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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环保皮革标准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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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制定认定基准的目的
制定检查化学物质等的优良皮革“日本环保皮革基准认定革”的判断基准。
ⅱ.适用范围
以下述3种皮革为适用范围,即“用语的定义”。
1)第一类(主要家畜动物牛、马、猪、羊、山羊的银皮革)
2)第二类(再利用皮革工程中排出的肉面侧的残革的地板皮革)
3)第三类(第一类以及第二类以外的各种动物革),以上3种。
ⅲ. 认定的基准和证明方法
对于各基准项目的符合证明,在其他规定事项的认定申请书等中需要的证明文件必须附加(用证明号码整理)。
(1)检查标准和证明方法
关于检查事项,必须遵循“附属表・日本环保皮革基准相关的检查法”。
①遵循皮革的定义。
验证方法:皮革的证明,如果不能用触觉和目视来判定的话,按照ISO17186,完成·涂漆膜以及显示有皮肤截面纤维结构的显微镜照片(证明号码1)̶ 1)提交。此时,必须记载倍率及完成・涂漆膜厚度对于下述3种皮革,分别需要附上或提交个别证书。
第一类带银皮革是肉(食品)的副产品,第二类是利用第一类或第三类制革工序中排出的肉面侧的残革的地皮,所以第一类和第二类是制革业者等发行的原料供给书(证明号码1- 2)附加。第三类是根据需要,表示野生动物或养殖动物的商务证明书、原产地证明书、出口许可证中的任意一个的复印件(证明号码1̶ 3)提交。
②皮革的臭气应符合表1的基准值。
用5阶段官能面板法判定的结果在3级以下,即在皮革特有的臭味能忍耐的范围内。
证明方法:来自皮革的臭气(证明号码1̶ 4)应提交第三方机构的测试结果。
③从皮革中溶出甲醛,应在适用范围内符合表2的基准值。
证明方法:来自皮革的表2甲醛溶出量(证明号码1)̶ 5)应提交第三方机构的测试结果。
④从皮革中溶出重金属时,应在适用范围内符合表3的基准值。
验证方法:来自皮革的重金属溶出量(证明号码1̶ 6~12:事例̶ 6是铅~̶ 12为总铬)应提交第三方机构的试验结果。
⑤从皮革中溶出的戊二醇(PCP)必须符合表4的基准值。
证明方法:来自皮革的戊二醇(PCP)溶出量(证明编号1-13)需提交第三方机构的试验结果。
⑥用于皮革的禁止偶氮染料分解生成的致癌芳香族胺的溶出必须符合表5的基准值。
证明方法:使用于皮革的禁止偶氮染料生成的致癌性芳香族胺的溶出量(证明号码1̶ 14)应提交第三方机构的测试结果。
⑦皮革的染色摩擦硬度污染等级应符合表6规定的皮革的加工种类及各颜色浓度的基准值。
证明方法:皮革的染色硬度(证明号码1̶ 15)提交第三方机构的测试结果。
⑧未使用皮革附带表・日本环保皮革基准规定的致癌性染料。
证明方法:关于用于皮革的染料,应从染料制造厂、销售店确认不是致癌性染料,并宣言不使用(证明编号1-16)。
(2)标签显示等
⑨日本环保皮革基准认定标签(以下简称为JES标签)正面印有图案、背面或附件中的认定号码、认定年月日、皮革材料制造 国、标签主旨、详细内容的网站、认定机构。
⑩标签有效期
被认定为日本环保革的皮革经营者(以下简称认定经营者)在(公司)与日本皮革产业联合会签订JES标签使用合同后,按照“日本环保皮革标准认定标签使用规程”可以在使用认定的皮革和认定的皮革的皮革制品上贴上JES标签。合同期限从使用合同签订日到认定期限。希望更新时,可以在认定的更新及再认定被认可的期间内延长使用合同。
本认定基准书根据需要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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