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法,出生就有国籍的国家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出生地原则,出生在某国境内,则具有该国国籍;二是血统原则,出生时父母或者只有一方父母具有某国国籍,则该婴儿也将具有该国国籍。出生地原则即根据出生地来确定国籍,凡是出生在某个国家的婴儿,即可以拥有改国的国籍;血统原则則是指出生时,父母中至少一方具有某国国籍,则该婴儿也会自动获得相应的国籍。世界各国对于国籍的认可标准不尽相同,比如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则支持“血统原则”,即具有一方或双方父母的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公民身份的孩子出生时即可获得该国国籍;而中国、英国以及大多数欧洲国家都采取的是“出生地原则”,凡是出生在某国的外国公民婴儿,虽然双方父母都不具有该国国籍,但仍可以获得该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