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成员必须回到ѕ*M才行吗?
======================== 要 === 点 === 整 === 理 =========================
★ “修改合约后重新回到公司不行吗?”★
从下面要举例的新闻报道汇总中也可看出,ѕ*M从2002年开始数次接到过公正委员会的勒令修正合约的通知。甚至在2004年ѕ*M不服命令起诉过公正委,但是因为“巨额的赔偿金的确不公正”败诉了。即使败诉,直到东方神起三人以及韩庚提出诉讼时公布的合约内容里依然能找出巨额赔偿金条款。这是ѕ*M即使是败诉也依然坚决不修改合约的证据。
对固守“东方神起的待遇跟其他名气相同的国内歌手比较,至少算不上不公正”立场的ѕ*M,裁判部提出了“如果提出新合约,举例来讲,像什么从13年里减去2年、收益分配从10%提到15%,这种程度的新合约是根本不能解决问题的,必须拿出划时代的、全然不同的新合约”的忠告。从这里能看出:修正合约,仅仅单纯的调整几个数据是远远不行的,必须全面改善才行。但是ѕ*M还是反复强调:“不是合约的问题,而是化妆品的问题”,根本没有表现出任何修改合约的意思和诚意。
ѕ*M所谓的愿意修改合约的态度,仅仅只在法庭辩论上表明过。
★对于协商的意愿★
裁判部曾要求ѕ*M“有什么意见请在法庭上讲,请不要通过报道资料在场外发表自己的立场。”但是ѕ*M在公司全体上层人士都出席的记者招待会上公开指责三位成员起诉是因为化妆品事业。
更有甚者,在所有的证据都表明深圳演唱会不是原先就定而是诉讼后临时追加的事实的情况下,以“因三位成员不愿意参加而导致演唱会告吹”为由起诉三位成员,要三位成员赔偿损失。
又:尽管3名成员一再表示愿意参加去年夏季的“ѕ*MTOWNLIVE09”,ѕ*M却突然无限期将公演延期,并企图把责任转移到3名成员身上,对此fans起诉S*M,使S*M不得已接受了fans要求(追加赔偿金的10%)。
“(无条件)回来,也许还能宽恕你们”这就是至今为止S*M表现出的所谓“协商意愿”,除此之外到底还表明了什么了?
围绕诉讼的真实,分辨事事非非之前,对法庭判决不公正合约,试问:S*M表现过哪怕一丁点积极协商的态度没有?S*M和部分歌迷,把法院的诉讼判决抛到脑后,只知道忙着推卸责任。
之后S*M自己提出的本案诉讼中主张“说过有协商意愿”,S*M想要的“协商意愿”究竟是何种形式呢?“无条件回来,也许还能宽恕你们”
面对这样的协商,换做是你,会答应吗?
这次的诉讼对于三位成员来讲不是金钱的问题,而是他们整个人生的问题。只是,在民事诉讼当中,证明正当性的方法只有损失补偿协议这一个办法。所以钱不得已成为了成员们的证明自己正当性的最佳手段,但绝对不是最终目标。
真实只有当事者知道,局外人任谁都不可能知道。对成员们各自做出的决定,没有人有指手画脚的资格。更没有人有责备的资格。如果现在这个时刻,还有谁用猜测之类的不着边际的话来制造不必要的争论,请你停止。
看着一开始就对这次诉讼本质漠不关心的S*M和主张诉讼本质的成员们,难道还觉得成员们回S*M是正确的吗?
======================== 要 === 点 === 整 ===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