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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 | 综保区管理办法4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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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6号令,以下简称《综保区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2012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新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2019年1月,国务院又印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发3号文),赋予了综合保税区加快创新升级、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历史使命,聚焦综合保税区“五大中心”发展目标,推出21项政策措施。
随着综合保税区数量的不断增加,社会各界迫切期望尽快出台专门的海关管理办法。为积极回应各界期盼,《综保区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立法依据:
《综保区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综保区管理办法》结构:
《综保区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七条,其中:
第一章 总则,共六条
第二章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共九条
第三章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共十条
第四章 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的管理,共八条
第五章 区内企业的管理,共四条
第六章 附则,共十条
新规特点:
一、继承保税港区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核心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保持一致。如封闭式管理、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符合规范、关税配额和许可证件管理等。
二、固化综合保税区政策措施
集中体现了散落在各规范性文件中监管政策措施。
1.贯彻国发3号文精神。新增融资租赁、跨境电商、期货保税交割等新兴业务。
2.转化改革试点成果。新增提前适用政策、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委托加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等。
3.体现顺势管理理念。明确外发检测、维修,固废管理,区内货物销毁处置、便捷进出区等。
三、展现机构改革后海关新职能
增加检验检疫相关法律作为立法依据(第一条);明确检疫原则上在进出境环节实施,严守国门安全,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施检疫(第十条、十七条)。对检验作了原则性规定(第三十八条)。
新规带来新的发展:
鼓励新业态,优化区内产业结构。
拓展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开展的业务范围,明确11大类:1.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2.检测、维修;3.货物存储;4.物流分拨;5.融资租赁;6.跨境电商;7.商品展示;8.国际转口贸易;9.国际中转;10.港口作业;11.期货保税交割。(第五条)。
助力双循环,统筹区内外两个市场。
一是明确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管理。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出区内销时,企业不仅可以选择以货物出区时的实际状态缴税,还可以选择按照其对应进口料件缴纳关税(第十八条)。
二是明确综合保税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管理要求(第四十二条)。
三是明确区内企业承接区外委托加工业务的管理要求(第二十七条)。
优化管理流程,全面释放改革红利。
一是优化分送集报申报期限。允许企业在季度结束后15日内办理集中申报手续,但不得晚于账册核销截止日期,且不得跨年度办理(第二十四条);
二是增加固体**出区处置要求。明确区内企业产生的固体**出区按照国内固体**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二十七条);
三是明确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监管年限届满自动解除监管(第十三条、二十条);
四是优化出区检测、维修管理,将检测维修期限由原规定的“60日+30日”延长至“不超过合同期限” (第二十八条)。
设置前瞻性,预留创新发展空间。
考虑到部分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大、企业多、就业人员数以万计,对餐饮、日用消费品和充电桩等配套的消费服务设施需求突出。不再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除保障保税港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非营利性设施外,保税港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的限制性规定,为下一步有实际需求的区域预留创新发展空间,相关政策需视评估情况而定。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2-04-05 23:0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