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的帽子扣在p2p出借人头上就是冤枉而邪恶的大山,为什么呢?因为非吸必须同时(同时同时)具备四要件:
1、非法性。p2p是中介咨询服务,是民间借贷,不需要人民银行许可,不存在非法性。至于平台老板做了什么,出借人没有监管权,监管权在银监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办。
2、公开性。营业执照、央视公开宣传,如果这是公开性的话,没话说。
3、利诱性。出借人的合同没有承诺固定保本保息,自己看纸质原始合同,再说没有利息谁去义务贡献呢?
4、社会性。中央政府号召、国务院文件、银监会指导、媒体宣导、官员站台算不算社会性呢?
所以说,p2p不同时具备这四个要件,定非吸没有法律依据。
让银监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给予答复,非常有必要,请大家积极转发,让其它难友都牢记这四点我们可以翻案的依据[拳头][拳头][拳头]
1、非法性。p2p是中介咨询服务,是民间借贷,不需要人民银行许可,不存在非法性。至于平台老板做了什么,出借人没有监管权,监管权在银监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办。
2、公开性。营业执照、央视公开宣传,如果这是公开性的话,没话说。
3、利诱性。出借人的合同没有承诺固定保本保息,自己看纸质原始合同,再说没有利息谁去义务贡献呢?
4、社会性。中央政府号召、国务院文件、银监会指导、媒体宣导、官员站台算不算社会性呢?
所以说,p2p不同时具备这四个要件,定非吸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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