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志超案不是证据不足,而是没有证据
◆到目前为止,张志超案不是证据不足,而是完全没有证据。
◆某些人就抓住判决书里“疑罪从无”四个字大做文章,他们的理论就是“疑罪从无=事实有罪”。但事实上如何呢?
◆当时再审的时候,律师团是坚持以绝对无罪的,是检察方认为应该以疑罪从无。法律是严谨的,只要存在万分之一的可能性,就不能说得太绝对。在司法实践中,除非“真凶归案”或者“死者重现”,否则只能说“疑罪从无”,包括呼格案、聂树斌案均是如此。
◆某些人都是死死咬住“疑罪从无”四个字,就好像“疑罪从无”必然是事实有罪一样,好像所有被判无罪的案子都是辛普森案一样(其实辛普森案真相如何,没人知道),但是当你让他们具体到这个案件时,他们却拿不出任何的依据。
◆所谓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即,如果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告人无罪的法律原则。从疑罪从无的定义上看,首先你得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张志超有罪,只是证据还不够,才有“疑罪”的说法。
◆但是张志超有罪的证据呢?直接证据完全没有,间接证据存在重大矛盾,口供存在刑讯逼供可能(口供还不能单独作为证据),那证据呢?所谓证据,首先你得“确实”,然后才有资格谈“充分”,任何法律条文、判决书在证据“充分”之前,必然有“确实”的字眼,如果证据不确实,都是瞎编的,那还能称为“证据”吗,还有资格说“充分”还是“不充分”吗?
◆按照某些人的理论,当年公~检~法怀疑张志超,那他就是嫌疑人,再加上判决书中“疑罪从无”四个字,所以虽然法律上无罪,但他还是最大嫌疑人。我倒想问问这些人,你们还讲不讲道理?曾被怀疑就一直是嫌疑人了?照这么说,天下没有冤案了?高等法院的再审判决书无效了?最高法院竟然同意把一个“最大的嫌疑人”给放了?
◆更可笑的,某些人从“六年不申诉”(赵作海还11年未申诉呢)、眼神、表情、高血压、长相、某句话、生辰八字等“分析”出张志超有罪,简直就是无厘头式的搞笑。
◆总之,某些人只是理论上从“疑罪从无”四个字推导出张有罪,但是当你具体到这个案件,让他们拿出确实的证据的时候,他们就三缄其口,或者说“王杨证词就是证据”。哈哈,这就是他们的全部家当了吧?
◆到目前为止,张志超案不是证据不足,而是完全没有证据。
◆某些人就抓住判决书里“疑罪从无”四个字大做文章,他们的理论就是“疑罪从无=事实有罪”。但事实上如何呢?
◆当时再审的时候,律师团是坚持以绝对无罪的,是检察方认为应该以疑罪从无。法律是严谨的,只要存在万分之一的可能性,就不能说得太绝对。在司法实践中,除非“真凶归案”或者“死者重现”,否则只能说“疑罪从无”,包括呼格案、聂树斌案均是如此。
◆某些人都是死死咬住“疑罪从无”四个字,就好像“疑罪从无”必然是事实有罪一样,好像所有被判无罪的案子都是辛普森案一样(其实辛普森案真相如何,没人知道),但是当你让他们具体到这个案件时,他们却拿不出任何的依据。
◆所谓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即,如果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告人无罪的法律原则。从疑罪从无的定义上看,首先你得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张志超有罪,只是证据还不够,才有“疑罪”的说法。
◆但是张志超有罪的证据呢?直接证据完全没有,间接证据存在重大矛盾,口供存在刑讯逼供可能(口供还不能单独作为证据),那证据呢?所谓证据,首先你得“确实”,然后才有资格谈“充分”,任何法律条文、判决书在证据“充分”之前,必然有“确实”的字眼,如果证据不确实,都是瞎编的,那还能称为“证据”吗,还有资格说“充分”还是“不充分”吗?
◆按照某些人的理论,当年公~检~法怀疑张志超,那他就是嫌疑人,再加上判决书中“疑罪从无”四个字,所以虽然法律上无罪,但他还是最大嫌疑人。我倒想问问这些人,你们还讲不讲道理?曾被怀疑就一直是嫌疑人了?照这么说,天下没有冤案了?高等法院的再审判决书无效了?最高法院竟然同意把一个“最大的嫌疑人”给放了?
◆更可笑的,某些人从“六年不申诉”(赵作海还11年未申诉呢)、眼神、表情、高血压、长相、某句话、生辰八字等“分析”出张志超有罪,简直就是无厘头式的搞笑。
◆总之,某些人只是理论上从“疑罪从无”四个字推导出张有罪,但是当你具体到这个案件,让他们拿出确实的证据的时候,他们就三缄其口,或者说“王杨证词就是证据”。哈哈,这就是他们的全部家当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