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 “精神(意识)存在形式”之本质。就是在人类头脑中形成的思维、意识及所有精神性存在形式。这种存在形式的所有具体形态都具有一个最根本同一性,即它们都是这样那样的“反映(性)存在”。简称“映在”。就是说,人类意识的所有形式,归根结底都是对外界存在对象的某种反映,或者是在这种反映基础上的再反映或建构……等等。比如,我们感知中的“苹果”,无论多么逼真、生动,也绝不是具有水份、糖及果质物质的现实的苹果,而只对这个现实苹果的“反映”而已。不过这里须强调地是,这里是指“人”的“精神存在形式”,即只有“人”或一般、正常意义上的人才能产生的“精神”或“意识”存在形式。上述“苹果”例中,虽然其他动物见到“苹果”后它们脑中形成的“苹果象”,一般同人类脑中形成同样的苹果象大致相当,但本质上还是有区别的,因为人,通常意义上的人对苹果的感觉,是带有很多“人”的因素的,比如,有名称,是劳动或交易的产物以及头脑中关于苹果的很多相关知识等等。当然,人的精神最典型的是指人的符号化的意识、思维、构想、信仰以及各种艺术形象等等。就是说,人的思维、意识、艺术形象等,无论在脑中显得多么生动、逼真,都仅仅是对感知对象的某种反映而绝不能有感知对象或反映对象等同、混同。关于人的理性意识,思维等,都是人用某种符号作替代物形成的,其中“反映”的本质十分明显。至于我们头脑中的一些概念、形象等,虽然在外界现实物中并无相应的直接对象物或感知“原型”,比如,各种妖怪、神仙和神话、幻想小说等等,但这些不过是曲折、变形的反映而已。对此,鲁迅先生有过精辟地表述:“天才们无论怎样说大话,归根结蒂,还是不能凭空创造。描神画鬼,……就是在常见的人体上,增加了眼睛一只,增长了颈子二三尺而已。”(鲁迅杂文《叶紫作《丰收》序》)就是说,“鬼”确实不存在,但鬼的形象不过是现实的人某种变形,拼接而已。再如古希腊的神话英雄刀枪不入的阿喀琉斯,现实中也不会存在,但这是人们将现实的人与他们希望的人的某种“象拼接”或“(现实的)象变型”而已。人们头脑想像、幻想、构想出来的东西,形象、情景、情节等,必然都是由现实的基本要素经拼接、变形等形成的,没有任何现实要素的所谓“想像”、“构想”是根本不可能的。正因此,说它们在根本上都不过是人脑对外界现实物的“反映”,无疑是十分精准的。
这里有两点须着重说明一下。第一,逻辑推导出来的东西,无论正确与否,其内容本质上都是对现实的某种“反映”,准确说是对人的“逻辑活动”这种现实的反映,逻辑结果正确,就是人的意识(对某种现实)之正确反映,逻辑结果错误或荒谬,那也是人的意识对某种错误现实的反映。这属于“反映”的一种特殊形式。第二,人们的构想、幻想等,虽然就构想、幻想出来的内容是主观的,但是这种构想和幻想的相应能力则是客观的,由此可知,幻想和构想等,实质上是对人的某种精神(意识)能力的反映!比如中国古代人们将月蚀现象构想为是“天狗”吞食,所以他们大敲响物,结果太阳“果真”就又被“吐出”来了……。这无疑“反映”出当时人们落后的认知能力。当然,现今那些被实现了的一些“构想”、“幻想”等,如人类登月、体外妊娠等,也无疑反映出了做出这些构想的人们之较为发展了的认识水平。
由上述种种可知,严格讲,以往人们所说的“意识”、“思维”、“精神”等,其涵义都是很杂乱,不精准的。最简明例子如,莎士比亚的诗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以往理论及人们通常认识都会说它们是“主观”的,这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的;但是,沙诗作为“意识结果”,或者作为人类文化遗产等,它无疑又是“客观”的!以往哲学及相关理论正是在这一点上,混争了两千年,至今不休……。其实,只要将人的意识、思维等严格定义和表述为“反映存在”或“映在”,上述矛盾和纷争就消除了。因为显然,一个“反映”,精准无误地直接点出了人的所有意识、思维、想像等等精神活动的最根本“本质”,即它们在“反映”这一点上是就是主观的,是与客观的“反应对象”以及诸如“反映结果”、“反映活动(本身)”等等明确区分或划清开来,没有任何歧义。也就是说,我们说“沙诗是反映存在”(“映在”),精准无误,无须任何其他附加解释便可成立,而若说“沙诗是意识”,则如上述涵义不清且有矛盾。
6-2.人的本质
人的本质,就是人类存在形式的本质。由上述可知,人,作为物质构成来说,它一种“物质聚合”;作为动物而言,它是一种有感存在,同时,人体中还具有一种独特的存在形式,即“反映存在”或“思维”、“意识”等……。只有将这几个根本方面综合起来把握,再把握和探究人的本质就清晰、便捷多了。
6-2-1. “人的本质”定义。
首先给出“人的本质”的严格、精准定义:“是一种同时具有物质性存在和意识性存在且是这种两种存在统一体的复合存在形式。”简称“复在”。也可最通俗化地说,人的本质就是“主观的我”和“客观的我”的双重存在。具体说,人首先是一种物质性存在,他是由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脂肪、肌肉、骨骼、各种生理器官和血液、体液、皮肤等物质构成的。这是人之“物质性存在”的第一层涵义,也是最基础涵义。人之物质性存在的第二层涵义,也是最重要的涵义就是,人的各种现实的活动、行为(包括意识活动本身)等,从哲学意义讲,则属于“客观存在”。也就是说,就上述两方面而言,人,这个存在形式,无疑具有(广义)客观的一面,而且是属于根本基质方面。但同时,人,还具有意识或反映能力,能够对他们自身客体或现实的自己进行反映,即能够“反观”自己,由此,人还作为“反观中的自己”即“主观的自身”而存在,这就人的主观一面,“人”,正是其客观存在方面和其主观存在方面叠加或统一的两重复合存在。这正是“人”这个存在形式的“最根本自类同一性”,因而是“人”的最根本、最精准的“本质”——“复在本质”。人的复在本质或人都具有主观、客观两重存在,是人们最为经验也最可确证的根本事实。比如,我们每一个人,正常意义的人,除了作为血肉之躯及所言所行的现实的自己外,无疑还有我们对自身一切的感知、认知中的自己,无一例外。而且,我们可通过种种探究和对比等不难认识到,我们人的这种双重存在是所有人之存在其他特性中最为根本、普遍和有决定意义的存在特性,我们的一切活动,行为、思想等,无不受到这个根本特性之深深影响。而“人”以外的其他任何存在物,包括所有除我们以外的动物、生物,都不具备这种存在本质和特性,人的这个特殊本质和特殊存在特性,能够将我们“人”和其他所有动物、存在物清晰、根本地区别、区分开来。以往所有相关理论中对人的本质的认识和表述,都没有从这个最根本最精确方面把握和明确表述之,从而往往无法讲清出到底什么是“人”,以及究竟如何彻底廓清人与其他动物的根本区别。
这里有两点须着重说明一下。第一,逻辑推导出来的东西,无论正确与否,其内容本质上都是对现实的某种“反映”,准确说是对人的“逻辑活动”这种现实的反映,逻辑结果正确,就是人的意识(对某种现实)之正确反映,逻辑结果错误或荒谬,那也是人的意识对某种错误现实的反映。这属于“反映”的一种特殊形式。第二,人们的构想、幻想等,虽然就构想、幻想出来的内容是主观的,但是这种构想和幻想的相应能力则是客观的,由此可知,幻想和构想等,实质上是对人的某种精神(意识)能力的反映!比如中国古代人们将月蚀现象构想为是“天狗”吞食,所以他们大敲响物,结果太阳“果真”就又被“吐出”来了……。这无疑“反映”出当时人们落后的认知能力。当然,现今那些被实现了的一些“构想”、“幻想”等,如人类登月、体外妊娠等,也无疑反映出了做出这些构想的人们之较为发展了的认识水平。
由上述种种可知,严格讲,以往人们所说的“意识”、“思维”、“精神”等,其涵义都是很杂乱,不精准的。最简明例子如,莎士比亚的诗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以往理论及人们通常认识都会说它们是“主观”的,这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的;但是,沙诗作为“意识结果”,或者作为人类文化遗产等,它无疑又是“客观”的!以往哲学及相关理论正是在这一点上,混争了两千年,至今不休……。其实,只要将人的意识、思维等严格定义和表述为“反映存在”或“映在”,上述矛盾和纷争就消除了。因为显然,一个“反映”,精准无误地直接点出了人的所有意识、思维、想像等等精神活动的最根本“本质”,即它们在“反映”这一点上是就是主观的,是与客观的“反应对象”以及诸如“反映结果”、“反映活动(本身)”等等明确区分或划清开来,没有任何歧义。也就是说,我们说“沙诗是反映存在”(“映在”),精准无误,无须任何其他附加解释便可成立,而若说“沙诗是意识”,则如上述涵义不清且有矛盾。
6-2.人的本质
人的本质,就是人类存在形式的本质。由上述可知,人,作为物质构成来说,它一种“物质聚合”;作为动物而言,它是一种有感存在,同时,人体中还具有一种独特的存在形式,即“反映存在”或“思维”、“意识”等……。只有将这几个根本方面综合起来把握,再把握和探究人的本质就清晰、便捷多了。
6-2-1. “人的本质”定义。
首先给出“人的本质”的严格、精准定义:“是一种同时具有物质性存在和意识性存在且是这种两种存在统一体的复合存在形式。”简称“复在”。也可最通俗化地说,人的本质就是“主观的我”和“客观的我”的双重存在。具体说,人首先是一种物质性存在,他是由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脂肪、肌肉、骨骼、各种生理器官和血液、体液、皮肤等物质构成的。这是人之“物质性存在”的第一层涵义,也是最基础涵义。人之物质性存在的第二层涵义,也是最重要的涵义就是,人的各种现实的活动、行为(包括意识活动本身)等,从哲学意义讲,则属于“客观存在”。也就是说,就上述两方面而言,人,这个存在形式,无疑具有(广义)客观的一面,而且是属于根本基质方面。但同时,人,还具有意识或反映能力,能够对他们自身客体或现实的自己进行反映,即能够“反观”自己,由此,人还作为“反观中的自己”即“主观的自身”而存在,这就人的主观一面,“人”,正是其客观存在方面和其主观存在方面叠加或统一的两重复合存在。这正是“人”这个存在形式的“最根本自类同一性”,因而是“人”的最根本、最精准的“本质”——“复在本质”。人的复在本质或人都具有主观、客观两重存在,是人们最为经验也最可确证的根本事实。比如,我们每一个人,正常意义的人,除了作为血肉之躯及所言所行的现实的自己外,无疑还有我们对自身一切的感知、认知中的自己,无一例外。而且,我们可通过种种探究和对比等不难认识到,我们人的这种双重存在是所有人之存在其他特性中最为根本、普遍和有决定意义的存在特性,我们的一切活动,行为、思想等,无不受到这个根本特性之深深影响。而“人”以外的其他任何存在物,包括所有除我们以外的动物、生物,都不具备这种存在本质和特性,人的这个特殊本质和特殊存在特性,能够将我们“人”和其他所有动物、存在物清晰、根本地区别、区分开来。以往所有相关理论中对人的本质的认识和表述,都没有从这个最根本最精确方面把握和明确表述之,从而往往无法讲清出到底什么是“人”,以及究竟如何彻底廓清人与其他动物的根本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