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满足核定征收个税的合伙企业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合伙企业达到什么标准应当设置财务账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17号: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哪些合伙企业不能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取消了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机构核定征收政策。
四、核定征收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目前常用的是按照收入总额情况核定应税所得率
五、合伙人的经营所得怎么申报缴纳税款?
1.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2.合伙人为自然人时:自然人按照分配的经营所得金额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款;
3.合伙人为企业法人时:企业法人将分配的经营所得额填列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 41行“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内,按照纳税调整之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合伙企业已按照核定要求缴纳税款,是否会有事后稽查补交税款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少交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交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从政策上可以看出税务机关追回纳税人少交的税款有三年的时间限制,超过三年期限,税务机关也无法要求纳税人补交税款。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即涉及到偷税、抗税和骗税的情况,税务机关随时可以要求纳税人补交税款和征收滞纳金,不受时间限制。
七、合伙企业所有收入都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合伙人为自然人时,取得综合所得对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影响?
1.没有取得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当年合伙人分配的经营所得额-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2.取得综合所得:减除费用和专项扣除在综合所得汇算时扣除,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不得扣除减除费用和专项扣除。#合伙企业##核定征收##税务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合伙企业达到什么标准应当设置财务账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17号: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哪些合伙企业不能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取消了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机构核定征收政策。
四、核定征收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目前常用的是按照收入总额情况核定应税所得率
五、合伙人的经营所得怎么申报缴纳税款?
1.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2.合伙人为自然人时:自然人按照分配的经营所得金额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款;
3.合伙人为企业法人时:企业法人将分配的经营所得额填列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 41行“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内,按照纳税调整之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合伙企业已按照核定要求缴纳税款,是否会有事后稽查补交税款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少交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交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从政策上可以看出税务机关追回纳税人少交的税款有三年的时间限制,超过三年期限,税务机关也无法要求纳税人补交税款。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即涉及到偷税、抗税和骗税的情况,税务机关随时可以要求纳税人补交税款和征收滞纳金,不受时间限制。
七、合伙企业所有收入都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合伙人为自然人时,取得综合所得对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影响?
1.没有取得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当年合伙人分配的经营所得额-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2.取得综合所得:减除费用和专项扣除在综合所得汇算时扣除,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不得扣除减除费用和专项扣除。#合伙企业##核定征收##税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