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誉权的定义及法条规定
名誉权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代表着一个人的人格尊严,关系到个体在社会中所应受到的信赖和尊敬程度。
名誉,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所受到的有关其品行、道德状况、才能智慧等方面的公开评价。名誉负载社会整体对该主体的总体评价,因此具有表彰人格尊严的价值。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民法总则》第110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民法总则》第185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二、名誉权案件的管辖
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为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其中,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如果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法条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8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解释》第24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诉解释》第25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三、侵权形式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对于宣扬他人隐私,造成名誉受损的,同样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1)侮辱。侮辱行为是指采用暴力或言语等方式欺辱特定人或特定人群,足以贬损该特定人或特定人群人格或尊严的民事侵权行为。例如使用肮脏的语言、侮辱性言辞攻击和辱骂他人。
(2)诽谤。诽谤行为是以捏造等方式向第三人传播不利于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誉的虚假事实,或者以他人传播的虚假事实为依据进行不利于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誉的不当评论,而足以致使该特定人或特定人群社会评价降低的民事侵权行为。例如毫无根据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败坏名誉。传播的内容可以是“事实陈述”或“意见表达”,传播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
法条依据:
《民通意见》第149条:
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解释》第11条 :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四、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
在具体认定行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时,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确定:
(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行为人行为违法。其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3)存在损害后果。对于自然人名誉权的损害,主要表现为社会评价降低;法人名誉权的损害,主要表现为企业商誉降低、交易机会降低、磋商合同被终止等。
(4)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损害后果是由于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
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五、法律责任
对于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基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对于自然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赔偿数额。
法条依据:
《民法总则》第179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
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六、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自然人或者自然人死亡后的近亲属可以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法人受到名誉权侵害的,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22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1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3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
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生活中,常见的就是因文章而起的名誉权纠纷,大家撰写批评文章或者发表个人言论时,应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发表,同时避免使用过于主观的言辞,以免对他人的名誉造成影响。
法考学习时记得波波老师说,明星、名人的名誉应当比社会一般公众更宽容些,明星嘛,总免不了成为别人茶余饭后的谈资!(歪!这句话有极大的主观性!!!)
不苟且,不趋同,不跟风,不随流,不造谣,不传谣。
谣言止于智者!
名誉权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代表着一个人的人格尊严,关系到个体在社会中所应受到的信赖和尊敬程度。
名誉,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所受到的有关其品行、道德状况、才能智慧等方面的公开评价。名誉负载社会整体对该主体的总体评价,因此具有表彰人格尊严的价值。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民法总则》第110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民法总则》第185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二、名誉权案件的管辖
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为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其中,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如果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法条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8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解释》第24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诉解释》第25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三、侵权形式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对于宣扬他人隐私,造成名誉受损的,同样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1)侮辱。侮辱行为是指采用暴力或言语等方式欺辱特定人或特定人群,足以贬损该特定人或特定人群人格或尊严的民事侵权行为。例如使用肮脏的语言、侮辱性言辞攻击和辱骂他人。
(2)诽谤。诽谤行为是以捏造等方式向第三人传播不利于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誉的虚假事实,或者以他人传播的虚假事实为依据进行不利于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誉的不当评论,而足以致使该特定人或特定人群社会评价降低的民事侵权行为。例如毫无根据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败坏名誉。传播的内容可以是“事实陈述”或“意见表达”,传播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
法条依据:
《民通意见》第149条:
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解释》第11条 :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四、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
在具体认定行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时,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确定:
(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行为人行为违法。其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3)存在损害后果。对于自然人名誉权的损害,主要表现为社会评价降低;法人名誉权的损害,主要表现为企业商誉降低、交易机会降低、磋商合同被终止等。
(4)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损害后果是由于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
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五、法律责任
对于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基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对于自然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赔偿数额。
法条依据:
《民法总则》第179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
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六、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自然人或者自然人死亡后的近亲属可以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法人受到名誉权侵害的,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22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1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3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
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生活中,常见的就是因文章而起的名誉权纠纷,大家撰写批评文章或者发表个人言论时,应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发表,同时避免使用过于主观的言辞,以免对他人的名誉造成影响。
法考学习时记得波波老师说,明星、名人的名誉应当比社会一般公众更宽容些,明星嘛,总免不了成为别人茶余饭后的谈资!(歪!这句话有极大的主观性!!!)
不苟且,不趋同,不跟风,不随流,不造谣,不传谣。
谣言止于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