可以延长至30天。刑事拘留属于公安机关负责,在刚被刑事拘留阶段律师介入的重要作用是分析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是否具有取保的可能,如果经过研究可能不构成犯罪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阐述法律意见,递交书面材料,督促其撤销案件。
特别是对于诈骗案件来说,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界限并不十分明显,司法实务中仍然存在诸多争议,这是律师介入需要分析研判的重要辩点。虽然在实践中有的公安机关对于主动撤销案件存在很大的阻力,毕竟花费了时间与精力,最后证明自己错了,有的办案机关非要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检察院不批捕就取保。但在实务操作中,随着法治的不断进步,近年来很多冤假错案得到纠正,办案单位对于律师的意见越来越重视,毕竟大家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如果案件最后证明是错误的,还需要承担责任,所以一旦发现有问题他们也希望尽快纠正错误。
在刑事拘留期间,由于时间很短,及时发现问题,尽快与办案单位沟通是极为重要的,这也是有效辩护的重要黄金时间。
2、审查批捕的有效辩护。
刑事拘留到期后公安机关会将前期搜集证据的材料形成批捕卷宗递交检察机关,一般为检察院,检察院审查批捕只有7天的时间,这7天时间对于嫌疑人至关重要,实践中证明20%左右的刑事案件会在7天办理取保候审,所以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也深谙此道,一定会在这7天竭尽全力“阻击”检察院的批捕,一旦不批捕一般都会取保候审。
在案件即将到审查批捕的时候,律师会提前与办案单位联系确定他们提交检察院的时间,有的刑事案件会用到最后时间,但也不排除提前递交检察院审查批捕的可能性,所以及时跟进极为重要。在案件刚到检察院的第一天或者第二天就要及时递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在检察官没有看到批捕卷之前是很好的时机,防止检察官先入为主,这也是能够有效辩护的前提。
一般检察官在前两天不会立即看卷研究,因为他们手头的案件都是很多的,所以律师要抓紧前几天的时间。在向检察官递交法律意见书后,如果有可能尽力当面与检察官沟通意见,在实践中有的检察院只要律师提出当面表达意见的要求,检察院都会安排。但有的检察院并不接受律师当面表达意见的要求,这就需要辩护律师灵活多变,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案。
下一步的重要工作就是及时安排会见嫌疑人,因为审查批捕阶段检察官是必须要提审嫌疑人的,听取他们的陈述与辩解,这是他们的权利。律师要对检察官提审的注意事项与可能问及的问题及时与嫌疑人沟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律师绝对不能唆使嫌疑人翻供或者做虚假陈述,也不要误解律师教嫌疑人怎么说。律师的辅导是基于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比如检察官问及嫌疑人:“你是因为什么罪名被抓的?”,没有经过律师辅导的会说:“诈骗”,经过律师辅导后会说:“涉嫌诈骗”。
因为有的嫌疑人并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认为自己被抓了肯定是有事,但我国的司法政策是无罪推定,没有经过人民法院审判前不能推定有罪。所以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要尽可能让其陈述客观事实,并且对其有利的因素一定要陈述详尽,由检察官来判决是否构成批捕的条件。
与检察官沟通及对嫌疑人做了审查批捕阶段的辅导后,如果辩护律师及时掌握了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要第一时间与检察官沟通,争取不予批捕。
3、审查起诉的有效辩护。
审查起诉是侦查终结的下一个程序,由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一般的处理结果是不予起诉或者移送法院提起公诉。在这个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复制全案卷宗,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
(1)关于不予起诉的问题。
不予起诉分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一般指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直接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相对不起诉一般适用于情节显著轻微,虽然检察机关认为构成犯罪,但不需要追求刑事责任,也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存疑不起诉一般对于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案件仍然存在疑问,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从以上可以看出,不予起诉的三种情况适用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就需要辩护律师深入案件,研究是否适用不予起诉的条件,从而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提出法律意见。刑事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最应该做的工作即是如此,因为一旦案件不予起诉,嫌疑人相当于无罪释放,刑事追诉程序提前结束,绝对是一大胜利。
(2)认罪认罚的问题。
认罪认罚是此次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一旦认罪认罚在法院阶段基本都会采纳,所以对于没有无罪辩护空间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选择认罪认罚绝对是明知之举。律师参与认罪认罚,及时提出相应的建议也是行之有效的策略。
比如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提出嫌疑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予以认定。对于目前的司法实践,有的检察官会主动征询辩护律师的意见,律师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向嫌疑人解释,如果对其极其有利,是会说服嫌疑人同意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但如果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明显偏重也不建议嫌疑人接受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毕竟辩护律师一定要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置于首要位置。
(3)及时申请检察机关调取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调取相关的证据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但由于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无法查看全部卷宗材料,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研究完卷宗材料后提出的法律意见更有针对性,并且易于被办案人员采纳。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具有一定的调查权利,但司法实务中由于对律师权利的限制,一些证据的取得还是要依靠办案机关,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办案机关有义务对证据材料进行全面收集,不管有罪与无罪,罪轻或者罪重。
辩护律师一方面向办案人员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另一方面要及时要求办案人员依法调取对于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至于是否调取也要根据该证据材料对案件的影响程度。另外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等意见都可以在此阶段提出,刑事辩护的工作一定要做到前面,不要拖。
(4)关于与承办检察官的沟通问题。
虽然检察官是代表国家对犯罪进行指控,从而追究刑事责任,但也肩负着法律监督、减少、杜绝冤假错案的职责。在刑事辩护中与辩护律师一样追求真相,正确地适用法律,我历来不赞成与检察官绝对地对抗。由于刑事案件越往下进行难度会越大,也许会增加数倍以上,所以提前沟通,越早辩护对嫌疑人是有利的。
比如一起案件如果检察官在没有形成起诉书之前,已经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减轻从轻情节已经认定,那么对嫌疑人就是很有利的,也会减少很多工作量。检察官由于一年办理大量的刑事案件,对于案件的一些细节难免不会全面考虑,这就需要辩护律师及时发表意见。
4、法院审判阶段的工作。
审判阶段辩护律师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检察官的起诉书已经形成,公诉机关会竭尽全力维护自己的起诉书。审判阶段律师的工作内容较多,列举几点。
(1)对于已经选择认罪认罚的案件不要轻易反悔。
已经在审查起诉认罪认罚的案件目前属于大多数案件,有的公诉机关会有精准的量刑建议,比如诈骗罪直接建议量刑两年六个月,如果没有新的情节出现,法院大概率会直接采纳的;有的会给出一个区间的量刑建议,比如涉嫌诈骗量刑十一年到十三年。
如果在审判阶段,被告人轻易改变认罪认罚的态度,公诉机关有时会直接撤回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给一个更高的量刑建议,导致被告人压力很大,所以实践中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辩护律师不建议冒如此大的风险,也会尽可能说服被告人不要轻易翻供。
(2)对于可能无罪的案件及时申请召开庭前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的证据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撤回起诉。对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在司法实务中,公诉案件被判决无罪的概率凤毛麟角,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得以做准无罪处理,但还有一部分案件法院说服检察院撤回起诉,也是准无罪。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庭前会议中法院可以说服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作为辩护律师这一个阶段最为重要的工作就是说服法院采纳无罪的观点,从而说服公诉机关撤回起诉,这无疑是明智之举。实践中即使不能到达目的,法院也会做轻罪处理。
但一旦正式开庭审理,就要作出有罪与无罪的判决,而对于法院来说直接作出无罪判决是有一定难度的。
(3)申请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对于在卷宗中发现的问题,如果辩护律师发现是非法取证而来,比如刑讯逼供、存在威胁、引诱等情况,应当敢于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这一程序的启动会倒逼公诉机关提供证据来证明取证的合法性,如果无法举证证明,那么证据就极有可能被排除掉,从而瓦解公诉机关的证据体系。
以上是我认为较为重要的几个方面,由于每一个案件情况不尽相同,需要采取的策略也不尽相同,无法一一列举。
三、不要迷信关系。
近年来,发现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很多嫌疑人的家属不是找律师依法辩护,而是把希望寄托在虚无缥缈的关系上。关系人历来将自己吹嘘得很大,直接打包票、肯定性承诺,家属觉得抓住了救命稻草,一掷千金。这些所谓的关系人抓住了家属急切的心理,实际就是为了骗钱。
有一个案件的家属听信关系人的虚假承诺,将现金送与关系人,后直接就是等案件的进展,承诺可以把人捞出来。因为是一起多人犯罪,我断言家属找的肯定是骗子,家属已经六神无主,对这位关系人言听计从,说和某位大人物已经说好,肯定会出来。就让家属等消息。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现这位关系人的承诺一再不能兑现,最后已经绝望。找关系人退钱又让我给他帮忙。
面对刑事案件找关系这种事情,家属有时会征询律师的意见。一方面我为嫌疑人努力辩护,另一方面帮助论证他们找关系是如何地不靠谱,甚是心累。
家属找关系所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他们不仅使家属承担巨大的经济负担,一般要花费几十万以上,另一方面耽误律师介入的最好时机,导致案件被耽误,造成不可逆的后果。刑事案件越往下走难度就会更进一步。
以上,是近年来办理案件的一些真实感悟,希望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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