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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大佬知道县级胥吏有哪些吗?职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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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如果可以,我还想知道县级有什么机构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3-03-17 18:32回复
    只限北宋元丰之前,其实差别也不大
    1.知县和县令,最高从5品上,通常上县从6品上,中县下县从7品上,有些下县从7品下
    都是一个县的最高民政和刑政长官,区别是,京官,幕职官,朝官任县令的称呼知县也叫知县事,普通的只能称呼县令。如果一个县里有禁军,知县或县令可以兼兵马都监,是可以兼不是必须兼。散官宣教郎及以下不能叫兵马都监,要叫监押。
    行文称守宰,下级在家称长吏,见面尊称师帅,下属间互相用县司代称,不能用错。如果是差遣,叫知县兼军使。
    2.县丞,通常2人。最高从7品上,上县从8品上,中下县正9品上,有些下县正9品下
    仁宗天圣年以后有县丞,2把手。最低必须是进士出身的幕职官才可以做,2个条件必须满足。京官担任就不能叫县丞,叫知县丞事,这个官不是必须有。不称呼县丞,称呼知佐。
    3.主簿,最高从8品上,最低从9品上
    不满1千户的县,主簿由县令兼职;不满400户,主薄兼任县令,实际上都有主薄。县里没有主薄过目签字的所有文书都不作数。
    4.县尉,最高从8品下,最低从9品下
    2人,分东尉和西尉,就是成东派出所和成西派出所。警察管的他都管,如果有民兵也管民兵,民兵叫弓手。和主薄一样称呼县佐。
    5.镇寨官(平行与县)官位等同所在县尉
    如果这个县是一等县或者很繁荣的县,就有这个官。管消防,收酒税,县里管不着。也兼警察,抓到人送县尉,只抓不审。相当于城管。这个分大寨子叫监镇。2人一文一武,文的管拦路收税记账,武的管消防抓人。小寨子从稍微小点到烽火台那么大包括知寨,寨主,知关,知堡。有多少个寨子就有多少个这样的官。
    6.庙令,庙丞,庙主薄(平行与县)官位等同所在县官
    如果县里有寺庙,就有这些官。行政上归县,就是吃县里的财政,收入单独核算,类似事业单位。如果是知县,就可以兼庙令,这时候就不能叫庙令了,敢叫庙令送你蹲班房,叫管勾庙事。庙主薄管修理维护庙宇,是实际的管理人。
    以上是县里的官,实际中没有兼职,有点职位比如县尉至少有2个。没办法,吃财政的人太多了。
    下面是吏,不是官了,是吏,类似签订终身合同临时工,可以世袭。这些人和官不一样,数量相当庞大。
    1.押司,整理文书,比如案卷什么的,就是类似秘书。人数很多,身份上和衙役一样,衙役也可以叫押司,由于和衙役比有文化的多,所以地位上高于衙役。
    2.录事,相比贴司的文书算是比较高级的文书员。
    3.手分,就是差役,不光是抓人那种,干体力活儿的也算。人数相当多。
    4.贴司,不是职位的名字,是部门的名字,负责写文书。不光有政府合同工,还有官员私人雇佣。
    5.县学长,小长,教喻。都是县教育局的,人数很多,管教育和考试学籍什么的。
    6.监当,就是税务局。这个部门很大,茫茫多的工作人员,通常数不过来,因为很好理解我只写名字
    监仓(税务局出纳记账),监门,监茶,监盐,监酒(这个监酒收到是城里的酒税,城外的归镇寨官拦路收),监税(收个体户小商贩的),监坑冶,监库务,监粮料,监作院。
    基本就这么多了。


    IP属地:黑龙江2楼2023-03-22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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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古代,长期存在着吏胥制度。
        所谓吏胥,不少古代学者理解为吏与胥,以为大体相当于《周体·天官叙官》中的“府、史”与“胥、徒”,二者地位有高下之别。但唐宋以后这二字多连用,作“吏胥”、“胥吏”,在正式文书中则作“吏员”或“吏”。主要指的是中央和地方官府中,在官员指挥下,负责处理具体政务,特别是经办(整合、保管、查检、具体处理)各类官府文书的低级办事人员[4]。仅大体相当于《周礼》中的“府、史”。他们主要是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平民,作为承担国家“役”的一种,由官府直接选拔,或考以吏能后录用,被称作“庶人之在官者”。因而在身份上便与一般经科举,考经学、诗赋入仕的官员,截然不同,政治、社会地位都相当卑下;但由于经办各类官府文书,事涉人事、刑狱、钱谷等,熟悉王朝法、例,在当时种种条件下,他们必然又不同程度地握有一定权力甚至是相当大的权力。清梁章钜《制义丛话》卷七引杨芸士曰:“……胥吏……,后世上自公卿,下至守令,总不能出此辈圈(,纽也)。刑名簿书出其手,典故宪令出其手,甚至于兵枢政要,迟速进退,无不出其手。使一刻无此辈,则宰相亦束手矣。”这话虽有夸张,但足可证明,地位卑下的吏胥确实握有不可忽视的权力。
        本文所论述的,便是这一特殊对象在唐宋以后统治机构中所发挥的特殊作用,和当时政治、社会背景下所形成的官、吏制衡机制。


      IP属地:贵州23楼2023-05-17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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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对于吏胥,唐宋以后予以严厉抨击,以至咒骂的言论、文章,不胜枚举。主要指责他们利用职权,蒙蔽官员,舞文弄法,贪污受贿,敲诈勒索,为害极大。
          宋叶适说:“……吏胥之害,从古患之,非直一日也,而今为甚……”
          明黄宗羲说:“盖吏胥之害天下,不可枚举。”
          清储方庆说:“今天下之患,独在胥吏。”
          可是为什么这一制度始终无法废除或彻底改革?直到清末,李慈铭仍在说:“盖国朝胥吏,偷窃权势,舞弄文法,高下在心,实以黑衣**之流,而操天下之大柄。……此最国家之一蠹也。”原因何在?
          原来这一吏胥制度具有一种特殊机制,它的存在、延续,是古代君主专制制度下,伴随社会经济、文化的进一步发展,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必然结果。
          如所周知,我国古代社会,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民族复杂,经济、文化发展缓慢,各地交通联系薄弱,可是政治上实行的却是君主专制制度。如何方能进行有效统治?首先,当然是向各地区、各部门委派官员。其次,为防止官员各行其是,特别是地方官员分裂割据,以保证全国政令的统一,和以皇帝为首的最高统治集团之意志得到贯彻实行,这一统治集团便要针对全国千差万别,千变万化的情况,不断颁布大量的法,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官员严格遵守。唐宋以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越快,社会面貌变化越大,新事物出现越多,与之相应的法也就越大量地颁布。
          关于君主专制制度与法的这一关系,明顾炎武清楚地说:“……后世……尽天下一切之权而收之在上,而万几之广,固非一人之所能操也,而权乃移于法。于是多为之法以禁防之。”
          在他以前,宋叶适论及宋代君主专制制度也早说过:“国家因唐、五季之极弊,收敛藩镇,权归于上,一兵之籍,一财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为之也。欲专大利而无受其大害,遂废人而用法,……”


        IP属地:贵州24楼2023-05-17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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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当时毕竟还谈不上是法制社会,所以所谓“多为之法以禁防之”或“废人而用法”,其主要目的就不在于规范全国广大人民的行为(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绝大多数人民是文盲,“死徙无出乡”,实际上被紧紧束缚在土地上,也没有或基本上没有“多为之法”以规范其行为之必要),而是为了限制官员各行其是。
            宋神宗曾明白说:“天下守令之众至千余人,其才性难以遍知,惟立法于此,使奉之于彼,从之则为是,背之则为非,以此进退,方有准的,所谓朝廷有政也。”
            明顾炎武则从另一个角度出发说:“法令者,败坏人材之具。以防奸宄(指贪官等)而得之者十三,以沮豪杰(指有才干,想有作为的官员)而失之者,常十七矣。”又说:“今之君人者,……(对地方长官)人人而疑之,事事而制之。科条文簿,日多于一日;而又设之监司,设之督抚,以为如此,守令不得以残害其民矣。不知有司之官,凛凛焉救过之不给,以得代为幸,而无肯为其民兴一日之利者。民乌得而不穷,国乌得而不弱!”
            很明显,这是反对“废人而用法”的言论,虽有很大夸张,但从中却可看到,君主专制制度下“多为之法以禁防之”的主要对象是官员,这与宋神宗的话比起来,角度、态度虽正好相反,然就这一问题言,二者则是一致的。
            可是对于最高统治集团来说,同样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如何保证各级官员,特别是“天高皇帝远”的地方官员,确实奉行这些“法”,这些“科条文簿”呢?除了御史的纠劾,上级官府的行政监督、考课这些主要制度外,还实行了一个不可或缺的制度,同样体现保证官员奉法的机制,这就是吏胥的存在与特殊作用,尽管历代统治者,未必个个都明确认识到这一点。
            关于吏胥制度的这一机制,明显地体现在历代官府的“判案”过程中。
            试以唐代为例。《唐律疏议》卷五《名例》“诸同职犯公坐”条规定:
            “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


          IP属地:贵州25楼2023-05-17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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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坐”,指并非出于私心(如因受贿而故意陷害或包庇被审判者等)而形成的工作失误。犯公坐,要受处罚,但责任不同,即所谓“各以所由为首”。意思是,这“四等官”在谁那里首先出错,谁就负主要责任,其他人等而下之。这样便形成一个判案整体。这四等官,前三等是长官、通判官、判官,都是“官”(即流官或曰流内官),第四等则是“主典”,都由流外官(当时主要指吏胥)充任。根据大量史料包括敦煌、吐鲁番文书,可以看到,在判案过程中,最初的也就是最基础的一道程序便是:在“官”的命令下,由“主典”将涉及某一案件、事务的有关资料(前后情况、问题所在等)收集齐全,整合成文书,送呈官员,供他们参考、分析;同时还需查检应该适用的法、例,提供给官员,由他们据以决断。这些就叫“检”或“检案”。由于主典熟悉法、例和本地风土好尚,有时也需在文书中直接引申提出应该如何处理的初步意见,供官员参考、斟酌,这就叫“请”。根据主典的“检、请”,判官、通判官、长官便依次下“判”,作出“判断”(如刑事案件,即判决被告是否犯罪;如犯罪,判几年等)。如果处理错了,是官员的“判断”错了,就由官员负主要责任;若是主典的“检、请有失”,主要责任就由主典承担。由此可见,“检、请”是官府在判案过程中吏胥的主要职责,而它正是官员依次“判断”的基础。水平再高的官员,如果主典提供的有关资料不齐全或法、例不准确,则所作“判断”也就决不可能正确。
              明、清律和唐律比,在“同僚犯公罪”条,作了一点变动,规定“凡同僚犯公罪者,并以吏典(即唐律之主典)为首。首领官(即唐律之判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即唐律之通判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为什么作此变动?清人解释说:“承行在于吏典,故并以吏典为首。由吏典而首领,而佐贰,而长官递减一等,非以职之崇卑,为罪之轻重。盖任重者责大,官微者事劳,而署案判事,则卑者尤须慎密也。”[24]意思当是,对例行公事除要求吏典认真整理有关资料,提供法、例外,还要求他们在“承行”文书时,仔细检查,如发现“署案判事”内容有违法、例,还需建议官员斟酌修改。就是说,以此来督促吏典“慎密”,否则出了错,将遭到“为首”的惩罚。然而这样一来,实际上吏典的责任比唐代更加重了。
              以上还是就一级官府(如县)而言的。实际上某些重要官府文书必须申报上级官府,甚至中央官府核谁。在这过程中,如明、清律规定,下级官府官员、吏典全无异议的官府文书,到了上级官府,仍然适用“同僚犯公罪”的律条,首先由这一级官府的吏典审核,检查是否合乎法、例,再经同级官员“判断”。如果“(上司)不觉失错准行者,各减下司官、吏罪二等;……亦各以吏典为首”。


            IP属地:贵州26楼2023-05-17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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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为什么吏胥熟悉法、例,而官员却不熟悉法、例?
                大量史料证明,在熟悉法、例上官员与吏胥其所以存在巨大差距,主要原因有二:
                第一,如前所述,在古代君主专制制度下,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颁布的法越来越多。不仅如此,这些法还往往“朝令夕改”,“率尔颁行,既昧经常,即时更改,……烦而无信……”。“朝下一敕,夕改一令。……殆不胜纪录”。再加上法外有例。本来制度是“法所不载,然后用例”,实际上许多时候又允许或默许“引例破法”。例又很混乱。明代是“因例生例,例愈纷而弊愈无穷”;清代是“或一事设一例,甚且因此例而生彼例,不惟与他部(指刑部以外之五部)则例参差,即一例分载各门者,亦不无歧异”。对于这些法、例,各级官府中少量的官员,是无论如何也无法熟悉的。宋代司马光曾上书说:当时不算其他机构,仅“尚书六曹条贯共计三千六百九十四册”,再加上“敕令格式一千余卷册”,“虽有官吏强力勤敏者,恐不能遍观而详览,况于备记而必行之”。至于地方上,如最基层的官员主要是知县,什么事务都负责最后决断,却只有一人,佐官也只有数人,要想熟悉各类纷杂法、例,自然更是难上加难。然而吏胥则不同。《大学衍义补》卷九八《胥隶之役》下说:唐宋以后“上至朝廷,下至州县,每一职一司,官长不过数人,而胥吏不胜其众”。明末侯方域估计:“今天下大县以千数,县吏胥三百,是千县则三十万也”;吏胥又各有分工,《明(万历)会典》卷九《到任须知》便明白记载县衙门吏胥共分吏、户、礼、兵、刑、工六房。清制同。这样,吏胥熟悉法、例就远比官员容易。再加上除君主颁定法、例外,各级官府根据法、例和具体情况,也不断颁发各类官文书;而县级官府处理刑名、钱谷等事务,又存在许多惯例(在不违反法、例前提下,经上司批准,对某些事务的特殊处理办法),这些也只有人数多、分工细的吏胥能掌握。上引《到任须知》便说:吏胥分工“如刑房专掌刑名,户房专掌钱粮,该吏承管日久,则知事首尾,容易发落”,大体便是这个意思。总之,在存在大量纷杂法、例的条件下,官员、吏胥在数量上、分工上的悬殊对比,决定了官员远不如吏胥熟悉法、例,而且这一基本状况,一般是无法改变的。
                第二,官员其所以很难像吏胥那样熟悉法、例,还因为官员在一个部门、一个地区任职时间短,远不如吏胥长久,用叶适的话说就是:“暂而居之,不若吏之久也。”清陆世仪更夸张地说,这是“迁转不常,历官如传舍。吏人……终身窟穴公庭,长子孙而无禁”。


              IP属地:贵州28楼2023-05-17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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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来,两汉官员特别是地方长官是可以久任的,多者一二十年,有功但赐爵、增秩而不迁升。然至后代,逐渐形成官员一般约三年一任的制度,甚至更短时间即可转官迁升:“远者三年,近者数月,辄以易去”;“至有岁内再三改移,暂居官次,突不及黔,时序未更,已闻移去”。《春明梦余录》卷三四《考课》门称:明代由洪武至弘治一百余年间曾力矫此弊,实行九年三考方迁升之制,“汉唐以来所未有也”,可是后来仍未坚持下去;同上卷三四《久任》门便说:“由弘治丙辰至嘉靖辛亥,……五十六年,(吏部尚书)凡易二十八人,此后更加(“加”疑作“如”)传舍,铨部如此,他可知矣。”
                  为什么无法让官员坚持久任,而要“历官如传舍”?
                  主要原因当是为了满足他们尽快迁升,飞黄腾达的需要。这是古代士大夫、官员的剥削阶级本质决定的。
                  在汉代,由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比较落后,士人在总人口中比例小,营求入仕者人数与官缺之间距离并不大,所以为了保证统治质量与效率,可以允许“久任”。可是到后代就不同了,特别是唐宋以后,随着社会进步,出现了矛盾:士人多,候补入官者多,而官缺少。“宋苏轼说:“今……一官缺,率常五、七人守之。”明丘浚说:“今有需次(候补)十年不得选(官缺)者,……(甚至)老死而不得一官”。在这种情况下,历代王朝为了扩大社会基础,争取士人、官员的广泛支持,一方面不断地、千方百计地增加官缺,而不惜形成庞大冗官队伍;另一方面便是缩短官员在任时间,加速历官进程,从而在增加官缺的同时,进一步增加候补者取得实缺的数目,以有利于士人入仕和在职官员较快地迁升。而久任,正好与这一措施相抵触,因而难以推行或坚持。司马光便指出:“今朝廷明知任官不久之弊,然不能变更者”,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岁月序迁,有增无减,员少人多(意即官缺少,待补用者多),无地可处。此所以熟视日久,而无如之何者也。”宋代如此,后代亦如此。前述明代前期力行“汉唐以来所未有”的九年三考叙迁之制,尽管任期还算不上很久,但最后仍渐废弃,直至清末也未再恢复,就是久任难以坚持的强证。
                  这就是说,唐宋以后,在必须得到广大士人、官员支持、效力方能存在下去的君主专制制度下,各部门、各地区官员“暂而居之”、“历官如传舍”,是必然的。
                  吏胥则不同。由于原则上是服“役”,所以任职久暂,从王朝说,很长一个时期并无明确规定;而从吏胥本人说,由于这种“役”并不需要承担沉重体力劳动,相反,倒可以借以掌握一定权力,取得一定经济收益,甚至经过若干年,履行某些手续,还有可能“出职”为官员,因而吏胥往往长期把持着自己的位子,以至父子兄弟相传。即所谓“官无封建而吏有封建”,州县“吏胥窟穴其中,父以是传之子,兄以是传之弟”。清代对于吏胥服役年限虽明确为五年,并规定“役满不退者,……皆治以法”,可是实际上役满吏胥总是“有术以逃乎法之外”,不但在清初如前引陆世仪所谓可以“终身窟穴公庭”;而且直到清末,即使朝廷控制比较严的中央和地方上省、府吏胥,役满即退者依然是“百无一、二”。


                IP属地:贵州29楼2023-05-17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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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面提到,叶适与顾炎武慨叹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废官而用吏”,“柄国者吏胥而已”,他们的话是不是事实呢?
                    否!不是事实。
                    固然,吏胥熟悉法、例,官员不熟悉,而为求政令统一,历代王朝又要求各部门、各地区严格执行法、例,则就官员与吏胥的地位言,表面上势必要得出叶、顾的结论。可是不争的事实表明,历代王朝的主要依靠力量,依然是官员;各级官府中掌大权的,依然是官员,全都不是吏胥。最突出的反映就是官员可以飞黄腾达,位居极品,物质待遇优厚,社会地位崇高,并且在处理政务中握有决断权(参前唐“四等官”判案过程自明)。吏胥则相差甚远:
                    首先,吏胥一般是“役”,是“庶人在官”,没有官品。这有一个发展过程。在唐宋,吏胥的一部分在制度上还算作官,虽然是流外官;地位最高的尚书、门下、中书三省都事、主事、令史(宋),还是流外入流者充任的八、九品的流内官。可是发展到明清,吏胥在出职前,却完全跌落成与官(包括流外官)不相混杂、交错的一个社会群体——吏或吏胥了。虽然为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设有出职(官)制度,但出职后一般终生只能停滞在杂职小官上;纵有才干,得以升迁,其最高品秩也有限制。如即使被认为历史上吏胥地位最高的元代,后来也有“吏员出身者,秩止四品”,有时甚至是“吏人转官,止从七品”的规定。
                    其次,吏胥物质待遇十分菲薄。在宋代占吏胥绝大多数的县吏“无廪给之资”。宋神宗为防吏胥贪污受贿,行“仓法”,增加吏胥俸禄,逐渐县吏也有微薄俸禄了,但地方上的高级吏胥,俸禄也只不过等同于小官。《明(万历)会典》卷三九规定:在京各衙门吏胥俸禄,多者每月米二石五斗,少者六斗;“在外各衙门吏典(月)俸一石”。仅能勉强过日。清代对吏胥待遇没有明文规定,一般只给予微薄的“饭食银”。
                    再次,吏胥社会地位低下,早在吏胥地位比后代还略高的唐代,三省主事等虽品秩为流内八、九品,但因是吏胥,士人便拒绝充任,“皆以俦类为耻”。宋代有流内官品的吏胥,没有资格合班朝参君主,而官品比他们低的官员却可以朝参。宋太宗时有一中书省吏应科举,已及第,“上知之,令追夺所受敕牒,……因谓侍臣曰:科举之设,待士流也。岂容走吏冒进,窃取科名”。因下诏明定中央、地方吏胥禁止应科举。明、清两代吏胥地位更是等而下之。明太祖曾就科举事批示“吏胥心术已坏,不许应试”。其后限制更多,“而吏员之与科举,高下天渊矣”。清陆世仪说:“限其出身,卑其流品,使不得并于世人君子者,吏也。”钱大昕更说:“自明中叶以后,士大夫之于胥吏,以奴隶使之,盗贼待之。”清末冯桂芬仍说:“后世流品,莫贱于吏,至于今日而等于奴隶矣。”
                    最后,更重要的是,在处理政务中,如前述唐四等官,“主典”即吏胥只能整理资料,提供法、例,而无决断权。明、清吏胥原则上是“役”,就更谈不上决断权。明太祖《大诰三编·农吏第二十七》:“今后诸衙门官,凡有公事,……或亲笔自稿,照行移格式为之,然后农吏謄真,署押发放。吏本黏连卷宗,点检新旧,验看迟速,知数目之精,未尝公事主谋在乎吏。今往往正官、首领官凭吏立意,施行其事,未有不堕于杀身者也。……凡百公事,若吏无赃私,一切字样差讹,与稿不同,乃吏謄真之罪。设若与稿相同,主意乖违,罪坐官长,吏并不干。”此吏胥无决断权之明证。前引李慈铭称吏胥参与决断为“偷窃权势”,道理便在这里。
                    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历代王朝的主要依靠力量,依然是不熟悉法、例的官员,而熟悉法、例的吏胥却不是,相反,政治、社会地位还很低?


                  IP属地:贵州31楼2023-05-17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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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明成祖对御史与吏胥的要求与评价,比较全面、准确。它有两个意思:一个是御史“有学识,达治体”,而吏胥“知刻薄不知大体”;另一个是御史“廉正不阿”,而吏胥“知利不知义”。由于御史与一般官员的素质,只有量的差异,而无质的区别,所以这段话同样可以适用于一般官员与吏胥。
                      所谓“达治体”或“不知大体”,全是指在处理政务中是否有全局眼光,是否能从整个统治利益出发的问题。“有学识”,指的就是学习、通晓《五经》、《四书》后所具备的素质。有学识,方能“达治体”;吏胥一般没学过《五经》、《四书》,所以被认为“不知大体”。前面讲到的对朝廷法、例和新颁文书,能不能和敢不敢根据具体实际情况,陈述“利害”,提出不同意见上奏,其实就是“达治体”或“不知大体”的一个反映。明世宗时,陆稳为副佥都御史提督南(南安府)、赣(赣州府)。数年中户部于正赋之外不停地向此地“加派钱粮”,针对这一问题,陆稳根据实际情况上奏,指出三府“据江西之上游,为全省之藩蔽”,但百姓贫穷,“灾患十倍他郡”,而数年以来由于种种原因,加派钱粮却增加了三分之一,“是驱之为盗也”。“自加征之命既下,富人日入于困穷,贫民多逃于巢穴(为盗)”。又说“巢盗(本地“寇盗”)出,流寇(外地“寇盗”)入,则南赣不安;南赣不安,则江西全省不得高枕而卧”。因此“恳免加派钱粮,以安人心。”陆稳既是御史,也可以算作南赣地方长官,此奏便是他们着眼大局,“达治体”,主张限制加派钱粮这一局部利益之好例。相反,如果支持加派钱粮,甚至层层加码,那便是“知刻薄不知大体”,下降到吏胥水平了。
                      明代丘浚在论述“简典狱之官”时说:“……刑狱人命所系,不可专委之吏胥。士(此指出身士人的官员)读书知义理,不徒能守法,而又能于法外推情察理,而不忍致人无罪而就死地。……吏胥虽曰深于法比,然而能知法也,而不知有法外意,苟狱文具,而罪责不及己足矣,而人之冤否不恤也。”这就是说,官员由于素质高,不仅能遵守法,而且在出现法律条文所不能涵盖的具体情况时,还能从实际出发,“推情察理”,灵活判案,而不死抠条文。丘浚把这叫做“法外意”。因为重罪案子最后仍需上级、中央核准,所以“法外意”与统一政令并不抵触。相反,只会更符合整个统治利益。而吏胥由于素质低,虽熟悉法律条文,却不懂这种“法外意”,只会表面上理解法律,这在某些情况下对正确判案和统治利益是不利的。所以判案“不可专委之吏胥”,就是说吏胥只可提供法、例或建议,最后仍需官员把关、下判。很清楚,丘浚的话是从另一角度即司法角度,反映了历代王朝其所以依然重官员,轻吏胥的原因所在。一句话,关键在于官员“读书知义理”,政治、文化素质较高,而吏胥则否。这和明成祖关于御史“有学识,达治体”,而吏胥则不然的要求与评价,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其次,历代王朝其所以依然重官员,轻吏胥,还有一个主要原因,这就是鉴于二者在道德素质上存在的巨大差距。用明成祖的话说,就是前者可以做到“廉正不阿”,而后者“知利不知义”。“知利不知义”在吏胥身上的突出体现,就是通过舞文弄法,蒙蔽官员,来达到贪污受贿,敲诈勒索,中饱私囊的目的,从而给王朝统治带来不小的危害。这在本文一开始已经涉及。而官员,虽然也有不少贪赃柱法的,但比起吏胥来,总体上看,数量却要少得多,所谓“廉正不阿”,只能从这个角度理解。二者其所以存在这一差距,原因有三:第一,官员学习过《五经》、《四书》,儒家道德修养好一些,而吏胥则否。第二,官员仕途升迁没有限制,不愿因小利而影响、丧失辉煌前程;而吏胥即使出职,前程也有限,其吸引力远不如眼前财利。第三,官员俸禄丰厚,如清代为避免官员贪赃枉法,甚至于正俸之外另支付“养廉银”,外官总督、巡抚多到每年一、二万两,约相当于原俸银的一百倍,十分惊人;而吏胥俸禄微薄,甚至没有俸禄,故不得不通过贪污受贿等以养家度日。以上三者中,第一点当是最主要的原因。


                    IP属地:贵州33楼2023-05-17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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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官员、吏胥道德素质方面的巨大差距及其形成的原因,古来论述颇多。如唐刘晏说:“士(指官员)陷赃贿,则沦弃于时,名重于利,故多清修;吏虽廉洁,终无显荣,利重于名,故吏多贪污”。这话前半段另一处作“士有爵禄,则名重于利”,更明确。宋司马光说:“府史胥徒之属,居无廪禄,进无荣望,皆以啖民为生者也。”金世宗说:“夫儒者(指当时的进士)操行清洁,非礼不行;以吏出身者,自幼为吏,习其贪墨。”元代一些官员说:吏胥“幼年废学,辄就吏门,礼义之教,懵然未知,贿赂之情,循习已著,日就目将,薰染成性。及至年长,就于官府勾当,往往受赃曲法,……盖因未尝读书,心术不正所致”。“吏人不习书史,有奸佞贪污之性,无仁义廉耻之心”。明、清类似论述更多,不备引。这些表明,官员与吏胥的道德素质,相互比较,优劣十分明显。从这一方面着眼,历代王朝也必然要重官员,轻吏胥。
                        总之,吏胥虽然发挥着督促官员奉行王朝法、例的作用,但先天的缺陷——政治、文化、道德素质的低下,又决定他们才干有限,与官员相去甚远,绝对无法取代;特别是还会利用官员不熟悉法、例等弱点,谋取私利,危害整个统治利益。比较起来,官员的优点要多得多,价值、贡献也大得多。这样,衡量利弊,历代王朝只得选择重官员,轻吏胥的总方针。一方面坚持通过吏胥以法、例限制官员处理政务上的任意性,以维护全国政令的统一;另一面,为调动官员的积极性,限制吏胥的危害作用,除了规定二者政治、待遇、社会地位上的巨大差别,使吏胥在官员面前自惭形秽,绝不敢平起平坐外,更重要的是,还赋予官员以吏胥所绝没有的、一定范围内的决断权,允许官员在不违反法、例的条件下,拥有处理政务的灵活性。此外,法、例还加重了对吏胥犯罪的惩罚:如清律规定如犯私罪,官员仅罚俸、降级、革职等;而吏胥则直接行笞、杖,如达杖六十,还需“罢役”,比官员重(官员需达杖一百,始换为革职,并不行杖)。清例还规定,吏胥“如有舞文作弊,藉案生事扰民者,系知法犯法,俱照平人加一等治罪;受赃者,计赃从重论”。其中徒以上刑虽最后需申报上司、朝廷决定,但均由本衙门官员先提出意见,意见如何,关系颇大;特别是笞刑、杖刑,还全由本衙门官员(如知县等)自行判决、执行。如宋代规定“诸犯罪,……杖以下县决之”;清代规定“……笞、杖轻罪,由州县完结”。这样,经过这一系列措施,实际上是把吏胥交给本衙门官员控制、管束了。而且为了督促官员对吏胥严加管束,如清例还规定:“司道府州县等官,不时访察衙蠹(主要指犯罪吏胥),申报该督抚究拟”,否则,如经上司或他人发觉,此官员“照徇庇例,交该部(吏部)议处”。


                      IP属地:贵州34楼2023-05-17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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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历史事实表明:历代王朝绝非“废官而用吏”,使吏胥“柄国”,而是在以官员为主要依靠力量,把吏胥交给官员控制、管束条件下,发挥着吏胥督促官员奉行法、例的特殊作用,以维护全国政令的统一。这是一种官员占统治地位条件下的官、吏制衡机制。这种机制的形成,决定因素除君主专制制度外,便是当时官、吏在政治、文化、道德上的巨大差距。任何统治集团如果忽视这一差距,破坏这种机制,不适当地抬高吏胥地位,放松对官、吏队伍素质的要求,最后必将给整个统治带来严重损失。当然,由于上节所述官员的特点与弱点,王朝即使重视这一差距,坚持这种机制,在具体运作中,一些地区、部门仍会出现吏胥操纵大权的弊端,但这绝非主流,和有意“废官而用吏”,使吏胥“柄国”,是不相干的。


                        IP属地:贵州35楼2023-05-17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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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探讨,这就是既然一般说士人道德素质高一些,而吏胥“知利不知义”,为什么不能以士人承担起吏胥的任务,或者说全改用士人充当吏胥呢?事实上唐宋以后不少人提此建议,为什么没有结果呢?
                            首先就在于没有可能彻底进行这一改革,原因至少有两个:
                            第一,吏胥由平民充役,地位卑下,是长期演变的结果,积重难返,士人一般不愿担任。
                            本来,在东汉,朝廷中的郎官和令史(京师吏胥)都可行杖罚,地位相距并不甚远。但魏晋以后随着门阀制度的形成和发展,郎官例由士族充任、把持,地位提高,渐不行杖罚,以至有人向君主建议应允许其“输(钱)赎”;后来隋律果然规定凡官员“其品第九以上犯者,听赎”。从此一直沿用至清末。而对令史,则杖罚一直不改。一是因为令史全用“寒人”(即平民、庶人,也叫“小人”)充任,“士庶天隔”,地位远比士族为低,没有人肯替令史说话;二是因为官员正好借此管束令史,如颜之推所说:令史“纵有小人之态,皆可鞭杖肃督”,以迫使他们听从指挥。然而这样一来,就进一步加大士人、官员与吏胥地位的差距(见上节)。正如宋苏洵所说:官员对吏胥有如待“犬彘”,“一怒不问罪否袒而笞之”,因而连“平民”都“不肯为吏”,“况士君子而肯俛首为之乎”。于是便形成一种互为因果的关系,即由于寒人、平民社会地位卑下,故所充任吏胥便可不废鞭杖;既鞭杖,士人便不肯为吏胥,王朝只得以“役”来强迫寒人、平民充任,从而使吏胥地位进一步低落,士人也就越不肯充任。特别是唐宋以后,社会经济、文化进步,稍富裕的平民都有条件读书为士人,并通过科举入仕为官员,对吏胥便更不屑一顾了。唐宋两代曾作过某些局部改革,试图以士人为吏胥,全以失败告终,道理便在这里。如前面已涉及过的《旧唐书》卷一八《刘祥道传》记载:唐高宗时曾想在具有流内官品的吏胥中“参用士流”,但因士人“皆以俦类为耻”,不肯从命,“前后相承,(士人不为吏胥)遂成故事”。再如宋太祖曾以“堂吏”(宰相直属的吏)“多为奸赃”,乃以士人官员补之;宋真宗又“推广”太祖之意,将一些刑部等官府吏胥“悉用士人”。“然改制之初,不能一扫而清之,新旧杂用,士大夫耻于为伍。又三年,为任人(指任吏之士人)无固志,旧吏长子孙为世业,一齐不胜众楚之咻,太祖皇帝美意数传之后,寂然无闻,是可恨也”。其所以“不能一扫而清之”而不得不“新旧杂用”,当因有关法、例长期以来都掌握在“旧吏”手中,只有他们熟悉,士人一时插不上手。而一“新旧杂用”,长期以来的社会风气又使士人觉得与吏胥共事十分羞耻,从而不安心 ,“无固志”,业务也深入不了,相反,旧吏安心钻研法、例,父子相传,对比之下,改革自然要“寂然无闻”了。


                          IP属地:贵州36楼2023-05-17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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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由于科举制的存在与吸引力,士人如用为吏胥,则必得以吏胥政治地位和物质待遇的提高为条件,可是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低下和国家财政收入有限的制约下,首先是物质待遇提高绝对办不到。如果说隋唐以前,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较慢,官府事务少,吏胥数量不多,要提高吏胥待遇或许有可能的话,那么唐宋以后至明清,情况便大不同了。随着人口繁衍,州、县增加,经济、文化发展,统治事务比过去烦重得多,一方面各王朝许多时期都困于官员冗滥,财政税收入不敷出;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吏胥数量则还要比官员多好几倍,试问:历代王朝怎么可能再去考虑提高吏胥的物质待遇?从哪里出这笔钱、粮呢?而如果物质待遇低微,甚至没有俸禄,又怎么可能谈得上提高政治地位呢!前述不少人建议以士人代吏胥,毫无结果,另一个原因就在于此。
                              其次是没有必要改用士人充当吏胥。因为吏胥固然一般说道德素质远比官员低下,但坚持舞文弄法,贪污受贿,毫无顾忌,毫不收敛的,终究是少数。就多数吏胥言,在王朝法、例加重惩罚和官员随意行鞭杖的控制下,还是不敢为非作歹或基本上不敢为非作歹的。宋洪迈说:京师“诸司老吏,类多识事体,习典故”。元李孟对元仁宗说:“吏亦有贤者,在乎变化激励之而已。”连明顾炎武也说:“此辈中未尝无正直之人,顾上所以陶镕成就之者何如尔。”清陈宏谋更说:吏胥“未必皆卑污苟贱之流,……本朝由吏员出身跻显秩者,亦复有之。至于身为吏役,为善种德,以致子孙贵盛者,更复不少”。清袁枚说得好:“吾不解今之为政者,一则曰严胥吏,再则曰严胥吏。夫胥吏,即百姓也,非鬼蜮禽兽也。使果皆鬼蜮禽兽,宜早诛之绝之,而又何必用之而严之?”又说其所以要“严”,“岂不曰胥吏舞文乎,病百姓乎,夫使之舞文病百姓者,官也,非胥吏也。试问已舞之文,判行者,谁耶?加印者,谁耶?彼舞而我亦随而舞之,不自责而责人何耶!”这是有道理的。唐宋以后,其所以如叶适、顾炎武等许多人抱怨“废官而用吏”、“柄国者吏胥而已”,不少文章甚至痛骂吏胥“行己若狗彘,噬人若虎狼”;似乎非用士人取代吏胥,统治危机便不足以解除,除了认识问题外,实际上只不过反映在历代王朝颁布的大量法、例面前,由士人充任的各级官员处理日常政务自主权少,而要受地位卑贱的吏胥“检、请”等的约束与限制,因而愤愤不平,借吏胥舞弊之机,过甚其词,以发洩对王朝大量颁布法、例的不满。这些话是不能理解得太实的。历代王朝其实也明白这些话的夸张性,自然也就没有感到采纳这些建议的迫切性,有时虽采纳,也在少数官府中推行,遇到困难与阻力,也就不了了之。
                              总之,以士人代替吏胥,既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所以尽管不断有人倡议,最后还是没有结果。这就从另一角度再次证明,在中国古代,吏胥发挥着特殊作用,官、吏制衡机制长期存续,是历史的必然,有其独特发展规律,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IP属地:贵州37楼2023-05-17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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