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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是否为人,兼论胎儿的法律人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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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上海1楼2022-01-04 09:47回复
    来源:《胎儿生命权益的法律保护》,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时间:2014-04
    作者:时鹏
    (1)胎儿是生物的“人”
    早在一百年前,现化医学的研巧成果就推翻了胎儿作为母亲身体一部分的观点。脏胎的主体性形成于人类的菁子与卵细胞的结舍,在菁子和卵细胞结合后的很短的时间内,父母DNA的单倍染色体就开始融合,构成完整的双倍染色体,这时孩子的所有特性都被确定下来。因此,作为从受菁卵开始的胎儿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这点在科学界凡乎没有任何争议。那种认为“胎儿不是亻”的说法,实际上是混淆了生物学上的“人”和其他学科意义上的“人”的概念。


    IP属地:上海2楼2022-01-04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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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部分胎儿是社会的“人”
      理论界通常认为胎儿不是社会学意义上的“人”,其判断的标准主要是基于社会关系论和意识论。不过,笔者认为以这两种标准否认胎儿的社会学人格地位是不妥的。
      第一,社会关系论实际上是以母亲与婴儿的身体连接性作为判断标准的,一旦胎儿脱离母体成为婴儿即成为独立的社会之人。但是,如果婴儿已经出生,但还没有剪断脐带,按照社会关系说,此时婴儿与母亲在身体上还是相连的,不具有独立性,此时煞毙婴儿不属于煞人,这种结论恐怕是很荒谬的。另外,在人们的观念中,通常称蕴妇为“怀了孩子”,中囯人也常说“煞毙一个蕴妇,是害了两条人命”。从这个角度说,腹中胎儿不能与社会之人发生任何社会关系的观点是不能被社会大众接受的。
      第二,意识论否认胎儿有自我意识,从而否认其社会人格地位,送也与现代科学相违。现代生物医学己经证明,处于高级发育阶段的胎儿也具有人的意识。假如胎儿绝对没有意识,也就不会出现现代教育的种种“胎教”了。另外,如果只有具有自我意识的人才能成为社会意义上的人,那么患有脑擁和严重精神病的人因为缺乏自我意识都不能成为社会么人,也恐怕是很难让人接受的。因此,有些学者认为胎儿是否是社会的“人”得分阶段看,具有宮外可存活性的胎儿应当承认其属于社会意义上的人。


      IP属地:上海3楼2022-01-04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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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胎儿是法律的“人”
        传统观点认为,法律的“人”的前提必须首先是社会的“人”,即要有意识、能产生社会关系,才有可能成为法律上的“人”。此观点主要是建立在民法上的“权利能为”的概念基础上,认为出生后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但是,传统观点实质上是混淆了法律主体和民事主体的概念。按照本文对法律主体的定义,法律主体的外延远远大于民事主体或权利主体的范畴,单纯把民事主体称为法律的“人”,是忽略了法益主体和自由资源主体的法律地位。
        虽然胎儿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很难归类到民事主体的范畴,但是,理论界普遍认为胎儿是具有法益的,要不然我囯继承法规定胎儿的继承份额也实属多余。从这个意义上说,胎儿至少可以是法益的主体,那么成为法律的“人”自不待言。
        尽管目前人们看法不一,但都以胎儿是否是亻,是否具有权利能为作为判断的标准。但是,无论是否承认胎儿是不是法律上的人,或者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基本上各囯立法都不否认胎儿的某些利益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对于胎儿这种似人非人,似物又非物,享受权利而又不具有权利能力的主体,笔者认为可以用“准人格”的概念来确定胎儿的法律人格地位,便可以区别对现实的人的权利和潜在的人的权利的保护。


        IP属地:上海4楼2022-01-04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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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潜在的人的权利不能完全等同于现实的人的权利。现代法律普遍认为具备权利能力是亻具有法律人格的基础,而只有出生的人才能被赋予权利能力,从而具有法律人格。也就是说,现世性是确定法律人格的标准。法律只能涉及那些构成这个现实世界每一个自然人的属性问题,法律的人只能是介乎出生与毙亡之间,依靠禸身生活的自然人。但是,我们也不能不注意到对于尚未出生却己经有感觉与潜在人格的人,我们没有足够的理由拒绝保护他们的利益。因此,准法律人格的概念可有效协调法律对“人”的理解,也迎合现实保护胎儿权益的趋势。
          其次,从立法技术上来讲,准法律人格的概念既维护了权利能力制度的形式要求,即“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要件,又满足了权利能为制度的价值追求,即“权利能力是亻权保护的必然结果”的理念。一方面,权利能力的实现必须始于出生。虽然人体器官是从受胎后开始发育的,但如果把受胎的时刻作为权利能为开始的时间,难以精确证明这个时刻。因此,若仅从立法技术层面来考量,“出生”的确具有现实可操作性。但另一方面,对于权利能为的理解,应更注重对其实质内容的考察,即其本质内涵当体现法律对人性的尊重和保护。因此,虽然胎儿不是法律意义上完整的“人”,但却具有一定的人格利益,所以赋予其“准法律人格”的地位能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IP属地:上海5楼2022-01-04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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