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印发的《江西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日前正式施行。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负面清单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由江西省发改委备案。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分别通过国家发改委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江西省行政中心集中办事大厅向省发改委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涉及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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