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化名)于2018年5月起承租葛某房屋用于经营美容店。2020年4月,葛某将店铺转让给彭某,自此,王新与彭某建立起租赁关系。但运气不佳,自2019年爆发新冠疫情,至今已有三年余。期间多次反复因疫情防控政策需要,闭店营业,影响了经营收入。起初王新还能支撑,但今年疫情尤为严重、反复。致使租金无法按时给付,遂协商延期支付、减免租金。但房东不予接受。期间房东又通过开车堵门、干扰经营方式迫使王新给付房租,更是加深了彼此矛盾。2022年5月,彭某一纸诉状将王新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给付房租并承担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了彭某诉请。
机缘巧合下,王新找到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薛烨庭律师,薛律师了解案情以后认为,疫情当下,百业维艰。互谅互让,方显诚信。遂接受上诉委托。彭某则主张涉案房屋非国有,不应强制减免租金。通过庭审激辩,释法说理,又根据最高法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之第五条第一款: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第二款: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最终彭某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双方达成调解:1、继续履行租赁合同、2、减免疫情关停期间的一半租金。3、欠付租金分三期支付。4、放弃违约金主张。
最终,双方握手言和,王新又开始安心经营美容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