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A是家里的独生子,父母双双去世后,留下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产。但是他去办理过户的时候,却被告知不能继承全部遗产,因为他的外公仍然在世。
子承父业,是中国人达成的共识。独生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是很多人无法理解的。
看来在中国,民法的普及仍然任重道远。
其实遗产继承,并不是简单的父传子、子传孙,而是需要依据特定的法律条款。
今天,小编就具体给大家讲一讲关于遗产继承的相关知识点。
01
在中国,普通家庭通常没有立遗嘱的“习惯”。大部分的遗产,走的都是法定继承。
如果生前未立遗嘱,遗产应由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父母和子女共同继承(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由其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为继承,即代位继承)。
举个栗子,隔壁老王因病去世,在未立遗嘱的情况下,遗产由父母、妻子以及儿女共同继承。
后来老王的父母去世,老王父母的遗产,一部分可以由老王的子女代位继承,另一部分就由老王的兄弟姐妹继承。所以这样兜兜转转,老王最初的遗产,部分落入了兄弟姐妹的口袋中。
把遗产留给配偶和儿女,是普通人最乐于见到的。因为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分一些给老人,也是理所当然。
但自己打拼一辈子换来的血汗钱,到头来却落入了兄弟姐妹,甚至侄儿、外甥的口袋,多数人恐怕就不那么情愿了。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法定继承引发遗产纠纷的案例不乏多见。想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最简单的方法是立好遗嘱。遗产留给谁,在生前就指定。
需要注意的是,遗嘱有多种方式,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在所有的方式中,以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应该作为立遗嘱的首选。
当然,如果不想立遗嘱,也可以购买人寿保险,完成财富的定向传承。
但是关于身故保险金的“继承”,有不少细节需要注意。
02
一般来说,人寿保险才会涉及到“继承”的问题。
我们都知道,受益人是保单利益的最终归属者。带有身故保障的保险产品,可以指定受益人。若未指定,则默认为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近亲属继承遗产,属于继承行为。但是受益人领取身故保险金,却是一种完全不同的法律行为。
保险的本质是一纸金融合同,保险金给付,是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而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则是对合同约定利益的合法享有。
所以,领取身故保险金,本质上是一种合同行为,而非法律意义上的“继承”。
之所以区别两者的概念,是因为在实际生活中,这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可能产生不同的利益导向。
仍然以隔壁老王为例,在这里列举两种情况。
情节一:老王育有一儿一女,为自己购买人寿保险一份,未指定受益人。因为尤其疼爱女儿,他在生前就立下遗嘱:个人遗产均由女儿继承。
三年后,老王意外身亡,其名下所有财产,均由女儿继承。但是老王人寿保险的理赔金,女儿却不能全额享有。
因为老王身故后,保险公司即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此时,保单已不属于老王个人财产,其利益分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以及保险法相关规定进行。
既不属于遗产,自然不受遗嘱约束。所以,老王身故保险金并不属于女儿一人,而是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妻子以及所有子女共同享有。
情节二:假设老王死后,留下500万元的和300万元债务,由于遗产用于继承前,需先清偿债务。老王的近亲属可用于继承的真正遗产,只有200万,这很好理解。
但是换种情况就不一样了:老王死后留下300万元的债务,同时留下一笔500万元的身故保险金。由于身故保险金并不属于遗产,500万元可由受益人全额获得。而300万元的债务,则随负债人的死亡,一笔勾销了。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保险的“避债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我多次强调了“死后”这个关键点。因为保单利益归属于受益人,是从被保人发生死亡那一刻开始的。
也就是说,在生前,保单仍属于老王的个人资产。如果他欠下巨额债务,在生前就被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是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为其退保,用保单现金价值抵偿债务的。
这其实也不难理解,在负债情况下,通过购买保险转移资产,显然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怎么可能被法律所接纳?
所以,保险虽然有一定的资产隔离作用,但是想通过它来避债,从操作层面来说,并没有那么简单。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不在“避债”之列。
还是这个老王,生前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不带身故保障的纯重疾,后意外死亡。这种情况重疾险不予赔付,但是老王近亲属可以通过退保,获取现金价值。
由于现金价值并非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而是在投保人近亲属主动解除合同后,保险公司给予投保人的保单剩余价值,所以理应按投保人的遗产处置,可用于清偿债务。
03
今天的科普到这里就结束了,也不做什么总结了,给大家两个建议吧。
第一,生前可以立好遗嘱,以免遗产继承情况和自己的意愿背道而驰;第二,如果购买了人寿保险,建议指定身故受益人,以便实现精准传承。
子承父业,是中国人达成的共识。独生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是很多人无法理解的。
看来在中国,民法的普及仍然任重道远。
其实遗产继承,并不是简单的父传子、子传孙,而是需要依据特定的法律条款。
今天,小编就具体给大家讲一讲关于遗产继承的相关知识点。
01
在中国,普通家庭通常没有立遗嘱的“习惯”。大部分的遗产,走的都是法定继承。
如果生前未立遗嘱,遗产应由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父母和子女共同继承(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由其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为继承,即代位继承)。
举个栗子,隔壁老王因病去世,在未立遗嘱的情况下,遗产由父母、妻子以及儿女共同继承。
后来老王的父母去世,老王父母的遗产,一部分可以由老王的子女代位继承,另一部分就由老王的兄弟姐妹继承。所以这样兜兜转转,老王最初的遗产,部分落入了兄弟姐妹的口袋中。
把遗产留给配偶和儿女,是普通人最乐于见到的。因为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分一些给老人,也是理所当然。
但自己打拼一辈子换来的血汗钱,到头来却落入了兄弟姐妹,甚至侄儿、外甥的口袋,多数人恐怕就不那么情愿了。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法定继承引发遗产纠纷的案例不乏多见。想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最简单的方法是立好遗嘱。遗产留给谁,在生前就指定。
需要注意的是,遗嘱有多种方式,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在所有的方式中,以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应该作为立遗嘱的首选。
当然,如果不想立遗嘱,也可以购买人寿保险,完成财富的定向传承。
但是关于身故保险金的“继承”,有不少细节需要注意。
02
一般来说,人寿保险才会涉及到“继承”的问题。
我们都知道,受益人是保单利益的最终归属者。带有身故保障的保险产品,可以指定受益人。若未指定,则默认为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近亲属继承遗产,属于继承行为。但是受益人领取身故保险金,却是一种完全不同的法律行为。
保险的本质是一纸金融合同,保险金给付,是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而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则是对合同约定利益的合法享有。
所以,领取身故保险金,本质上是一种合同行为,而非法律意义上的“继承”。
之所以区别两者的概念,是因为在实际生活中,这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可能产生不同的利益导向。
仍然以隔壁老王为例,在这里列举两种情况。
情节一:老王育有一儿一女,为自己购买人寿保险一份,未指定受益人。因为尤其疼爱女儿,他在生前就立下遗嘱:个人遗产均由女儿继承。
三年后,老王意外身亡,其名下所有财产,均由女儿继承。但是老王人寿保险的理赔金,女儿却不能全额享有。
因为老王身故后,保险公司即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此时,保单已不属于老王个人财产,其利益分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以及保险法相关规定进行。
既不属于遗产,自然不受遗嘱约束。所以,老王身故保险金并不属于女儿一人,而是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妻子以及所有子女共同享有。
情节二:假设老王死后,留下500万元的和300万元债务,由于遗产用于继承前,需先清偿债务。老王的近亲属可用于继承的真正遗产,只有200万,这很好理解。
但是换种情况就不一样了:老王死后留下300万元的债务,同时留下一笔500万元的身故保险金。由于身故保险金并不属于遗产,500万元可由受益人全额获得。而300万元的债务,则随负债人的死亡,一笔勾销了。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保险的“避债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我多次强调了“死后”这个关键点。因为保单利益归属于受益人,是从被保人发生死亡那一刻开始的。
也就是说,在生前,保单仍属于老王的个人资产。如果他欠下巨额债务,在生前就被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是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为其退保,用保单现金价值抵偿债务的。
这其实也不难理解,在负债情况下,通过购买保险转移资产,显然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怎么可能被法律所接纳?
所以,保险虽然有一定的资产隔离作用,但是想通过它来避债,从操作层面来说,并没有那么简单。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不在“避债”之列。
还是这个老王,生前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不带身故保障的纯重疾,后意外死亡。这种情况重疾险不予赔付,但是老王近亲属可以通过退保,获取现金价值。
由于现金价值并非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而是在投保人近亲属主动解除合同后,保险公司给予投保人的保单剩余价值,所以理应按投保人的遗产处置,可用于清偿债务。
03
今天的科普到这里就结束了,也不做什么总结了,给大家两个建议吧。
第一,生前可以立好遗嘱,以免遗产继承情况和自己的意愿背道而驰;第二,如果购买了人寿保险,建议指定身故受益人,以便实现精准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