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超案”完全没有确实证据指向张志超
(一)关于客观证据
1.本案大部分客观证据,包括血衣、英语课本等物证以及尸检报告、现场勘查报告、技术鉴定报告等书证材料,等等,都只是证明“发生了凶杀案”、“死者是高婷(化名)”等客观事实,与凶手是不是张志超无关。
2.号称“铁证”的小木棒,上面未检出与死者有关的任何生物学信息,也未检出与张志超有关的皮屑、指纹等生物学信息,现场勘查报告、照片也未显示存在这样一根“小木棒”,也就是无法证明该“物证”与凶杀案(侮辱尸体)有关,更无法证明与张志超有关。而且,该“小木棒”事后遗失,原侦查机关无法证明其不是因为心虚而故意销毁证据。
3.其他重要物证,套在尸体上的编织袋、据称是凶手换上去的锁均无法找到来源;造成死者头部受伤的凶器、割伤死者腹部等处的凶器都未寻得;未找到任何与张志超有关的DNA证据;没有任何其他把凶杀案与张志超联系起来的客观证据。
(二)关于人证
1.王某波、杨某振关于是否在三楼洗刷间门口见到张志超的证词存在相互矛盾、前后矛盾
◆首先,王、杨证言之间存在矛盾,案发后,王某波证言在三楼洗刷间门口见到张志超和一个戴眼镜的男生,而杨同振一次说在三楼见到两个“不认识的男的”,一次说见到两个人但“看不清是谁”,都没有说是张志超,而且在前一次证言还提到他们下楼后在二楼见到张志超。那当时他们到底是在二楼还是三楼见到张志超呢?这个矛盾无法排除,因为杨某振在证言中还提到,他见到两个“不认识”或“看不清”的人说笑着往南去后,“就”和王某波下楼(楼梯紧贴洗刷间门口),在二楼楼梯口(男生宿舍门口)见到张志超穿着毛衣刚从宿舍出来,所以杨某振在三楼、二楼见到的人不可能都是张志超。既然在二楼见到的明确是张志超,那么在三楼见到的“不认识”或“看不清”的两个人中就不可能是张志超了。
◆其次,王杨关于见到张志超的证词前后矛盾。在高婷失踪后(尸体尚未发现)警方在学校排查时(1.17-1.18),王、杨一致表示那天他们起床后,先吃了点东西,然后直接就去了教室,还非常清晰地指出当时教室里有哪几位同学,那次证言他们均只字未提当天听到尖叫声、急忙跑出来、在三楼洗刷间门口见到两个人这样的应该令人印象十分深刻的情景。但是2.11案发后,他们的证言发生了180转变,听到尖叫声、在洗刷间门口见到两个人的情节都加了出来,还说得非常详细,条理清晰。
2.王某波、杨某振的证词无法证明张志超是凶手
◆首先,王、杨证言无法证明张志超1.10清晨出现在三楼洗刷间门口,他们的证言相互之间、前后之间都存在不可排除的矛盾(见上文),而原侦查机关并没有客观、全面地分析他们的证言,而是有倾向性地选择了某一人(王某波)的某一次(2.12)的证言。
◆其次,即使王某波的证言属实,即张志超确实出现在三楼洗刷间门口,那也不具有排他性,也就是说该证言不能证明没有其他人曾经出现在洗刷间门口。比如,凶手杀完人后已经逃走,比如王、杨到洗刷间门口时凶手还在荒厕里面,等等。
◆第三,即使王某波属实,那也只能证明张志超出现在案发现场(即荒厕,其实只能说是尸体发现现场,而不能说一定是凶杀现场)附近(洗刷间门口),而不能证明他刚刚从荒厕出来。事实上,“洗刷间门口”是一个开放区域,往北就是王、杨他们的男生宿舍,往南就是教学区(张志超他们教室就在那里),而且该女洗刷间正好紧贴着楼梯,上楼下楼都快捷。所以,“出现在洗刷间门口”和“刚从荒厕出来”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也就是王某波的证言效力很差。
3.王广超的供述缺乏证明力
根据王广超的有罪(包庇罪)供述,张志超犯案后遇见王广超,告诉他自己杀人了,让他帮助看守厕所,自己下楼去找了一个编织袋。原控方以此为证明张志超是凶手的重要证据,但是这条证据证明力很弱。
◆首先,再审时,王广超翻供了,称自己当时受到了刑讯逼供,并指出当年的口供都是根据景芳的提示编的,而且这是他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对着全国观众说的。所以,目前来看,王广超的供述中关于张志超告诉他杀人了情节完全无法采信。
◆其次,王广超的证词、供词相互矛盾,道理很简单,既然他被判包庇罪,证明他刚开始的证词中没有提到张志超犯罪的内容,只是在受到刑讯逼供后编出的证词中才提到了张志超让他看守厕所的情节。
◆第三,用王广超的供词证明张志超有罪存在逻辑上的循环论证的错误。王广超证词真实、有效的前提是张志超真的是凶手,如果张志超不是凶手,他告诉王广超自己杀人了是根本不可能的,王广超的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就不存在了。最后的逻辑就变成了:因为张志超是凶手,所以王广超的供词是真实的,所以证明张志超是凶手,属于典型的循环论证。
◆第四,即使王广超的供述属实,那也只能证明张志超“告诉”他自己杀人了,并不是王广超亲眼见到或其他方式直接感知到杀人事实,所以也属于间接证据,并非直接证据。
(一)关于客观证据
1.本案大部分客观证据,包括血衣、英语课本等物证以及尸检报告、现场勘查报告、技术鉴定报告等书证材料,等等,都只是证明“发生了凶杀案”、“死者是高婷(化名)”等客观事实,与凶手是不是张志超无关。
2.号称“铁证”的小木棒,上面未检出与死者有关的任何生物学信息,也未检出与张志超有关的皮屑、指纹等生物学信息,现场勘查报告、照片也未显示存在这样一根“小木棒”,也就是无法证明该“物证”与凶杀案(侮辱尸体)有关,更无法证明与张志超有关。而且,该“小木棒”事后遗失,原侦查机关无法证明其不是因为心虚而故意销毁证据。
3.其他重要物证,套在尸体上的编织袋、据称是凶手换上去的锁均无法找到来源;造成死者头部受伤的凶器、割伤死者腹部等处的凶器都未寻得;未找到任何与张志超有关的DNA证据;没有任何其他把凶杀案与张志超联系起来的客观证据。
(二)关于人证
1.王某波、杨某振关于是否在三楼洗刷间门口见到张志超的证词存在相互矛盾、前后矛盾
◆首先,王、杨证言之间存在矛盾,案发后,王某波证言在三楼洗刷间门口见到张志超和一个戴眼镜的男生,而杨同振一次说在三楼见到两个“不认识的男的”,一次说见到两个人但“看不清是谁”,都没有说是张志超,而且在前一次证言还提到他们下楼后在二楼见到张志超。那当时他们到底是在二楼还是三楼见到张志超呢?这个矛盾无法排除,因为杨某振在证言中还提到,他见到两个“不认识”或“看不清”的人说笑着往南去后,“就”和王某波下楼(楼梯紧贴洗刷间门口),在二楼楼梯口(男生宿舍门口)见到张志超穿着毛衣刚从宿舍出来,所以杨某振在三楼、二楼见到的人不可能都是张志超。既然在二楼见到的明确是张志超,那么在三楼见到的“不认识”或“看不清”的两个人中就不可能是张志超了。
◆其次,王杨关于见到张志超的证词前后矛盾。在高婷失踪后(尸体尚未发现)警方在学校排查时(1.17-1.18),王、杨一致表示那天他们起床后,先吃了点东西,然后直接就去了教室,还非常清晰地指出当时教室里有哪几位同学,那次证言他们均只字未提当天听到尖叫声、急忙跑出来、在三楼洗刷间门口见到两个人这样的应该令人印象十分深刻的情景。但是2.11案发后,他们的证言发生了180转变,听到尖叫声、在洗刷间门口见到两个人的情节都加了出来,还说得非常详细,条理清晰。
2.王某波、杨某振的证词无法证明张志超是凶手
◆首先,王、杨证言无法证明张志超1.10清晨出现在三楼洗刷间门口,他们的证言相互之间、前后之间都存在不可排除的矛盾(见上文),而原侦查机关并没有客观、全面地分析他们的证言,而是有倾向性地选择了某一人(王某波)的某一次(2.12)的证言。
◆其次,即使王某波的证言属实,即张志超确实出现在三楼洗刷间门口,那也不具有排他性,也就是说该证言不能证明没有其他人曾经出现在洗刷间门口。比如,凶手杀完人后已经逃走,比如王、杨到洗刷间门口时凶手还在荒厕里面,等等。
◆第三,即使王某波属实,那也只能证明张志超出现在案发现场(即荒厕,其实只能说是尸体发现现场,而不能说一定是凶杀现场)附近(洗刷间门口),而不能证明他刚刚从荒厕出来。事实上,“洗刷间门口”是一个开放区域,往北就是王、杨他们的男生宿舍,往南就是教学区(张志超他们教室就在那里),而且该女洗刷间正好紧贴着楼梯,上楼下楼都快捷。所以,“出现在洗刷间门口”和“刚从荒厕出来”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也就是王某波的证言效力很差。
3.王广超的供述缺乏证明力
根据王广超的有罪(包庇罪)供述,张志超犯案后遇见王广超,告诉他自己杀人了,让他帮助看守厕所,自己下楼去找了一个编织袋。原控方以此为证明张志超是凶手的重要证据,但是这条证据证明力很弱。
◆首先,再审时,王广超翻供了,称自己当时受到了刑讯逼供,并指出当年的口供都是根据景芳的提示编的,而且这是他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对着全国观众说的。所以,目前来看,王广超的供述中关于张志超告诉他杀人了情节完全无法采信。
◆其次,王广超的证词、供词相互矛盾,道理很简单,既然他被判包庇罪,证明他刚开始的证词中没有提到张志超犯罪的内容,只是在受到刑讯逼供后编出的证词中才提到了张志超让他看守厕所的情节。
◆第三,用王广超的供词证明张志超有罪存在逻辑上的循环论证的错误。王广超证词真实、有效的前提是张志超真的是凶手,如果张志超不是凶手,他告诉王广超自己杀人了是根本不可能的,王广超的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就不存在了。最后的逻辑就变成了:因为张志超是凶手,所以王广超的供词是真实的,所以证明张志超是凶手,属于典型的循环论证。
◆第四,即使王广超的供述属实,那也只能证明张志超“告诉”他自己杀人了,并不是王广超亲眼见到或其他方式直接感知到杀人事实,所以也属于间接证据,并非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