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人满足的条件由《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特许人),以合同的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 其二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两店一年)。没有2店1年,根据法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要满足“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条件,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不导致合同无效(因为“两店一年”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不同于强制性规范。不具备该条件并不意味着合同当然无效)。但意味着特许人可能缺乏提供成熟的经营模式,产品质量保证,相关培训以及企业宣传推广等,不利于加盟店后续经营中从总部获得各项支持。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关系 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基于一种合同关系,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是相互独立的主体,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从而确定各自权利与义务。因此,特许经营本质是一种民事行为。 是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下开展经营。特许经营是一种高度系统、组织化的营销方式,统一的经营模式体现在各个方面,大到管理、促销、质量控制等。小到店铺装饰设计设置标牌的设置。 被特许人的义务 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被特许人经许可使用这些经营资源也是为了发展经营活动,因此需要交付相应的费用。支付费用的种类、数额以及支付方式,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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