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者,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明刑定律,务在公平,使加之于人,其人虽死不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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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三十年三月甲戌(22日),刑部署尚书夏恕、都察院署左佥都御史司中等奏请加反逆法,以为:“汉法,反者夷三族,宜改大明律。依汉法,不分异姓同居,三族应坐者,男子无长幼,皆磔于市,妇人入官为婢,没其赀。”上曰:“古者,父子兄弟罪不相及,汉用秦法,故谋反逆者皆夷三族,其法大重,且夫明刑定律,务在公平,使加之于人,其人虽死不怨,传之后世,虽有仁圣之君,必不能有所变更矣。”恕等曰:“不轨,大恶也,重刑以治之,所以使民不敢犯也。”上不允,但令如律。 《明太祖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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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元年九月戊寅(5日),上谓中书省臣李善长、傅瓛、杨宪等曰:“法有连坐之条,谓侵损伤人者。吾以为鞠狱当平恕,非大逆不道,则罪止及其身。先王之政,罪不及拏,罚弗及嗣,忠厚之至也。自今民有犯者,毋连坐。”参政杨宪对曰:“先王用刑世轻世重,自元政姑息,民轻犯法,非重治之则犯者益众。”上曰:“民之为恶,譬犹衣之积垢,加以浣濯,则可以复洁。污染之民以善导之,则可以复新。夫威以刑戮,而使民不敢犯,其为术也浅矣。且求生于重典,是犹索鱼于釜,欲其得活难矣。故凡从轻典,虽不求其生,自无死之道。”《明太祖实录》
(吴元年,1367年,洪武元年(1368年)之前一年)
明刑定律,务在公平,使加之于人,其人虽死不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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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三十年三月甲戌(22日),刑部署尚书夏恕、都察院署左佥都御史司中等奏请加反逆法,以为:“汉法,反者夷三族,宜改大明律。依汉法,不分异姓同居,三族应坐者,男子无长幼,皆磔于市,妇人入官为婢,没其赀。”上曰:“古者,父子兄弟罪不相及,汉用秦法,故谋反逆者皆夷三族,其法大重,且夫明刑定律,务在公平,使加之于人,其人虽死不怨,传之后世,虽有仁圣之君,必不能有所变更矣。”恕等曰:“不轨,大恶也,重刑以治之,所以使民不敢犯也。”上不允,但令如律。 《明太祖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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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元年九月戊寅(5日),上谓中书省臣李善长、傅瓛、杨宪等曰:“法有连坐之条,谓侵损伤人者。吾以为鞠狱当平恕,非大逆不道,则罪止及其身。先王之政,罪不及拏,罚弗及嗣,忠厚之至也。自今民有犯者,毋连坐。”参政杨宪对曰:“先王用刑世轻世重,自元政姑息,民轻犯法,非重治之则犯者益众。”上曰:“民之为恶,譬犹衣之积垢,加以浣濯,则可以复洁。污染之民以善导之,则可以复新。夫威以刑戮,而使民不敢犯,其为术也浅矣。且求生于重典,是犹索鱼于釜,欲其得活难矣。故凡从轻典,虽不求其生,自无死之道。”《明太祖实录》
(吴元年,1367年,洪武元年(1368年)之前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