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家属咨询能否办理取保候审的问题,笔者也想梳理关于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的相关问题,提供一些思路及解决方法。
一、什么是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依法保证刑事诉讼活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羁押。取保候审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各个程序,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均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办案机关要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情节等各种因素综合评判。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审前羁押依然较高,而争取取保候审就显得尤为重要。
取保候审意味着嫌疑人、被告人不用再被羁押于监管场所,暂时恢复人身自由,享受自由的阳光。但由于刑事案件的程序依然没有结束,仍然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比如办案机关随传随到,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
按照相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设计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权,减少羁押率。因此,不羁押的前提条件是被取保候审者的社会危险性不大,适用取保候审不会妨碍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则不能适用取保候审。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不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也作了相关的规定。在理解和执行司法解释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可能判处的刑罚以及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如是否有前科、家庭情况、群众反映等)进行具体分析。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下列嫌疑人、被告人不宜适用取保候审:(1)累犯或者有犯罪前科的;(2)曾在取保候审期间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行为的;(3)可能对被害人、证人、检举人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进行侵害的;(4)流窜作案的;(5)住址、身份不明的;(6)可能逃跑、自杀或继续犯罪的。
三、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有两种:
1.保证人保证,是指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保证人担保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离开居住的县、市,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51条的规定,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力交纳保证金的被告人以及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情形的,在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
保证人必须是有固定住所和收入,与案件没有牵连,能够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的人。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71条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或者已经违反该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应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案件事实,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其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2.保证金保证,是指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担保其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没有上限,以人民币交纳。人民法院在适用保证金保证时,应当以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妨碍审判活动为原则,同时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作为取保候审时采取的两种不同的保证方式,司法机关在适用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采取何种方式更便于被取保候审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两种方式的适用对象、适用时需要考虑的问题有很大的差别,同时,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采取一种保证方式足以促使其履行法定义务。
因此,根据《刑诉法解释》第72条,对同一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这两种保证方式,即不能够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
四、司法实务中提高取保候审成功率的方法与技巧:
以上三条对取保候审的基本规定进行了解释,下面就笔者办理刑事案件取保候审成功的经验进行一些分享。
1、准确把握取保候审的时机。
取保候审虽然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但每一个阶段取保候审的成功率并不一样,这就需要刑事辩护律师知道在哪一个阶段更应该发力,竭尽全力争取取保候审。从笔者成功的经验来说,刑事拘留前37天是取保候审的黄金时间,这是需要着重把握的阶段,实践证明这个期间一旦取保,后期大概率会取得有效辩护,甚至有时相当于无罪释放。
而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虽然有些案件也会在两个阶段被取保候审,但这两个阶段被取保的概率较低。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说服他们及时办理取保候审。
2、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
一个刑事案件最开始的阶段就是侦查阶段,首先刑事拘留,一般刑事拘留的时间是3天,情况复杂可以延长1到4天,如果具有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情形可以延长至30天,随后案件会进入检察院审查批捕。在前37天的时间里,有两次取保候审的机会,这也是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的重中之重。提请批捕前的阶段与提请批捕阶段。
(1)提请批捕前的取保候审。
这个阶段一般刑事拘留最长30天,在这个阶段如果案件有一定的问题就需要全力以赴去争取取保候审。在这个阶段笔者最常遇到的是确实存在问题的案件,比如确实不是犯罪。在最初案件立案后,侦查机关会搜集证据,进行案件的调查,作为辩护律师如果能通过委托人的证据及会见嫌疑人了解情况,及时形成有利于嫌疑人的法律意见, 然后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认为嫌疑人确实不构成犯罪,可以提出撤销案件的申请,并以没有犯罪事实及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侦查机关一般会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如果有相关证据会认真分析,毕竟大家都害怕办错案件。
两年前曾经办理一起诈骗案件,一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高层均被抓进看守所,但经过研究案件,发现案件没有办法找到受害人,到底是不是诈骗存在很大争议,经过会见嫌疑人了解到他们服务的客户都是国外的,我认为经营模式也并非是诈骗。及时与侦查机关进行沟通,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侦查机关后来没有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直接办理了取保候审,后来做了撤销案件处理。
当然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也可以在前期申请取保候审,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一些诈骗类案件,诈骗了六千元钱,一般诈骗的起刑点是五千元,把六千块钱退还受害人,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当然大概率是会被取保候审的。如果不去做这样的工作,也许会被羁押进看守所。
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一般侦查机关也不会羁押,会办理取保候审。但实践中严重疾病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导致侦查机关的随意性较大,需要引起注意。但作为辩护律师,一旦发现嫌疑人确实有重大疾病,理应及时向办案机关反映情况,沟通取保候审。
(2)提请批捕阶段取保候审。
经过前期最长30天的刑事拘留,侦查机关基本掌握了大量证据,他们可能会认为犯罪的事实已经有证据予以证明,符合批捕的条件,就会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司法实务中,有的侦查机关认为前期可以取保的案件会及时办理取保候审,但有的侦查机关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不管案件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一律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即使案件出现问题也怪不到自己头上。
以上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模式,更加凸显审查批捕阶段争取取保候审的重要性。目前司法体制进行了改革,检察机关捕诉合一,即负责审查批捕的检察官与后期审查起诉的检察官为同一人,一旦被批捕,后期被提起公诉的概率大大增加。
为此,我认为应当将审查批捕7天作为重要的工作来做。首先,作为辩护律师应当密切关注案件的动向,应当在案件到达检察机关的第一时间与检察官取得联系,这就需要辩护律师既要与办案民警及时取得联系,也要与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及时取得联系,确保掌握案件到达审查批捕的第一时间。
审查批捕只有7天时间,辩护律师为什么必须要抓住第一时间?检察官一般在前两天可能还没有审阅卷宗,不会形成最终意见,一般是否批捕会在第六天或者第七天形成最终意见,检察官手头案件较多,这是客观事实。所以辩护律师应当掌握这一规律,一定要争取时间。
一旦确定检察官后第一时间与检察官取得联系,递交书面的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争取当面与检察官表达意见,刑事诉讼法对于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律师如果提出表达法律意见的,承办检察官应当听取,所以辩护律师应利用好这一权利,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加上书面的法律意见书与当面表达,会达到较好的效果。
与检察官沟通后下一步的重要工作是及时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此时的嫌疑人已经在看守呆了一个月,也许早已经丧失了希望,但作为辩护律师一定要让他们燃起新的希望。检察官阅卷后一般会提审嫌疑人,向其核实证据材料,嫌疑人理应抓住机会,向检察官阐述案件事实及对自己有利的因素,在公安机关审讯时可能只突出犯罪事实,对于罪轻及有利于嫌疑人的因素忽略,这就需要嫌疑人突出有利因素。
另外,在审查批捕阶段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嫌疑人是无罪的,应当果断提供给检察官作为参考,如果检察官内心确信存在问题,将大大提高取保候审的概率。
3、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的取保候审。
(1)审查起诉的取保候审
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除非有新情况,否则一般很难取保候审。在司法实务中辩护律师应当争取先分析全案卷宗材料,认为案件有判决缓刑的概率就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并努力说服检察官采纳辩护律师的观点。
这就需要辩护律师研究当地法院的司法案例,如果案件大部分都是依法判处了缓刑,那么申请取保的概率将是较大的。另外,辩护律师也应创造条件,比如故意伤害案件中,在侦查阶段没有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与受害人家属进一步沟通,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实践中拿到了谅解书,一般会被法院判决缓刑,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取保候审的概率就会很大。
一起诈骗案件,如果能够退赃或者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会考虑从轻减轻处罚,在量刑建议时大概率会考虑缓刑,取保候审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2)审判阶段的取保候审
审判阶段最常见的取保候审是羁押期限可能会超过法院判处的刑期,面对这种情况法院会及时办理取保候审,这就需要辩护律师掌握司法实践中该罪名可能会判处的刑罚。比如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地法院一般类似情节量刑在一年以下,但由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到法院已经快到一年了,可能最终的量刑也就一年时间,那么法院会有两种处理模式,一种实报实销,住了多久就判多久;另一种情况是及时办理取保候审,后期可能会是缓刑。
另外一种情况是可能认为案件确实存在问题,不构成犯罪,当然实践中这种概率较低,但这类情况一旦说服法官采纳取保候审的意见,后期这类案件说服检察院撤回起诉或者宣判无罪的概率将会大大增加,这需要辩护律师的经验与技巧。
以上是笔者在实践中办理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一些经验总结,希望有所裨益。
一、什么是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依法保证刑事诉讼活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羁押。取保候审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各个程序,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均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办案机关要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情节等各种因素综合评判。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审前羁押依然较高,而争取取保候审就显得尤为重要。
取保候审意味着嫌疑人、被告人不用再被羁押于监管场所,暂时恢复人身自由,享受自由的阳光。但由于刑事案件的程序依然没有结束,仍然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比如办案机关随传随到,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
按照相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设计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权,减少羁押率。因此,不羁押的前提条件是被取保候审者的社会危险性不大,适用取保候审不会妨碍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则不能适用取保候审。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不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也作了相关的规定。在理解和执行司法解释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可能判处的刑罚以及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如是否有前科、家庭情况、群众反映等)进行具体分析。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下列嫌疑人、被告人不宜适用取保候审:(1)累犯或者有犯罪前科的;(2)曾在取保候审期间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行为的;(3)可能对被害人、证人、检举人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进行侵害的;(4)流窜作案的;(5)住址、身份不明的;(6)可能逃跑、自杀或继续犯罪的。
三、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有两种:
1.保证人保证,是指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保证人担保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离开居住的县、市,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51条的规定,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力交纳保证金的被告人以及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情形的,在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
保证人必须是有固定住所和收入,与案件没有牵连,能够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的人。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71条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或者已经违反该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应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案件事实,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其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2.保证金保证,是指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担保其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没有上限,以人民币交纳。人民法院在适用保证金保证时,应当以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妨碍审判活动为原则,同时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作为取保候审时采取的两种不同的保证方式,司法机关在适用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采取何种方式更便于被取保候审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两种方式的适用对象、适用时需要考虑的问题有很大的差别,同时,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采取一种保证方式足以促使其履行法定义务。
因此,根据《刑诉法解释》第72条,对同一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这两种保证方式,即不能够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
四、司法实务中提高取保候审成功率的方法与技巧:
以上三条对取保候审的基本规定进行了解释,下面就笔者办理刑事案件取保候审成功的经验进行一些分享。
1、准确把握取保候审的时机。
取保候审虽然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但每一个阶段取保候审的成功率并不一样,这就需要刑事辩护律师知道在哪一个阶段更应该发力,竭尽全力争取取保候审。从笔者成功的经验来说,刑事拘留前37天是取保候审的黄金时间,这是需要着重把握的阶段,实践证明这个期间一旦取保,后期大概率会取得有效辩护,甚至有时相当于无罪释放。
而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虽然有些案件也会在两个阶段被取保候审,但这两个阶段被取保的概率较低。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说服他们及时办理取保候审。
2、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
一个刑事案件最开始的阶段就是侦查阶段,首先刑事拘留,一般刑事拘留的时间是3天,情况复杂可以延长1到4天,如果具有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情形可以延长至30天,随后案件会进入检察院审查批捕。在前37天的时间里,有两次取保候审的机会,这也是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的重中之重。提请批捕前的阶段与提请批捕阶段。
(1)提请批捕前的取保候审。
这个阶段一般刑事拘留最长30天,在这个阶段如果案件有一定的问题就需要全力以赴去争取取保候审。在这个阶段笔者最常遇到的是确实存在问题的案件,比如确实不是犯罪。在最初案件立案后,侦查机关会搜集证据,进行案件的调查,作为辩护律师如果能通过委托人的证据及会见嫌疑人了解情况,及时形成有利于嫌疑人的法律意见, 然后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认为嫌疑人确实不构成犯罪,可以提出撤销案件的申请,并以没有犯罪事实及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侦查机关一般会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如果有相关证据会认真分析,毕竟大家都害怕办错案件。
两年前曾经办理一起诈骗案件,一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高层均被抓进看守所,但经过研究案件,发现案件没有办法找到受害人,到底是不是诈骗存在很大争议,经过会见嫌疑人了解到他们服务的客户都是国外的,我认为经营模式也并非是诈骗。及时与侦查机关进行沟通,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侦查机关后来没有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直接办理了取保候审,后来做了撤销案件处理。
当然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也可以在前期申请取保候审,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一些诈骗类案件,诈骗了六千元钱,一般诈骗的起刑点是五千元,把六千块钱退还受害人,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当然大概率是会被取保候审的。如果不去做这样的工作,也许会被羁押进看守所。
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一般侦查机关也不会羁押,会办理取保候审。但实践中严重疾病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导致侦查机关的随意性较大,需要引起注意。但作为辩护律师,一旦发现嫌疑人确实有重大疾病,理应及时向办案机关反映情况,沟通取保候审。
(2)提请批捕阶段取保候审。
经过前期最长30天的刑事拘留,侦查机关基本掌握了大量证据,他们可能会认为犯罪的事实已经有证据予以证明,符合批捕的条件,就会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司法实务中,有的侦查机关认为前期可以取保的案件会及时办理取保候审,但有的侦查机关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不管案件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一律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即使案件出现问题也怪不到自己头上。
以上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模式,更加凸显审查批捕阶段争取取保候审的重要性。目前司法体制进行了改革,检察机关捕诉合一,即负责审查批捕的检察官与后期审查起诉的检察官为同一人,一旦被批捕,后期被提起公诉的概率大大增加。
为此,我认为应当将审查批捕7天作为重要的工作来做。首先,作为辩护律师应当密切关注案件的动向,应当在案件到达检察机关的第一时间与检察官取得联系,这就需要辩护律师既要与办案民警及时取得联系,也要与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及时取得联系,确保掌握案件到达审查批捕的第一时间。
审查批捕只有7天时间,辩护律师为什么必须要抓住第一时间?检察官一般在前两天可能还没有审阅卷宗,不会形成最终意见,一般是否批捕会在第六天或者第七天形成最终意见,检察官手头案件较多,这是客观事实。所以辩护律师应当掌握这一规律,一定要争取时间。
一旦确定检察官后第一时间与检察官取得联系,递交书面的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争取当面与检察官表达意见,刑事诉讼法对于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律师如果提出表达法律意见的,承办检察官应当听取,所以辩护律师应利用好这一权利,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加上书面的法律意见书与当面表达,会达到较好的效果。
与检察官沟通后下一步的重要工作是及时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此时的嫌疑人已经在看守呆了一个月,也许早已经丧失了希望,但作为辩护律师一定要让他们燃起新的希望。检察官阅卷后一般会提审嫌疑人,向其核实证据材料,嫌疑人理应抓住机会,向检察官阐述案件事实及对自己有利的因素,在公安机关审讯时可能只突出犯罪事实,对于罪轻及有利于嫌疑人的因素忽略,这就需要嫌疑人突出有利因素。
另外,在审查批捕阶段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嫌疑人是无罪的,应当果断提供给检察官作为参考,如果检察官内心确信存在问题,将大大提高取保候审的概率。
3、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的取保候审。
(1)审查起诉的取保候审
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除非有新情况,否则一般很难取保候审。在司法实务中辩护律师应当争取先分析全案卷宗材料,认为案件有判决缓刑的概率就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并努力说服检察官采纳辩护律师的观点。
这就需要辩护律师研究当地法院的司法案例,如果案件大部分都是依法判处了缓刑,那么申请取保的概率将是较大的。另外,辩护律师也应创造条件,比如故意伤害案件中,在侦查阶段没有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与受害人家属进一步沟通,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实践中拿到了谅解书,一般会被法院判决缓刑,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取保候审的概率就会很大。
一起诈骗案件,如果能够退赃或者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会考虑从轻减轻处罚,在量刑建议时大概率会考虑缓刑,取保候审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2)审判阶段的取保候审
审判阶段最常见的取保候审是羁押期限可能会超过法院判处的刑期,面对这种情况法院会及时办理取保候审,这就需要辩护律师掌握司法实践中该罪名可能会判处的刑罚。比如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地法院一般类似情节量刑在一年以下,但由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到法院已经快到一年了,可能最终的量刑也就一年时间,那么法院会有两种处理模式,一种实报实销,住了多久就判多久;另一种情况是及时办理取保候审,后期可能会是缓刑。
另外一种情况是可能认为案件确实存在问题,不构成犯罪,当然实践中这种概率较低,但这类情况一旦说服法官采纳取保候审的意见,后期这类案件说服检察院撤回起诉或者宣判无罪的概率将会大大增加,这需要辩护律师的经验与技巧。
以上是笔者在实践中办理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一些经验总结,希望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