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主犯只判12年合理吗?
因为三个杀人犯判赔了被害人亲属4万年受到从轻处理,持刀人判15年,带头人判12年,从犯判6年。合理吗?
判决书如下: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9年成少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静,女,1968年5月份12日出生于四川省金堂县,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玉龙街14号1栋4单元3号。系被害人唐鑫豪之母。
委托带理人周从兵,金堂县转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蒋风云,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龙云,男。1968年1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金堂县,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文化街,400号,第被害人唐鑫豪之父。
委托代理人黄治根,男194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赵镇玉龙街14号1栋4单元3号。
委托代理人程璞,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大道166号1-1
被告人刘德建,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学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青果街89号。2009年3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
法宝代理人匡好秀,女,1971年6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金堂县赵镇青果街89号,系被告人刘德建之母。
指定辩护人王铁,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委托辩护人陈显刚,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前彬,又名肖彬,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金堂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十里8组。2009年3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给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批留,同年3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肖万能,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张红,四川康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超,男,1993年4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金堂县,汉族,初中文化,摸不着捕前系金堂县栖贤学校学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十里村8组,2009年3月1日因本案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由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
法宝代理人晏永清,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金堂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十里村8组。系被告人肖超之母。
指定辩护人陈小强,四川永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一鹰爪字{2009}第282号起诉书指挥被告人刘德建,黄前赋,肖超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静,唐龙云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害人刘德建,肖超,系未成年人而不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泓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静,唐龙云委托代理人周从宾,蒋丰云,黄治根,程璞,被告人刘德建,及其法宝代理人匡好秀,辩护人王铁,陈显钢,被告人黄前赋及其辩护人肖万能,张红,被告人肖超及其法宝代理人晏永清,指定辩护人陈小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经己审理终结。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2月28日下午,,庄某某,肖某,与蒋某某,唐鑫豪华等人相约在金堂县赵镇生态水城外解决矛盾,肖某见对方人多,逐电话邀约被告人肖超前来帮忙,肖超又邀约廖某某等人一同前往。双方发生口角,继而互殴,被告人肖超不服,通知了其父黄前赋,同时廖某某通知了刘德建等人来帮忙。尔后,在被告人肖超的指引下。在金堂县滨江路“粉丝公社”饰品店内找到唐鑫豪等人,被告人肖超,黄前赋分别持钢管和尖刀冲入店内追打唐鑫豪,黄前赋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向唐鑫豪的臀部猛刺了一刀,并抓住唐鑫豪衣领朝店外拖,被告人肖超则持钢管殴打唐鑫豪,当唐鑫豪被拖至“粉丝公社大门口时,刘德建持刀赶来,经肖超指认以后,被告人刘德建向唐鑫豪的腰部,臀部,背部,等部连刺数刀,并在逃离现场时向唐鑫豪腹部猛刺一刀。致被害人唐鑫豪全身多处锐器刺伤,失血性休克死亡,2009年2月28日和3月1日。公安局分别抓获被告人黄前彬,刘德建,肖超。
因为三个杀人犯判赔了被害人亲属4万年受到从轻处理,持刀人判15年,带头人判12年,从犯判6年。合理吗?
判决书如下: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9年成少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静,女,1968年5月份12日出生于四川省金堂县,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玉龙街14号1栋4单元3号。系被害人唐鑫豪之母。
委托带理人周从兵,金堂县转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蒋风云,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龙云,男。1968年1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金堂县,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文化街,400号,第被害人唐鑫豪之父。
委托代理人黄治根,男194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赵镇玉龙街14号1栋4单元3号。
委托代理人程璞,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大道166号1-1
被告人刘德建,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学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青果街89号。2009年3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
法宝代理人匡好秀,女,1971年6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金堂县赵镇青果街89号,系被告人刘德建之母。
指定辩护人王铁,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委托辩护人陈显刚,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前彬,又名肖彬,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金堂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十里8组。2009年3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给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批留,同年3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肖万能,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张红,四川康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超,男,1993年4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金堂县,汉族,初中文化,摸不着捕前系金堂县栖贤学校学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十里村8组,2009年3月1日因本案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由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
法宝代理人晏永清,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金堂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十里村8组。系被告人肖超之母。
指定辩护人陈小强,四川永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一鹰爪字{2009}第282号起诉书指挥被告人刘德建,黄前赋,肖超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静,唐龙云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害人刘德建,肖超,系未成年人而不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泓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静,唐龙云委托代理人周从宾,蒋丰云,黄治根,程璞,被告人刘德建,及其法宝代理人匡好秀,辩护人王铁,陈显钢,被告人黄前赋及其辩护人肖万能,张红,被告人肖超及其法宝代理人晏永清,指定辩护人陈小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经己审理终结。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2月28日下午,,庄某某,肖某,与蒋某某,唐鑫豪华等人相约在金堂县赵镇生态水城外解决矛盾,肖某见对方人多,逐电话邀约被告人肖超前来帮忙,肖超又邀约廖某某等人一同前往。双方发生口角,继而互殴,被告人肖超不服,通知了其父黄前赋,同时廖某某通知了刘德建等人来帮忙。尔后,在被告人肖超的指引下。在金堂县滨江路“粉丝公社”饰品店内找到唐鑫豪等人,被告人肖超,黄前赋分别持钢管和尖刀冲入店内追打唐鑫豪,黄前赋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向唐鑫豪的臀部猛刺了一刀,并抓住唐鑫豪衣领朝店外拖,被告人肖超则持钢管殴打唐鑫豪,当唐鑫豪被拖至“粉丝公社大门口时,刘德建持刀赶来,经肖超指认以后,被告人刘德建向唐鑫豪的腰部,臀部,背部,等部连刺数刀,并在逃离现场时向唐鑫豪腹部猛刺一刀。致被害人唐鑫豪全身多处锐器刺伤,失血性休克死亡,2009年2月28日和3月1日。公安局分别抓获被告人黄前彬,刘德建,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