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某项目开标时有3家投标人,开标过程中有一家投标人撤销投标后,是否可以继续开标?
2.如果进入评标环节,又有一家投标人被否决,是否应当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
答: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本项目开标时即为投标截至时,投标人数量不少于3个,因此,仍然可以继续开标。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能撤销投标文件。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令第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这里的“可以否决”是指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竞争情况作出相应判断,这是将否决全部投标的裁量权赋予了评标委员会,并未规定“必须否决全部投标”。出现有效投标不足3个时,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实际情况和经过评审后投标是否仍具备竞争性而决定是否继续评标或否决所有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