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870《初等教育法》福斯特法,推及义务教育,国家补助权、监督权,强迫初等教育,公立学费不超过9便士,世俗科目与宗教科目分离,第一个关于初等教育的法案。
《巴尔福教育法》地方教育管理教育,设立公立中等学校的权利,对中等学校和师范学校提供资金。
《哈多报告》,11岁以前的称为初等教育,11岁以后称为中等教育,包括文法学校、现代中学、公立小学高级班或高级小学,11岁选择性考试。义务教育最高年龄15岁。
《1944年教育法》,巴特勒教育法,教育部统一领导教育,公共教育系统(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继续教育组成),5-15义务教育,宗教教育、师范教育、高等教育改革。形成了国民教育制度,扩大了国民教育的机会。
《1988年教育改革法》统一课程,5-16岁,核心课程、基础课程、附加课程,考试四次,家长自由选择学校的权利,建立城市技术学校,高等教育的管理和经费预算做了新的规定。
《巴尔福教育法》地方教育管理教育,设立公立中等学校的权利,对中等学校和师范学校提供资金。
《哈多报告》,11岁以前的称为初等教育,11岁以后称为中等教育,包括文法学校、现代中学、公立小学高级班或高级小学,11岁选择性考试。义务教育最高年龄15岁。
《1944年教育法》,巴特勒教育法,教育部统一领导教育,公共教育系统(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继续教育组成),5-15义务教育,宗教教育、师范教育、高等教育改革。形成了国民教育制度,扩大了国民教育的机会。
《1988年教育改革法》统一课程,5-16岁,核心课程、基础课程、附加课程,考试四次,家长自由选择学校的权利,建立城市技术学校,高等教育的管理和经费预算做了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