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分区招生、相对就近的原则,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学区划片、分批申请学位、按积分高低进行学位排序录取,如申请学校学位不足时,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肇庆高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大旺户籍适龄少年儿童和异地务工随迁人员适龄子女入学。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肇庆高新区招生工作实行学区管理,全区共分为三个学区:中部学区、南部学区、北部学区。
第五条 积分入学工作由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区劳动社保、公安等职能部门,协助审核申请积分入学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入读小学一年级基本条件: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身心健康并具备正常接受学校教育能力且未读过小学一年级的适龄儿童。入读初中一年级基本条件:完成小学学业,身心健康并具备正常接受学校教育能力的适龄少年儿童。
第四章 学位批次划分
第七条 学位批次划分为大旺户籍适龄少年儿童和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两个批次。第一批次为大旺户籍适龄少年儿童,第二批次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第五章 积分办法
第八条 积分办法按大旺户籍适龄少年儿童、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分别进行。
(一)大旺户籍适龄少年儿童积分办法(1)基本分。以适龄少年儿童户籍登记时间为准,每月积3分。(2)加分项1. 社保加分。适龄少年儿童父或母(取积分高的一方)在我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截至当年的3月31日),每月积1分。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期间允许中断一次,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适龄少年儿童父或母(积分低的一方)也在我区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截至当年的3月31日),满6个月至11个月、12个月至23个月、24个月及以上者,再另加积分10分、15分、20分。
2. 经商加分。适龄少年儿童父母在我区经商的且均未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持有营业执照满半年的(截至当年3月31日,连续不间断,不足半年不积分),每月积1分,该项满分为30分,不累加。
(二)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办法(1)基本分1. 社保积分。异地务工随迁子女父或母在我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6个月或以上的,积分计算方法按阶段累计如下:父或母(取积分高的一方)在我区购买社保6个月至60个月的部分,按每月4分计算;61个月至120个月的部分,按每月5分计算;超过120个月的部分,按每月6分计算。计算时间截至当年的3月31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期间允许中断一次,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适龄少年儿童父或母(积分低的一方)也在我区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截至当年的3月31日),满6个月至11个月、12个月至23个月、24个月及以上者,再另加积分20分、40分、60分。2. 住房积分。异地务工随迁子女父母在我区有自购住房的,凭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积30分;在我区租房或企业家属房居住的,凭租房合同或公司证明,积10分,不累加。(2)加分项1. 学历加分。异地务工随迁子女父或母具有大专(含高职)学历的,积30分;本科学历的,积60分;研究生学历的,积150分。以高学历的一方为准。学历计算积分的前提条件是被计算积分的一方在我区工作(以社保登记记录或工商营业执照为准)。2. 经商加分。异地务工随迁子女父或母在我区经商的,持有营业执照满半年的(截止至当年3月31日,连续不间断,不足半年不积分),积20分,每增加一个月加1分,该项满分为60分,不累加。3. 义工加分。近5年内,异地务工随迁子女父或母经区属单位(区总工会、团工委、妇联、街道办)组织做义工的,每次0.5分,该项满分为30分。4. 献血加分。近5年内,异地务工随迁子女父或母义务献血1次,积5分,该项满分为15分,且只计算积分高的一方。5. 荣誉加分。近5年内,异地务工随迁子女父或母参加区总工会组织的技能比赛,获得冠军称号的,积40分,不累加。
6. 就读加分。幼儿连续在我区幼儿园就读三年的,积10分。
第六章 积分用途
第九条 积分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招生学位排序录取的依据。只在同一批次学生之间进行排序,不同批次的学生之间不排序。
第七章 入学申请
第十条 具有积分资格的申请人按志愿申报符合条件的公办学校。申报志愿学校名单见当年招生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 积分入学申请时间安排。每年4月通过网上报名系统申报,5月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现场确认,7月公示积分录取线。
第八章 材料审核
第十二条 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由第一志愿学校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申请人。对申请材料有异议的,学校可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证证明。
第十三条 适龄少年儿童受理报名时间结束后,学校不再接受补充提高分值的相关证明材料。积分算出后,学校向家长明确符合报名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和积分。有异议的,可向区教育局反映,由区教育局组织复核。
第十四条 凡提供虚假证件、资料的,取消其积分入学的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其公办学校学位。
第九章 生源录取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为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协同育人机制,生源录取前,家长需参加我区家长培训学习并取得合格证。按照“先分批次后积分”的原则,按照积分从高到低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至学校招生计划录满为止。
第十六条 大旺户籍适龄儿童,积分刚好符合学校招生人数最低分值的,若积分相同,先落户者优先(具体到日);异地务工随迁子女,积分刚好符合学校招生人数最低分值的,若积分相同,先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者优先(具体到日)。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且积分达到申报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申请人子女,由学校发出入学通知书。申请人子女须持入学通知书,在指定的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报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具有大旺户籍的非本办法范围的其他年级插班学生到我区公办中小学就读,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参照本办法,按照普通中小学转学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生源分流
第十九条 未被所报公办学校录取的学生,由区教育局按积分高低统筹协调学区内或学区外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分流。因我区公办学校学位不足无法安排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其父母应依法及时回户籍所在地或到民办学校联系子女入学事宜。
第十一章 政策照顾
第二十条 政策照顾对象(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港澳户籍人员、援疆援藏及支边人员、“肇庆人才绿卡”持有人、在我区工作获市级或以上“劳动模范”、博士学历(学位)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以上层次人才、符合肇庆高新区有关文件规定的重点项目高级管理人员等)的适龄子女申请到肇庆高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按省、市、区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区教育局可根据肇庆高新区的发展情况,以及国家、省、市招生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积分入学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5月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肇庆高新区异地务工随迁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入学暂行办法》(肇高教〔2019〕8号)自行废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分区招生、相对就近的原则,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学区划片、分批申请学位、按积分高低进行学位排序录取,如申请学校学位不足时,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肇庆高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大旺户籍适龄少年儿童和异地务工随迁人员适龄子女入学。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肇庆高新区招生工作实行学区管理,全区共分为三个学区:中部学区、南部学区、北部学区。
第五条 积分入学工作由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区劳动社保、公安等职能部门,协助审核申请积分入学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入读小学一年级基本条件: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身心健康并具备正常接受学校教育能力且未读过小学一年级的适龄儿童。入读初中一年级基本条件:完成小学学业,身心健康并具备正常接受学校教育能力的适龄少年儿童。
第四章 学位批次划分
第七条 学位批次划分为大旺户籍适龄少年儿童和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两个批次。第一批次为大旺户籍适龄少年儿童,第二批次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第五章 积分办法
第八条 积分办法按大旺户籍适龄少年儿童、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分别进行。
(一)大旺户籍适龄少年儿童积分办法(1)基本分。以适龄少年儿童户籍登记时间为准,每月积3分。(2)加分项1. 社保加分。适龄少年儿童父或母(取积分高的一方)在我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截至当年的3月31日),每月积1分。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期间允许中断一次,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适龄少年儿童父或母(积分低的一方)也在我区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截至当年的3月31日),满6个月至11个月、12个月至23个月、24个月及以上者,再另加积分10分、15分、20分。
2. 经商加分。适龄少年儿童父母在我区经商的且均未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持有营业执照满半年的(截至当年3月31日,连续不间断,不足半年不积分),每月积1分,该项满分为30分,不累加。
(二)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办法(1)基本分1. 社保积分。异地务工随迁子女父或母在我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6个月或以上的,积分计算方法按阶段累计如下:父或母(取积分高的一方)在我区购买社保6个月至60个月的部分,按每月4分计算;61个月至120个月的部分,按每月5分计算;超过120个月的部分,按每月6分计算。计算时间截至当年的3月31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期间允许中断一次,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适龄少年儿童父或母(积分低的一方)也在我区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截至当年的3月31日),满6个月至11个月、12个月至23个月、24个月及以上者,再另加积分20分、40分、60分。2. 住房积分。异地务工随迁子女父母在我区有自购住房的,凭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积30分;在我区租房或企业家属房居住的,凭租房合同或公司证明,积10分,不累加。(2)加分项1. 学历加分。异地务工随迁子女父或母具有大专(含高职)学历的,积30分;本科学历的,积60分;研究生学历的,积150分。以高学历的一方为准。学历计算积分的前提条件是被计算积分的一方在我区工作(以社保登记记录或工商营业执照为准)。2. 经商加分。异地务工随迁子女父或母在我区经商的,持有营业执照满半年的(截止至当年3月31日,连续不间断,不足半年不积分),积20分,每增加一个月加1分,该项满分为60分,不累加。3. 义工加分。近5年内,异地务工随迁子女父或母经区属单位(区总工会、团工委、妇联、街道办)组织做义工的,每次0.5分,该项满分为30分。4. 献血加分。近5年内,异地务工随迁子女父或母义务献血1次,积5分,该项满分为15分,且只计算积分高的一方。5. 荣誉加分。近5年内,异地务工随迁子女父或母参加区总工会组织的技能比赛,获得冠军称号的,积40分,不累加。
6. 就读加分。幼儿连续在我区幼儿园就读三年的,积10分。
第六章 积分用途
第九条 积分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招生学位排序录取的依据。只在同一批次学生之间进行排序,不同批次的学生之间不排序。
第七章 入学申请
第十条 具有积分资格的申请人按志愿申报符合条件的公办学校。申报志愿学校名单见当年招生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 积分入学申请时间安排。每年4月通过网上报名系统申报,5月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现场确认,7月公示积分录取线。
第八章 材料审核
第十二条 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由第一志愿学校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申请人。对申请材料有异议的,学校可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证证明。
第十三条 适龄少年儿童受理报名时间结束后,学校不再接受补充提高分值的相关证明材料。积分算出后,学校向家长明确符合报名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和积分。有异议的,可向区教育局反映,由区教育局组织复核。
第十四条 凡提供虚假证件、资料的,取消其积分入学的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其公办学校学位。
第九章 生源录取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为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协同育人机制,生源录取前,家长需参加我区家长培训学习并取得合格证。按照“先分批次后积分”的原则,按照积分从高到低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至学校招生计划录满为止。
第十六条 大旺户籍适龄儿童,积分刚好符合学校招生人数最低分值的,若积分相同,先落户者优先(具体到日);异地务工随迁子女,积分刚好符合学校招生人数最低分值的,若积分相同,先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者优先(具体到日)。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且积分达到申报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申请人子女,由学校发出入学通知书。申请人子女须持入学通知书,在指定的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报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具有大旺户籍的非本办法范围的其他年级插班学生到我区公办中小学就读,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参照本办法,按照普通中小学转学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生源分流
第十九条 未被所报公办学校录取的学生,由区教育局按积分高低统筹协调学区内或学区外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分流。因我区公办学校学位不足无法安排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其父母应依法及时回户籍所在地或到民办学校联系子女入学事宜。
第十一章 政策照顾
第二十条 政策照顾对象(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港澳户籍人员、援疆援藏及支边人员、“肇庆人才绿卡”持有人、在我区工作获市级或以上“劳动模范”、博士学历(学位)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以上层次人才、符合肇庆高新区有关文件规定的重点项目高级管理人员等)的适龄子女申请到肇庆高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按省、市、区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区教育局可根据肇庆高新区的发展情况,以及国家、省、市招生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积分入学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5月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肇庆高新区异地务工随迁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入学暂行办法》(肇高教〔2019〕8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