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这里不对每个家门作具体的分析,只是将这些“家门”笼统地看成是扮演不同对象时所必须掌握的伎艺和达到的精湛程度,是后世行当的一种前期表现,两者在本质上相同的。这种认识“家门”的方式更像是对“家门”名字的借用,而不注意考释其内涵。
但是,对“花旦”与“花旦杂剧”的追问,必须找到一定数量的、和其性质一致的“表演”群体,来加以比照。本文就此出发,而选择了现成的“家门”。并且,本文确认,不管在历史上这个群体以什么方式被命名和确立,最终肯定存在以上表述的作为伎艺群体存在的现象。
我们已经考察过,“花旦”是作为“以妓演妓”而存在和被命名的。在“花旦”出现之前,代表其实质的身份属性和伎艺属性,由乐妓拥有与承担。我们知道,乐妓的被戏剧需要,除了戏剧中“故事”那一方在扩大性别范围时的愿望;还包含了来自乐妓自身早已成熟的伎艺对戏剧的吸引。
乐妓进入戏剧成为角色,其伎艺并没有完全改变。当其在场上表演“妓女”形象时,她所展示的伎艺,很难马上区分是来自现实中的身份还是舞台上故事的需要。而这种从乐妓到旦到“花旦”的伎艺,在对服从戏剧要求的规范过程中,更多是保留乐妓原有的伎艺,使原有的伎艺更加精湛与固定,并得到强化。
和进行其它伎艺表演的“家门”不同,其它“家门”更多地需要一种先“扮演”再“表演”的适应角色阶段。而“花旦”伎艺,在进入杂剧表演之时,因其场上身份的特殊性,其所从事的扮演、表演,和其原有之职艺叠合而不能骤然区分。
因此,“花旦”作为伎艺,和其它家门相比,有着“早熟”的现实条件。
伎乐之艺,至宋金元之际,已是极为成熟与精致之物。较其它“家门”伎艺,更形美观。而其初入杂剧,所为乃“本职工作”,无需像其它“家门”那样还要经历一个“扮演”的中介程序或学习、熟悉阶段,一开手就不同凡响。伴随杂剧表演时,原来作为乐妓职艺之精华者,于此被提炼得更具杂剧之规范。较之其它伎艺,则其在杂剧范畴之中伎艺上的早熟也更为便宜。

但是,对“花旦”与“花旦杂剧”的追问,必须找到一定数量的、和其性质一致的“表演”群体,来加以比照。本文就此出发,而选择了现成的“家门”。并且,本文确认,不管在历史上这个群体以什么方式被命名和确立,最终肯定存在以上表述的作为伎艺群体存在的现象。
我们已经考察过,“花旦”是作为“以妓演妓”而存在和被命名的。在“花旦”出现之前,代表其实质的身份属性和伎艺属性,由乐妓拥有与承担。我们知道,乐妓的被戏剧需要,除了戏剧中“故事”那一方在扩大性别范围时的愿望;还包含了来自乐妓自身早已成熟的伎艺对戏剧的吸引。
乐妓进入戏剧成为角色,其伎艺并没有完全改变。当其在场上表演“妓女”形象时,她所展示的伎艺,很难马上区分是来自现实中的身份还是舞台上故事的需要。而这种从乐妓到旦到“花旦”的伎艺,在对服从戏剧要求的规范过程中,更多是保留乐妓原有的伎艺,使原有的伎艺更加精湛与固定,并得到强化。
和进行其它伎艺表演的“家门”不同,其它“家门”更多地需要一种先“扮演”再“表演”的适应角色阶段。而“花旦”伎艺,在进入杂剧表演之时,因其场上身份的特殊性,其所从事的扮演、表演,和其原有之职艺叠合而不能骤然区分。
因此,“花旦”作为伎艺,和其它家门相比,有着“早熟”的现实条件。
伎乐之艺,至宋金元之际,已是极为成熟与精致之物。较其它“家门”伎艺,更形美观。而其初入杂剧,所为乃“本职工作”,无需像其它“家门”那样还要经历一个“扮演”的中介程序或学习、熟悉阶段,一开手就不同凡响。伴随杂剧表演时,原来作为乐妓职艺之精华者,于此被提炼得更具杂剧之规范。较之其它伎艺,则其在杂剧范畴之中伎艺上的早熟也更为便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