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信谣,不传谣,真实亲身经历》
施工地点: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八一路与川汇路交叉口《川汇昌建广场》7c标段
建设单位:河南昌建北区地产有限公司
总包单位: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分包单位:开封龙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河南一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我们是2019年6月23日至2019年10月15日在周口市川汇区重点项目工程《川汇昌建广场》干的木工,共欠农民工1221036.5元,经过政府协调已支付817341元,还欠403695元。2021年5月份在周口市川汇区法院进行立案
原一审:周口市川汇区沙南法庭连东超法官经过多次开庭审理调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判决:由总包单位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先行清偿,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开封龙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纠纷另案主张。
我们的案子2022年1月11日在周口晚报也进行了报道。
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交上诉
原二审: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曹春萍法官给我们开了一次庭,农民工提交的证据材料连审查都没有直接给我们发回重审。
重审一审:周口市川汇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法庭张玉红法官进行一次开庭,判决由开封龙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我们25位农民工的工资,我们农民工不服提出上诉。
重审二审: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曹春萍法官主审,判决农民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1月13日向周口市川汇区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4月17日 执行结束。
我们25位农民工对周口市川汇区张玉红法官和周口市曹春萍法官判决有以下质疑:
1;周口市川汇区张玉红法官和周口市中级法院曹春萍法官;你们两位法官在我们的判决书提出的(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不适用农民工那么什么法律条例适用农民工?你们两位也是在法院工作几十年的老法官了,不可能连最基本的法律适用问题都不清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2016〕1号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九)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2:庭上开封龙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刘木县多次提出让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先把钱优先支付给农民工,他们没有收到过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一分钱,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反驳280余万元支付给了开封龙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农民工,并且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还支付超了,既然支付了还支付多了,那么这么多欠薪的哪来的?我们几个班组被撤场第一时间就到劳动监察大队立的案子也才220多万,这钱去哪了?
3;关于我们农民工提供 的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涉案工地违法转包的文件你们直接连采纳都不采纳,直接判决合法,那我们更想问一下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这个文件就是一张废纸吗
4:为什么把我们农民工欠薪的案子一直跟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开封龙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工程纠纷案件纠缠在一起,这不是两个不同的案子吗?
以上可见张玉红法官和曹春萍法官并不是从根上真心帮助农民工解决欠薪问题,没有尊重过农民工提供的证据,而是在故意制造矛盾,避重就轻,并没有做到一个法官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明知道开封龙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没有拿过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分钱,没有清偿支付能力,还要故意判给一个没有支付能力的公司,不是故意让农民工拿不到血汗钱吗?
农民工被欠薪很多部门都让农民工理性讨薪,不要闹,不要走极端,当农民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权益
的时候为什么还是拿不到自己的血汗钱??
施工地点: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八一路与川汇路交叉口《川汇昌建广场》7c标段
建设单位:河南昌建北区地产有限公司
总包单位: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分包单位:开封龙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河南一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我们是2019年6月23日至2019年10月15日在周口市川汇区重点项目工程《川汇昌建广场》干的木工,共欠农民工1221036.5元,经过政府协调已支付817341元,还欠403695元。2021年5月份在周口市川汇区法院进行立案
原一审:周口市川汇区沙南法庭连东超法官经过多次开庭审理调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判决:由总包单位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先行清偿,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开封龙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纠纷另案主张。
我们的案子2022年1月11日在周口晚报也进行了报道。
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交上诉
原二审: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曹春萍法官给我们开了一次庭,农民工提交的证据材料连审查都没有直接给我们发回重审。
重审一审:周口市川汇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法庭张玉红法官进行一次开庭,判决由开封龙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我们25位农民工的工资,我们农民工不服提出上诉。
重审二审: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曹春萍法官主审,判决农民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1月13日向周口市川汇区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4月17日 执行结束。
我们25位农民工对周口市川汇区张玉红法官和周口市曹春萍法官判决有以下质疑:
1;周口市川汇区张玉红法官和周口市中级法院曹春萍法官;你们两位法官在我们的判决书提出的(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不适用农民工那么什么法律条例适用农民工?你们两位也是在法院工作几十年的老法官了,不可能连最基本的法律适用问题都不清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2016〕1号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九)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2:庭上开封龙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刘木县多次提出让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先把钱优先支付给农民工,他们没有收到过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一分钱,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反驳280余万元支付给了开封龙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农民工,并且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还支付超了,既然支付了还支付多了,那么这么多欠薪的哪来的?我们几个班组被撤场第一时间就到劳动监察大队立的案子也才220多万,这钱去哪了?
3;关于我们农民工提供 的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涉案工地违法转包的文件你们直接连采纳都不采纳,直接判决合法,那我们更想问一下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这个文件就是一张废纸吗
4:为什么把我们农民工欠薪的案子一直跟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开封龙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工程纠纷案件纠缠在一起,这不是两个不同的案子吗?
以上可见张玉红法官和曹春萍法官并不是从根上真心帮助农民工解决欠薪问题,没有尊重过农民工提供的证据,而是在故意制造矛盾,避重就轻,并没有做到一个法官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明知道开封龙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没有拿过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分钱,没有清偿支付能力,还要故意判给一个没有支付能力的公司,不是故意让农民工拿不到血汗钱吗?
农民工被欠薪很多部门都让农民工理性讨薪,不要闹,不要走极端,当农民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权益
的时候为什么还是拿不到自己的血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