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虚假诉讼,赢得两级法院认可,谁在执法犯法
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都是在校大学生,2020年3月19日晚,高某与李某及朋友共四人吃饭喝酒,当李某已经因饮酒有些神志不清时,高某拿出一张纸条让李某抄写,李某没有多想就抄写了一遍,并连续按了十多个手印以上事实有共同吃饭的其他两位朋友在现场。
李某酒醒后,确定了案外人**天智已经直接归还了高某43000元和查明自己已大部分还款,并且不明白自己所写欠条总数额怎么计算出来,随即要求与高某重新核对金额,高某一直拒绝并以此为证据提起诉讼。
让人啼笑皆非的是,高某虚假诉讼过于明显,却接连两级法院通过:
1、高某趁喝酒之机,让李某抄写事先备好的欠条,做好起诉准备,并且在写好欠条一周内进行了起诉;
2、高某提供给法院合计176900.00元的11笔李某借款明细中,有以下五笔是当天发生的互转交易,有的转账只有几秒就转回,进一步说明高某的动机不纯。
(1)2019、05、17----12:22:06高某用微信转给李李8200.00元,收款时间12:22:09
2019、05、17-----20:26李某用支付宝转回8400.00元
(2)2019、05、18----23:14:54高某用微信转给李某7000.00元,收款时间23:14:59
2019、05、18-----23:15李某用支付宝转回7000.00元
(3)2019、05、19----19:02:04高某用微信转给李某10000.00元,收款时间19:02:04
2019、05、19-----19:08李某用支付宝转回10000.00元
(4)2019、06、04---16:39李某用支付宝转给某10000.00元,
2019、06、04---20:37高某用支付宝转回李某10000.00元。
(5)2019、06、13----18:27高某用支付宝转给李某11000.00元,
2019、06、13---19:44李某用支付宝转回高某10000.00元。
以上五笔都有转账截图,证明他们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特别(4)是高某的一笔还款,却变成了借款。
两级法院仅考虑了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一审、二审判决及再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造成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
就是这么明显的转账交易,不但得到了两级法院的视而不见,即便是李某手握高某的已还款录音证明,两级法院也认为李某是成年人,应该知道写欠条的后果,无法证明欠条无效,那么转账记录还款也是无效的。
更为可笑的是当地检察院不予监督这种执法错误,如果我写了是哪家法院或检察院又被贴主拉黑。今天发帖如若有假,愿负法律责任!
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都是在校大学生,2020年3月19日晚,高某与李某及朋友共四人吃饭喝酒,当李某已经因饮酒有些神志不清时,高某拿出一张纸条让李某抄写,李某没有多想就抄写了一遍,并连续按了十多个手印以上事实有共同吃饭的其他两位朋友在现场。
李某酒醒后,确定了案外人**天智已经直接归还了高某43000元和查明自己已大部分还款,并且不明白自己所写欠条总数额怎么计算出来,随即要求与高某重新核对金额,高某一直拒绝并以此为证据提起诉讼。
让人啼笑皆非的是,高某虚假诉讼过于明显,却接连两级法院通过:
1、高某趁喝酒之机,让李某抄写事先备好的欠条,做好起诉准备,并且在写好欠条一周内进行了起诉;
2、高某提供给法院合计176900.00元的11笔李某借款明细中,有以下五笔是当天发生的互转交易,有的转账只有几秒就转回,进一步说明高某的动机不纯。
(1)2019、05、17----12:22:06高某用微信转给李李8200.00元,收款时间12:22:09
2019、05、17-----20:26李某用支付宝转回8400.00元
(2)2019、05、18----23:14:54高某用微信转给李某7000.00元,收款时间23:14:59
2019、05、18-----23:15李某用支付宝转回7000.00元
(3)2019、05、19----19:02:04高某用微信转给李某10000.00元,收款时间19:02:04
2019、05、19-----19:08李某用支付宝转回10000.00元
(4)2019、06、04---16:39李某用支付宝转给某10000.00元,
2019、06、04---20:37高某用支付宝转回李某10000.00元。
(5)2019、06、13----18:27高某用支付宝转给李某11000.00元,
2019、06、13---19:44李某用支付宝转回高某10000.00元。
以上五笔都有转账截图,证明他们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特别(4)是高某的一笔还款,却变成了借款。
两级法院仅考虑了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一审、二审判决及再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造成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
就是这么明显的转账交易,不但得到了两级法院的视而不见,即便是李某手握高某的已还款录音证明,两级法院也认为李某是成年人,应该知道写欠条的后果,无法证明欠条无效,那么转账记录还款也是无效的。
更为可笑的是当地检察院不予监督这种执法错误,如果我写了是哪家法院或检察院又被贴主拉黑。今天发帖如若有假,愿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