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21 来源:医政医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做好诊所备案管理工作,我局联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共同起草了《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yzygjzyc@nhc.gov.cn
二、信函: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邮编:100044。请在信封上注明“诊所备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传真:010-68792195
四、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22日。
开诊所新规定,要开诊所快看呀!
医政医管局发布最新公告,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并起草了《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小编截取了重要内容一起看看吧
第二条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第五条 举办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举办诊所的,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满5年;两人及以上合伙举办诊所的,所有合伙人均应当符合上述要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第六条 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诊所备案信息表。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21 来源:医政医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做好诊所备案管理工作,我局联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共同起草了《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yzygjzyc@nhc.gov.cn
二、信函: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邮编:100044。请在信封上注明“诊所备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传真:010-68792195
四、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22日。
开诊所新规定,要开诊所快看呀!
医政医管局发布最新公告,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并起草了《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小编截取了重要内容一起看看吧
第二条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第五条 举办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举办诊所的,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满5年;两人及以上合伙举办诊所的,所有合伙人均应当符合上述要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第六条 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诊所备案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