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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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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10刑初10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辩护人邵哲臻,上海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邵哲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起,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照法(已判刑)冒用桑某某、时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医保卡在位于本市杨浦区的上海长海医院通过配取各类药品骗取医保基金。自2020年起,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张某2(另案处理)冒用张某2、蔡某、虞阿珍、张某1、夏某某等人医保卡在上海长海医院通过配取各类药品骗取医保基金。至案发,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上述方法骗取医保基金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同年9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邵哲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桑某某、时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蔡某、张某1、夏某某等人的证言,涉案人员王照法、张某2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出具的涉案药品价值估算意见书,上海市杨浦区医疗保障局出具的相关人员医保账户交易明细,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付款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在与王照法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若被告人王某某在法院审理期间进行退赔,可酌情从宽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亲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公诉机关变更被告人王某某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变更后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辩护人邵哲臻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医保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某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1年12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发还被害单位,责令被告人王某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杨晓俊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法官助理 严亦贾书 记 员 周 薇


IP属地:上海1楼2021-05-22 09:5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