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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狐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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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5刑初137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令狐某某,女,199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辩护人邵哲臻,上海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8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令狐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因疫情中止审理,现中止原因消失,恢复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云上)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令狐某某及辩护人邵哲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9年6月,被告人令狐某某以“王琪琪”的身份通过网络搭识被害人高某,以交友恋爱名义取得高某信任后,先后以家人住院、买机票、要见面礼等事由,骗得被害人高某共计人民币9,664元。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令狐某某在广东省揭阳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令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高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令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相关借条,相关微信转账记录,相关银行监控视频,被害人出具的收条和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本院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令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令狐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令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四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 敏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饶伊蕾


IP属地:上海1楼2021-05-22 09:5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