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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员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就一定有代通知金(+1)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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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代通知金”并不属于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是人们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而在口语上经常使用的一种代替一个月通知时间的费用。也就是所谓的“N+1”中的“1”,N则是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且大部分的劳动合同上都有约定的离职条款,要求劳动者离职需要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申请。导致很多劳动者都有一个误区,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想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话也必须要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否则就需要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事实上,“代通知金”只是保护特定情形下被解除劳动者的利益。并非所有的辞退都需要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比如员工过错,存在法定允许辞退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日通知。
而“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在三种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一,辞退员工需要提前30天通知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主要适用于劳动者无过失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此处指的不胜任工作并非试用期不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也就是说只有发生以上情形,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时,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代通知金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即除了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以外,还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待通知金,也就是大家常说的N+1。
扩展知识:
N、N+1、2N有法律依据,2N+1、2(N+1)没有法律依据,是对法律的误读。
“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可以同时兼得,即N+1。但“代通知金”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法定情形之一的才能适用,不得扩大适用。
而“代通知金”与“赔偿金”是不能并用。“赔偿金”是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而“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程序要求。所以两者不能并用。也就是即使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也无需支付代通知金,即2倍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一定无需+1,没有2N+1的说法。


IP属地:山东1楼2023-02-21 19:4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