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资治通鉴》:
上与群臣论止盗,或请重法以禁之,上哂之,曰:“民之所以为盗者,由赋繁役重,官吏贪求,饥寒切身,故不暇顾廉耻耳。朕当去奢省费,轻徭薄赋,选用廉吏,使民衣食有余,则自不为盗,安.用重法邪?”自是数年之后,海内升平,路不拾遗,外户不闭,商旅野宿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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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贼胡言乱语说的路不拾遗夜不闭户是证据,以上为原文,讲的是只要没有重税和苦徭数年后连捡别人东西,晚上关门都不会有,不需要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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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有哪怕一句话讲了实现了吗?
宵禁制度就是反驳铁证,古人晚上不让出门,原因很简单晚上窃贼多,不然古人不是疯子不让别人活动。
周代《周礼·秋官司寇》列出“司寤氏”一职位,并明确其职能:“掌夜时,以星分夜,以诏夜士夜禁,御晨行者,禁宵行者、夜游者”。
唐朝的《宫卫令》规定:每天晚上衙门的漏刻“昼刻”已尽,就擂响六百下“闭门鼓”;每天早上五更三点后,就擂响四百下“开门鼓”。凡是在“闭门鼓”后、“开门鼓”前在城里大街上无故行走的,就触犯“犯夜”罪名,要笞打二十下。
北宋初创,便将宵禁制度的“一更”宵禁变为“三更”宵禁
明清宵禁令:凡京城夜禁,一更三点,钟声已静之后,五更三点,钟声未动之前,犯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郡城镇各减一等,其公务急速、疾病、生产、死丧不在禁限。其暮钟未静,晓钟已动,巡夜人等故将行人拘留,诬执犯夜者,抵罪。若犯夜拒捕及打夺者,杖一百;因而殴人至折伤以上者绞,死者斩。
清律:「城市乡村如有当街搭台悬灯、唱演夜戏者,将为首之人照违制律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不行查拏之地方保甲,照不应重律杖八十;不实力奉行之文武各官交部议处;若乡保人等有借端勒索者,照索诈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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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捡钱捡东西,这个本来就是想想只有贫富差距一样才有可能,不然乞丐捡到还会还给你吗?《清明上河图》护城河桥两端,作者插入了三个乞丐。
第一个乞丐是个小孩,他乞讨的对象是汴河栏杆旁观景的游客。
第二个是名老妇,站在屋檐下的她遇到了好心人,一名拿着手杖的老汉正在给钱。
第三个乞丐坐在地上向行人乞讨,他的周边熙熙攘攘的人群中有挑担的、围观的,还有一个骑驴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