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直接表达我的观点:尹清红偷东西就应当受到惩罚,强烈建议开除。接下来我将对于贴吧关于谅解尹清红的几种主流论调一一作出反驳,最后表达我对校方的诉求。
第一,部分人认为尹清红没有偷,只是拿错了。我只想说一句,如果拿错东西了,那把东西还回去也没啥,但问题是,当男性失主询问尹清红他耳机时,尹清红并不承认,知道男性失主调完监控,铁证如山后才承认。请问各位一句,如果你拿错东西,当别人问起他东西时,你们的第一反应不应该是道歉并赶紧把东西归还吗?所以,诸位还认为这只是单纯的拿错吗?我们再退一步,假设尹清红刚开始确实是拿错了,那当失主询问时,不应该归还吗?但她并没有归还,那么此时她的性质便由拿错变为恶意据为己有了,而这又和偷有什么区别?所以,不论如何,尹清红的偷东西性质就已经实锤了。
第二,部分人认为女性是弱势,我们应当原谅身为女性的尹清红。对此我表示不同意见。我承认女性是弱势的,但我们讨论问题不能如此笼统吧。女性弱势不假,比如女性在找工作这方面还是存在着被歧视现象,在这些女性弱势的方面,我们应当给与女性以保护或特权,这我也同意;但女性不是所有方面都弱势吧,比如现在女性在受教育这方面基本得到了和男性一样的权利了。女性弱势,那我们就应当在她们弱势方面给予特权或保护,使她们弱势方面也能获得和男性同等的权利,但我们不能就因为简单的一句女性是弱势,就在所有方面给与女性特权和保护,那这不就从古代在所有方面给予男性以特权的一个极端,走向在所有方面给与女性以特权的另一个极端吗?更何况,我们要保护的是女性的正当权益,诸位莫不是觉得偷东西还能逃脱罪责是正当权益?更何况,诸位觉得女性偷东西都比男性差一点?所以,在女性弱势方面给予其保护是值得认可的,但保护的是正当权益,而尹清红偷东西逃脱罪责并不是女性的正当权益,我们甚至不能说女性偷东西比男性差,我们也就不能因为尹清红是女性就原谅她偷东西不受惩罚。
第三,部分人觉得偷个耳机就是个小错,没什么大不了的,我们应当原谅。对此,我也表示不同意见。知错能改,善莫大焉,那也得看什么错吧,比如我们踩了别人一脚,那我们道个歉,估计绝大多数人也不会难为我们,但像杀人这种错,你们觉得能随便原谅?更何况,大家对于错的大小划分也有一些差异吧所,以才需要校规以及法律来加以明确划分,现在问题是不管是校规,还是法律,对于偷窃都是不允许的,且要给与相应惩罚。诸位又何曾听过法律或
第一,部分人认为尹清红没有偷,只是拿错了。我只想说一句,如果拿错东西了,那把东西还回去也没啥,但问题是,当男性失主询问尹清红他耳机时,尹清红并不承认,知道男性失主调完监控,铁证如山后才承认。请问各位一句,如果你拿错东西,当别人问起他东西时,你们的第一反应不应该是道歉并赶紧把东西归还吗?所以,诸位还认为这只是单纯的拿错吗?我们再退一步,假设尹清红刚开始确实是拿错了,那当失主询问时,不应该归还吗?但她并没有归还,那么此时她的性质便由拿错变为恶意据为己有了,而这又和偷有什么区别?所以,不论如何,尹清红的偷东西性质就已经实锤了。
第二,部分人认为女性是弱势,我们应当原谅身为女性的尹清红。对此我表示不同意见。我承认女性是弱势的,但我们讨论问题不能如此笼统吧。女性弱势不假,比如女性在找工作这方面还是存在着被歧视现象,在这些女性弱势的方面,我们应当给与女性以保护或特权,这我也同意;但女性不是所有方面都弱势吧,比如现在女性在受教育这方面基本得到了和男性一样的权利了。女性弱势,那我们就应当在她们弱势方面给予特权或保护,使她们弱势方面也能获得和男性同等的权利,但我们不能就因为简单的一句女性是弱势,就在所有方面给与女性特权和保护,那这不就从古代在所有方面给予男性以特权的一个极端,走向在所有方面给与女性以特权的另一个极端吗?更何况,我们要保护的是女性的正当权益,诸位莫不是觉得偷东西还能逃脱罪责是正当权益?更何况,诸位觉得女性偷东西都比男性差一点?所以,在女性弱势方面给予其保护是值得认可的,但保护的是正当权益,而尹清红偷东西逃脱罪责并不是女性的正当权益,我们甚至不能说女性偷东西比男性差,我们也就不能因为尹清红是女性就原谅她偷东西不受惩罚。
第三,部分人觉得偷个耳机就是个小错,没什么大不了的,我们应当原谅。对此,我也表示不同意见。知错能改,善莫大焉,那也得看什么错吧,比如我们踩了别人一脚,那我们道个歉,估计绝大多数人也不会难为我们,但像杀人这种错,你们觉得能随便原谅?更何况,大家对于错的大小划分也有一些差异吧所,以才需要校规以及法律来加以明确划分,现在问题是不管是校规,还是法律,对于偷窃都是不允许的,且要给与相应惩罚。诸位又何曾听过法律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