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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


IP属地:辽宁1楼2021-11-18 20:17回复
    举 报 材 料
    举报人:律所实习人员。手机15500236987。
    被举报人:孙长江,沈阳市律协会长,北京大成(沈阳)律所主任。
    请求事项
    1.依法没收其在企业兼职的非法所得,免去其律协会长职务。
    2.对其所在律所处以停业整顿、罚款,对孙长江个人处以罚款。
    3.纠正错误考核结论,认定举报人实习考核合格。


    2楼2021-12-13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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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事由
      第一部分 违规兼职
      孙长江在企业兼职,担任董事数年。
      从2014年8月21日至2020年9月9日,在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
      在清理整顿的末期,他才不得不辞去董事。
      注意,在公开的企业信息里,他担任的是“董事”,而非“外部独立董事”。
      2020年6月份,司法部开展专职律师违规兼职清理。
      依据该清理活动的规定,在专项清理活动期间,
      主动向司法行政机关如实报告违规兼职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在限期内主动辞去其他工作、能够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经批评教育,
      可以不予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不注销执业证,不等于不需要给予其他处分。
      更不等于就可以不没收其违法所得。
      其更不适合继续担任律协会长。
      同时,孙长江是否将其在企业的所得依法交到其所在的律所纳税?
      该律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业务,
      依照《律师法》第50条,是否应该停业整顿?
      是否应该处以10万元罚款?
      是否应对该所负责人孙长江处以两万元罚款?


      4楼2021-12-13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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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实习考核中的违规
        举报人于2021年11月3日晚收到沈阳律协考核委发来的《通知函》,获知本人参加律师实习考核未获通过。
        本人对《通知函》列明的未通过结论和事由不服,孙长江等人的违规如下:
        一、程序违法。
        1.《通知函》的制作主体错误。
        依据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9届第19次会议修订)(以下称《全国律协实习规则》)第35条,《通知函》的制作主体应该是“律师协会”,而非“律师协会实习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既然是单位制作的通知,自然应该加盖公章,而不应用个人签字来替代公章。
        但我收到的《通知函》未加盖公章,也非协会制作,而是专门委员会制作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在此通知上签了字。


        5楼2021-12-13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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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楼2021-12-13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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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通知函》的名称错误。根据《全国律协实习规则》第35条第1款第一句话,“实习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即《考核不合格的意见》,而非《通知函》。
            3.《通知函》形式错误。公文种类中,有《通知》,有《函》,但没有《通知函》。函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给我发函,完全错误。《通知》与《函》是两种不同文体,合二为一,没有依据,也违反逻辑,更违反公文使用常识。
            4.《通知函》格式错误。根据《全国律协实习规则》第35条第2款,《通知函》的内容和顺序,应该依次为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但我收到的《通知函》内容依次为:事由、结论、申请复核权利等。显然顺序颠倒,措辞不规范,违规。而且发文没有编号。


            7楼2021-12-13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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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通知函》仅仅告知举报人向“沈阳市律协”申请复核,违反了《全国律协实习规则》第35条第3款的规定,该规定为“向组织考核的律协或者省律协申请复核。”可见,举报人既可以向沈阳市律协申请复核,也可以向辽宁省律协申请复核。但是,举报人收到的《通知函》没有告知举报人有向“辽宁省律协”申请复核的权利,暗中打折扣,恶意短斤少两,剥夺、损害举报人的权利,属于滥用职权。
              9.没有告知举报人向司法局申请复议的权利。根据司法部(2020)1332号文件,举报人可以向沈阳市司法局申请复议。
              10.《通知函》歧视、打压申请复核者。《通知函》对不提复核请求的,自接到该通知之次日起满6个月可再次申请考核;而对提出复核申请者,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次日起满6个月才能再次申请考核。明显给申请复核者制造障碍,恶意制造心理压力,以变相暴力、软暴力进行欺压、虐待、踩踏、蹂躏、镇压。


              9楼2021-12-13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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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作出考核不合格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
                1.举报人接到的《通知函》,没有引用任何法律依据和规定,以及具体的条款,行文不规范,作法过分。既没有引用涉嫌违规的具体条款,更没有引用“只要出现一点违规就不能通过考核”的具体条款。可见,沈阳律协的作法没有法律依据。
                2.本人提交的实务操作材料有十余份,剔除两份 2021年4月份(离任2年)之前办理的案件,也还超过10件,完全符合考核条件。
                3.退一万步,实习过程即便存在个别违规,不一定就一票否决,也许只是小瑕疵,不应无限放大;有正当理由的,还是应该通过考核。


                10楼2021-12-13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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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沈阳律协考核委作出的结论和理由于法无据。
                  《通知函》给出的理由是违规,“从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以实习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本人认为,自己未违规,自己的实习符合要求。
                  1.没有任何文件规定“从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实习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仅有“从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两字之差,但文件已经被明目张胆篡改、恶意曲解了。
                  2.本人从法院离任后1年多才申请实习,在离任后的2年内,也是以实习者的身份跟着律师学习,并非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3.两院一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第4条第2款规定的法院工作人员在离职二年内,不得从事律师职业的从业限制所指的“律师”在《意见》第2条第2款有明确、严格的界定,即“本意见所称律师,是指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兼职律师”。显然,不包括“实习律师”。《意见》全文12条,没有一条规定“从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实习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11楼2021-12-13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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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申请人在吉林省的一个县法院担任审判员工作,于2019 年 4月离任,并于2020年8月经沈阳市律协批准开始实习至今,均是以“实习律师”的身份学习,且听说实习律师必须要提供十个以上判决书才能通过考核,申请人才积极主动请求其他律师带着学习,以实习律师身份出现。我违什么规了?
                    5.“实习律师”与“律师”,两个概念完全不同,不应混淆。依据《律师法》第2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而实习者并没有执业证书。在法庭上,“实习律师”根本没有发言权,只能是哑巴状态,学、听、看;而且也不能独立代理案件。
                    6.“实习律师”是跟“老师”学习的实习生,根本不是律师,根本不能正常享有律师的权利,也不从代理费挣钱。准确的叫法应该是“律所实习人员”,不应该叫“实习律师”和“诉讼代理人”。我大致记得在2003年的时候,在长春实习的,拿到的就是“律所实习人员证”,而非“实习律师证”。但是法院的判决书写法,是最高法院定的,我们无权改变,只能适应。这也说明,最高法院也允许实习律师出庭,对于从法院离任2年内的实习者,也没有禁令。实习期间参与诉讼案件、出庭,目的仅仅是“实习”,学习从律师角度办案的流程,并非“执业”。


                    12楼2021-12-13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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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律师”并不包括“实习律师”。
                      就如同“马”,它的定义是“一种草食性动物”。通常说的“马”可以包括,或者说分为“奔马”(野马)、“拉车的马”(家马),也可以分为或者包括“蒙古马”、“汗血宝马”等,还可以分为或者包括“公马”、“母马”,但是不包括“河马”、“海马”、“木马”。因为他们根本不是一回事。有百度百科为证。象棋中的“马”,更不是通常说的“马”。
                      河马不能奔跑,海马更不能,他们是在水里游的,跟“鱼”更象,体型也完全不同,而且,它们都是“肉食性动物”。
                      “木马”是死的,是游乐场的儿童玩具,不是活的。“特洛伊木马”是20多米高的假马,是藏着几十人的特殊空间,与“马”也没有关系,仅仅是借用了“马”的轮廓和文字。病毒中的“木马”更与“马”无关。
                      同样道理,“象”包括或者分为“亚洲象”、“非洲象”,并不包括“四不象”(麋鹿),也不包括“海象”,虽然也有一个“象”字。
                      “豹”,通常指的是“花豹”,也就是“金钱豹”,“豹属”包括五种动物,即狮、虎、花豹、雪豹、美洲豹,不包括“猎豹”,虽然它们远看很像,更不包括“海豹”。“猎豹”直接隶属于猫科。“海豹”有独立的“海豹科”。
                      在当事人的眼里,绝大多数人也认为“实习律师”与“律师”是不同的。他们都想找“律师”咨询,没人愿意找“实习律师”咨询。
                      在百度百科里查找“律师”和“实习律师”,找到的是不同的词条。两者不存在包含、被包含关系。


                      13楼2021-12-13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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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申请人没有过错。
                        1.本人办理实习手续时,如实填报了离任时间等情况,律协并没有告知我不可以作诉讼代理人,没说从法院离任的实习律师在离任后2年内不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之一。
                        2.若我有错,没通过考核的责任在我,我可以认可考核结果;但此次未通过考核的过错,根本不在我。我和指导律师都曾打听考核的细节规则,但是根本问不出来。没人知道,也没人能明确告诉我们。
                        3.至今沈阳律协也未告知我,从法院离任2年内的法官应如何实习,规范的实习要求有哪些。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我显然是无辜的。
                        4.让我既遵守公开的规定,也遵守未公开的规定,臣妾做不到。


                        15楼2021-12-13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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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沈阳律协仅行使了权利,没尽义务。行使的是考核的权利,而且是吹毛求疵、鸡蛋里挑骨头一样地行使。没尽的是告知如何实习的义务。如此考核,是违背常识的,显然是无效的。
                          6.这个考核结果,堪比对我的举报。这样的考核结果势必激化矛盾,把好事变成坏事,逼着参加考核者铤而走险,采取对等措施,以该种举报思维为榜样,从此开启举报生涯,或采取其他过激行动。
                          7.作为诉讼代理人之一出庭,是按照律协和法院的旨意行事,现在却成为打击实习者的一个借口,实习者进退两难。都是律协和法院给我们制造的麻烦。律协自身的说法矛盾,与法院的要求更矛盾,让我们无所适从。要求实习人员至少拿到十个判决,实习的规定、通知里也要求尽可能涵盖各种业务,显然是包括各类诉讼案件。律协并没有说从法院离任2年内,只能实习非诉讼的业务。这个实习规定,也误导了本人。这不是我的错,是相关的规定本身就不明确,不具体。我是无辜的。
                          8.如果不以“实习律师”的身份,如何实习诉讼业务?交给法院的《授权委托书》上,实习者也必须是受托人之一,否则无法出庭。这是最高法院统一要求的,我们不听行吗?如果仅以旁听者身份实习诉讼案件,律协会认可吗?律协和法院打架,请不要裹挟、残害无辜。
                          9.我也没违反《公务员法》,我与老家的案件、当事人早已切割,不再接触。何谈违规?


                          16楼2021-12-13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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