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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星期辩论会见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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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教育乱收费  一石激起千层浪

专家说法
教育也是消费适用消法保护
教育也是一种消费,它属于一种服务行为,教育机构提供教育服务,受教育者是接受服务的人。
既然教育是一种消费,那么它就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接受教育服务的消费者,就应当充分享受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包括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同时,提供教育服务的教育机构,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服务提供者的种种约束,履行相应的“经营者”的义务。
但是教育却又明显地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服务,它是国家和社会给民众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具有极强的公益性、社会福利性和国家意志性。
目前,学费过高、教育乱收费等问题已经严重妨害了教育事业的发展,也损害到了社会公平,更让很多民众痛苦不堪。这样的事情不应该发生在一个追求和谐的社会里。
该问题难以根治的根本原因在于教育过度产业化与其公益本质的冲突。既然是公益事业,便不能完全地市场化、产业化经营,过度的产业化只会导致社会公共资源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用来谋利的工具。
教育系国家之未来、民族之希望所在。面对这样一个宏大的社会命题,我们现在可以做、也应该做的第一步,便是依法兴教,从降低学费开始,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邱宝昌(中消协专家顾问)

法眼观察
乱收费是“侵占公民财产”
教育乱收费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行政乱收费一样,都是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不法侵占。
试想,一个公民挪用了公款,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一经发现都会被定罪。但是倘若公权以乱收费的形式侵占了公民的财产,却往往只是退赔了之,这是明显的法律处罚的不平等。
经济转型时期,公权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成了一个引起广泛重视的社会问题。但是目前,我国的刑法只是对公权侵害公民人身权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条款,例如规定了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等等。对公权侵害公民财产权的刑罚处罚还是一个空白地带。
要彻底解决乱收费的问题,就应该从法制的视角去审视,让侵占公民财产的乱收费行为受到刑法的制裁。
唐光诚(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另类看点
收费权过分集中也是乱收费原因
缺乏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笔者以为,教育乱收费的原因之一在于收费中规制权、执行权和收益权这三权过度集中到学校这个单一的部门手中。规制权也就是由谁来制定收费的规则;执行权就是由谁来执行收费的任务;收益权就是收来的钱由谁受益。
胡芳
应试教育才是乱收费的罪魁
学生要考好成绩要上好学校,就得购买大量资料,就得小考大考不停地考,就得充分利用周日假日补课;一旦分数不够上重点学校,就得交赞助费、共建费。应试教育使学校运转费用提高,使日常教学费用提高,而在教育经费短缺的情况下,学校就理所当然地把这些负担转嫁到学生身上。
可以说,是应试教育加大了教育成本,是应试教育使乱收费成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星采
地方教育收费政策应该来一次大清理
据报道,南京审计学院之所以出口就说发改委“胡扯”,是因为他们手头上有江苏物价、教育、财政三部门于2002年联手出台的收费标准;太原市教育局之所以称发改委“误判”,是因为太原五中高中招生收费依据的是山西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于1999年发出的通知。
因此,要想根治教育乱收费,就必须对地方教育收费政策来一次大清理,凡与国家出台的教育收费政策相违背的,一律作废;同时应明确规定,今后,如果因地方政策出现偏差而导致乱收费的,就要追究相关政府部门的责任。 
吴应海
担心“一致整改”变成此事的句号
不认账的学校终于表态要积极整改。我猜测,这一表态可能将为此次曝光事件画上一个句号,而这也正是我所担心的。试问,仅仅是被曝光的八所学校存在乱收费问题吗?仅仅靠一两次曝光能根治教育乱收费吗?但愿因此次曝光事件引发的种种问题不会就此拉上帷幕。
刘楚汉
观点碰撞
-家长VS学校



1楼2006-02-25 19:53回复
    • 221.220.224.*
    这一期也做得相当精彩


    3楼2006-02-25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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