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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落户基本条件
  (一)关于申请落户的个人
  1.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①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
  ②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
  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依法取得各类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
  3.未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二)关于申请落户的单位
  1.本市范围内依法成立,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规范建立劳动用工制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3.拟落户职工依法取得各类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4.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①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
  ②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以上人员如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
  5.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以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申请落户的用人单位,其拟落户职工所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载明的职业(工种)应当与我市公开发布,并在执行期内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所列项目一致。


1楼2022-08-11 16:3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