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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超案”完全没有确实证据指向张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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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超案”完全没有确实证据指向张志超
(一)关于客观证据
1.本案大部分客观证据,包括血衣、英语课本等物证以及尸检报告、现场勘查报告、技术鉴定报告等书证材料,等等,都只是证明“发生了凶杀案”、“死者是高婷(化名)”等客观事实,与凶手是不是张志超无关。
2.号称“铁证”的小木棒,上面未检出与死者有关的任何生物学信息,也未检出与张志超有关的皮屑、指纹等生物学信息,现场勘查报告、照片也未显示存在这样一根“小木棒”,也就是无法证明该“物证”与凶杀案(侮辱尸体)有关,更无法证明与张志超有关。而且,该“小木棒”事后遗失,原侦查机关无法证明其不是因为心虚而故意销毁证据。
3.其他重要物证,套在尸体上的编织袋、据称是凶手换上去的锁均无法找到来源;造成死者头部受伤的凶器、割伤死者腹部等处的凶器都未寻得;未找到任何与张志超有关的DNA证据;没有任何其他把凶杀案与张志超联系起来的客观证据。
(二)关于人证
1.王某波、杨某振关于是否在三楼洗刷间门口见到张志超的证词存在相互矛盾、前后矛盾
◆首先,王、杨证言之间存在矛盾,案发后,王某波证言在三楼洗刷间门口见到张志超和一个戴眼镜的男生,而杨同振一次说在三楼见到两个“不认识的男的”,一次说见到两个人但“看不清是谁”,都没有说是张志超,而且在前一次证言还提到他们下楼后在二楼见到张志超。那当时他们到底是在二楼还是三楼见到张志超呢?这个矛盾无法排除,因为杨某振在证言中还提到,他见到两个“不认识”或“看不清”的人说笑着往南去后,“就”和王某波下楼(楼梯紧贴洗刷间门口),在二楼楼梯口(男生宿舍门口)见到张志超穿着毛衣刚从宿舍出来,所以杨某振在三楼、二楼见到的人不可能都是张志超。既然在二楼见到的明确是张志超,那么在三楼见到的“不认识”或“看不清”的两个人中就不可能是张志超了。
◆其次,王杨关于见到张志超的证词前后矛盾。在高婷失踪后(尸体尚未发现)警方在学校排查时(1.17-1.18),王、杨一致表示那天他们起床后,先吃了点东西,然后直接就去了教室,还非常清晰地指出当时教室里有哪几位同学,那次证言他们均只字未提当天听到尖叫声、急忙跑出来、在三楼洗刷间门口见到两个人这样的应该令人印象十分深刻的情景。但是2.11案发后,他们的证言发生了180转变,听到尖叫声、在洗刷间门口见到两个人的情节都加了出来,还说得非常详细,条理清晰。
2.王某波、杨某振的证词无法证明张志超是凶手
◆首先,王、杨证言无法证明张志超1.10清晨出现在三楼洗刷间门口,他们的证言相互之间、前后之间都存在不可排除的矛盾(见上文),而原侦查机关并没有客观、全面地分析他们的证言,而是有倾向性地选择了某一人(王某波)的某一次(2.12)的证言。
◆其次,即使王某波的证言属实,即张志超确实出现在三楼洗刷间门口,那也不具有排他性,也就是说该证言不能证明没有其他人曾经出现在洗刷间门口。比如,凶手杀完人后已经逃走,比如王、杨到洗刷间门口时凶手还在荒厕里面,等等。
◆第三,即使王某波属实,那也只能证明张志超出现在案发现场(即荒厕,其实只能说是尸体发现现场,而不能说一定是凶杀现场)附近(洗刷间门口),而不能证明他刚刚从荒厕出来。事实上,“洗刷间门口”是一个开放区域,往北就是王、杨他们的男生宿舍,往南就是教学区(张志超他们教室就在那里),而且该女洗刷间正好紧贴着楼梯,上楼下楼都快捷。所以,“出现在洗刷间门口”和“刚从荒厕出来”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也就是王某波的证言效力很差。
3.王广超的供述缺乏证明力
根据王广超的有罪(包庇罪)供述,张志超犯案后遇见王广超,告诉他自己杀人了,让他帮助看守厕所,自己下楼去找了一个编织袋。原控方以此为证明张志超是凶手的重要证据,但是这条证据证明力很弱。
◆首先,再审时,王广超翻供了,称自己当时受到了刑讯逼供,并指出当年的口供都是根据景芳的提示编的,而且这是他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对着全国观众说的。所以,目前来看,王广超的供述中关于张志超告诉他杀人了情节完全无法采信。
◆其次,王广超的证词、供词相互矛盾,道理很简单,既然他被判包庇罪,证明他刚开始的证词中没有提到张志超犯罪的内容,只是在受到刑讯逼供后编出的证词中才提到了张志超让他看守厕所的情节。
◆第三,用王广超的供词证明张志超有罪存在逻辑上的循环论证的错误。王广超证词真实、有效的前提是张志超真的是凶手,如果张志超不是凶手,他告诉王广超自己杀人了是根本不可能的,王广超的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就不存在了。最后的逻辑就变成了:因为张志超是凶手,所以王广超的供词是真实的,所以证明张志超是凶手,属于典型的循环论证。
◆第四,即使王广超的供述属实,那也只能证明张志超“告诉”他自己杀人了,并不是王广超亲眼见到或其他方式直接感知到杀人事实,所以也属于间接证据,并非直接证据。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2-12-07 19:08回复
    (三)关于有罪供述
    在本案中,在客观证据缺乏、人证存在矛盾的前提下,张志超的有罪供述成了其被判有罪的主要依据。而事实上,张志超的有罪供述的合法性、真实性都存在很大问题。
    1.张志超的有罪供述与证人证言之间存在不可排除的矛盾
    根据张志超的有罪供述,1.10当天,他没有参加升旗仪式,也没有参加跑操,然后,就发生了强~奸杀人案。但是再审时,检察机关在卷宗里找到了当初有四位同学证明张志超当天参加了6:15的升旗仪式,有人还清晰地记得张志超当时站的位置,其中体育委员还证明他安排张志超和另一位同学把同学的棉袄抱回教室。再审期间,检察机关又找到了这四位同学,他们明确表示当初的证言是真实的。也就是说,四位同学的证言证明了张志超当初根本没有时间作案,同时也证明张志超的有罪供述是不可信的。
    2.张志超的有罪供述与尸检报告和现场勘查之间存在不可排除的矛盾
    这里面的矛盾很多,再审判决书里有详细描述,我这里就举几个例子。比如关于强~奸的细节,从刚开始的“完成实施”到后来的“只是接触”,都是根据尸检结果而不断修改的;比如他交代的锁、钥匙、铅笔刀,都没有找到(都承认杀人了,还有隐瞒的必要吗);比如他交代的杀人过程完全无法解释额头上玻璃碎片;比如他交代的编织袋的来源,也是根据排查情况不断修改的;比如那根小木棍,他供述用来侮辱尸体的,但上面未检测出任何死者的体液、皮屑等生物学痕迹,也没有张志超的指纹、皮屑等;比如他交代出用脚踹开荒厕的门,锁坏了,但门框、门鼻、玻璃竟然没坏;比如他交代杀人后下楼去买锁,但是事后调查,当年那个小卖部要7:10才开门,等等等等。
    3.张志超供词的合法性存疑
    本案当年张志超被判有罪的主要依据是他本人的有罪供述,但是再审时发现,当初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所以张志超供词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都是存疑的。
    ◆首先,从申诉开始,张志超就一直坚称当时受到了刑讯逼供,他的有罪供述都是根据景芳的提示瞎编的。
    ◆其次,再审时检察机关找到了当时张志超同监室的四位人员,其中两人证明当时确实看到张志超身上有伤,另外两人说没看到。常识告诉我们,由于穿衣服、看的角度、是否仔细看等原因,张身上有伤但没有被看到是可能的,但是明明没有伤却被看到有伤基本是不可能的。所以张志超当时有伤的可能性很大,而又没有证据显示伤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所以可以推定受到了刑讯逼供。
    ◆第三,从形式上看,根据刑事诉讼法条文,刑讯逼供不限于肉体上的殴打,精神上的折磨也是刑讯逼供的形式之一,例如疲劳审讯、不让睡觉,都是常用的手段。从张志超九次有罪供述的讯问时间来看,第一次讯问持续9个小时20分钟,第二次讯问持续8个小时,第五次讯问持续4个小时。对一个不满16岁的少年,如此长时间的审讯,本身就是变相的体罚。
    ◆第四,再审判决书未认定刑讯逼供并不能否定刑讯逼供的存在性。在法律上认定刑讯逼供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而要在短期内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实刑讯逼供的存在性绝非易事,而且律师并无强制调查权,再加上就算不在法律上认定刑讯逼供,现有证据也足以判定张志超无罪,所以没有在这一点上花更多的精力。但是,再审判决书在用词上很有讲究,判决书说,综合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存在刑讯逼供。注意这个“尚”,意思很明显,如果进一步调查,收集足够的证据,是可以认定存在刑讯逼供的,只是目前还不行而已。
    (四)关于小木棍
    下面专门谈一下小木棍。
    ◆本案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凶杀发生的时间、地点,所有证据只是证明“他杀”的事实而已,也就是本案基本事实都不清楚,就开始锁定所谓凶手,然后通过“凶手”的供词反过来推断案发时间和地点,逻辑上存在非常大的漏洞。
    ◆当年临沭景芳的逻辑是,先假设张志超是凶手,然后推定案发时间和地点,然后因为有证人证言(存疑)指认张志超于推定的案发时间在推定的案发地点附近出现过,所以推定张志超就是凶手。如果抽掉中间过程,简单逻辑就是就是“因为张志超是凶手,所以张志超是凶手”,是不是很荒唐?
    ◆其实其他方面的逻辑也是这样。又比如,因为死者钢门呈开放状,所以推定存在侮辱尸体,于是逼张志超承认辱尸并供出所谓的“小木棍”,于是推定张志超供出“只有当事人才知道的细节”,所以推定张志超是凶手。哇塞,好一个“只有当事人才知道的细节”,请问用小木棍辱尸是真相吗?小木棍根本不是现场的物件,也没有检测到任何死者或“凶手”的任何痕迹,怎么证明那是作案工具呢,都是推测(瞎猜)的吧?既然都是瞎猜的,怎么可以作为“只有当事人才知道的细节”而推定张志超是凶手呢?荒唐透顶!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2-12-07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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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观此案,张志超的供述中:
      1.凡是可以与现场进行核实的细节全都没有对上。如强~奸的细节是根据尸检报告不断修改才与现场“一致”,如死者头上的玻璃片和多处生前伤、身上的泥沙等张志超完全没有交代,如张志超交代的旧锁、新锁钥匙、铅笔刀等根本找不到,如死者的钥匙、钱包去向根本没有交代出来,如交代的套在尸体上的编织袋来源完全对不上,等等。
      2.张志超交代出的唯一号称是“非当事人不可能知道的细节”的小木棍却无法与现场进行核实,或者说根本对不上,因为没有任何信息显示该木棍上面存在与被害人或张志超有关的任何生物学信息,小木棍也不是从现场取得(取得地方未知,据案卷称,是张志超指认现场时在地上捡的,但是现场照片和现场勘查报告均未显示存在这根小木棍)。目前该小木棍神秘消失,无法确认是当年没有做检验还是做检验了却没有检测出景芳想要的信息所以被故意销毁。如果是前一种情况,那是失~职,如果是后一种情况,那就是渎~职甚至犯罪。
      ◆如果是那样,“小木棍”还有证明力吗?就如同一张100道题的考卷,某学生只答对了1题,而且这一题还是老师拼错了,实际上是零分,你还能说这个学生是三好学生吗?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2-12-07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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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2-12-08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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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台风~ 你怎么去一个“咬张吧”里问一个水军这些问题呢,按他们的回答,你的作业绝对不及格。请看这里。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3-12-27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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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ob 那是一个专门抹黑张志超,为渊案制造者洗白的水军吧,你们怎么能去那里寻找答案呢?有理有据的分析材料已经转移到这里了。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23-12-28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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