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顺“班主任奸杀女学生”案还原:当事人否认杀人原创2018-02-11 01:48·民主与法制时报
核心阅读:20年前,发生在浙江省泰顺县的一起“班主任奸杀女学生案”曾经轰动一时。虽然当年认定的“凶犯”已经服刑完毕,但其至今认为自己无罪。多位法律人士也表示,该案侦办和审理过程中存在瑕疵。
出狱后的刘开友接受采访。记者 邵春雷/摄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邵春雷 浙江泰顺 报道
在监狱服刑20多年后的刘开友终于迎来了他人生第二春。
他在出狱两年后娶妻生子。1月29日,已是54岁的他在浙江泰顺县老家为刚刚出生的女儿摆了满月酒,前来道喜的几乎没有外人,都是他的兄弟姐妹以及家人。
喜庆之时回忆起20年前的往事,刘开友几度哽咽。
1996年6月,身为教师的刘开友结婚刚一年,妻子也即将临产。然而,突因他所带的中学高三年级某班女学生陈某青被杀,而被泰顺县公安局认定为奸杀学生的犯罪嫌疑人,后经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终审被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彼时,刘开友是陈某青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如今20多年过去了,刘开友始终认为,他从来没有杀过人。
他在服刑期间,上诉被驳回,但仍一直坚持申诉,然而均石沉大海。他的家人也在不停地为他奔走,但几乎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2015年6月,经过7次减刑后,刘开友刑满释放。2017年4月10日,刘开友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递交了申诉状;12月28日,又向第三巡回法庭递交了补充申诉状,目前仍在等待申诉结果。
女学生被杀,班主任被确定为嫌疑人
1996年6月7日晚,距离高考还有一个月的时间,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一中高三(4)班的女学生陈某青被一名青年男子叫出后一夜未归。次日早晨5点多,陈某青的尸体在距离自己家400米左右的山上被发现,公安部门随即介入调查。
据陈某青的父母当时泣诉,当晚10时许,门外有一个穿白色衬衫,头发右侧往外翘,双手握自行车的男人叫女儿。我们问女儿这么晚了到哪去,女儿回答说到“泥沙滩”去一下就回来,结果……
据刘开友回忆,当时很多学生被公安局叫去问话。作为班主任的他主动到陈某青家里去安慰家长,同时还要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以免影响学习。高三的许多老师也被公安叫去把守各个路口,以防犯罪嫌疑人逃脱。
6月8日下午,刘开友被泰顺县公安局叫去了解陈某青的日常生活与在校的交际情况。6月9日,泰顺县公安局根据掌握的情况发出“6·7”重大杀人案协查通报,通报指出了嫌疑男青年的体貌特征:20多岁,狭长脸,身高1.65米至1.70米,体型中等,穿白色上衣,骑一辆黑把山地车。
6月10日,刘开友又被叫去问话,然而这一去就再也没有回来。据刘开友前妻王必荣介绍,此时她仍没有多想,她认为,刘开友是遇害学生的班主任,多叫去问话也没有什么。让她想不到的是,这期间公安也对她进行问话,并搜查了他们的宿舍,拿走了刘开友放在宿舍的衣物。同时,还将平时在刘开友家学习的蔡某宇(王必荣姑姑家的女儿)和刘某荣(刘开友哥哥家的女儿)也叫到公安局问话。
6月12日凌晨4点,王必荣又被叫到公安局的一个宾馆,办案人员告诉她,人是刘开友杀的,刘开友已经承认。
王必荣并不相信这是事实,当时她坚决认为案发时间刘开友和她在一起。到了当天下午,公安人员还让王必荣看了对刘开友的讯问笔录,称“绝对没错”。
之后,王必荣被办案人员持续询问当晚的活动轨迹,并向她出示了刘开友杀人的各种证据。此时,即将临产的王必荣也开始怀疑自己的记忆力,也认为是刘开友杀了人。
1996年6月14日,温州日报刊发报道称,泰顺县公安局于6月12日破获一起轰动泰顺山城的“6·7”强奸未遂杀人案。刘开友被确认强奸未遂,而后杀害了陈某青。
记者在走访中发现,很多刘开友的熟人和同事回忆起当年发生的事都不敢相信。刘开友曾带过的学生陈某蔚表示,刘开友在代课期间认真负责,并且为人踏实,当听说是他杀了人的时候非常惊讶。刘开友的泰顺县一中原同事季某生也认为,当时他听说后也认为是不可能的。刘开友的同学则表示,刘开友在上学时为人和善,很少与人发生摩擦。
疑点重重的判决
1996年8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刘开友提起公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6月7日晚10时许,刘开友利用师生关系,从自家到罗阳镇南塔路29号陈家门口,以谈话为由,将该班女学生陈某青骗至罗阳镇南塔“泥沙滩”山顶上。而后,提出要与陈接吻和性行为,并强行解陈的裤带,遭陈拒绝,刘开友继续用暴力时,陈某青说,“我要将此事说出去,你连教师都当不成”,于是刘开友继续将陈的裤带拉断,陈某青再次呼救并脱逃。刘开友见强奸不成,即起杀人恶念。当陈某青逃跑跌倒时,刘开友拾起石块朝陈的面部、头部猛砸数下,致陈某青当场死亡。并移尸附近草丛中,拉下其胸罩进行猥亵,而后,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刘开友无视国法,采用暴力手段***学生未成后,恐事败露,竟杀人灭口,特别残忍,并作出了(1996)温刑初字第230号判决书,判决刘开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一审判决书载明的证据,判决刘开友的依据共有7份,判决书显示,认定刘开友杀人的证据主要有王必荣证词,一块作案用的石头;一件有精斑的牛仔裤和有一滴O型血的运动鞋,还有刘开友自己的供述。
刘开友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他的供述实属是“被迫”编出来的,是审讯人员引导下自己编造出来的。“后来我表示没有杀害陈某青,要求重新做笔录。但公安并没有同意。”
记者从刘开友笔录和现场勘查记录发现,确有多处不符,如刘开友供述,他将陈某青的腰带解下来扔在现场,而现场勘查是:陈某青的腰带变成了5段。刘开友的一审辩护律师张耀军也曾指出,刘开友在公安的笔录中供述的石头较小,他一只手握住石头的大部分,但在现场提取的作为作案凶器的石头却很大,两只手还不能握住它的大部分。
另外,刘开友在供述中还称,在强奸陈某青时,陈曾拼命叫喊。而此时正值晚上11点左右,很静,陈家仅离案发现场450米,按照常理,附近的人或者陈家的人应能听到喊叫。
王必荣也称,她的笔录也不是其本意。她始终在强调,当晚她与刘开友在一起,刘开友并没有外出。
证人变“包庇者”被处罚
一审判决书显示,王必荣的证言证明,6月7日晚刘开友曾外出。
但2018年1月30日,王必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判决上的证词是她在强大的精神压力下做出的,事后曾多次向公安机关表示“案发当晚刘开友的确是和我在一起”。
案发时王必荣正值孕期,马上临产。6月10日刘开友被带走后,王必荣面临着强大的精神压力。
1996年6月12日,即将生产的王必荣再次被请到公安局接受长时间的问询,也就在这一天王必荣的供词发生了转变,这也成为王必荣噩梦的开始。
“那天(6月12日),警察拿着刘开友签字承认自己杀人的供词让我看,当时我就蒙了,感觉天塌下来了。警察以及周围的人包括我的父母都认为刘开友杀人了,而我坚持认为,不管他认不认罪,我都不能撒谎,他确实和我在一起。”王必荣哽咽着向记者回忆称,“警察和父母都还是不停地劝慰我,刘开友自己都承认了,你不说也没有意义,而且孩子一出生就要面临一个有罪的父亲的现实,你还年轻,你自己好好想想……”
“这一天经历了很长时间的询问,从凌晨4点多钟一直到晚上,最后我身心俱疲,选择了妥协。”王必荣说。
之后,王必荣非常后悔,并先后多次向公安局请求重新录证词,并提供了当晚“刘开友与自己在一起”的见证人。
8月14日,王必荣被泰顺县公安机关带走,并关押起来。直到1997年9月29日,泰顺县人民法院出具了(1997)泰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在刘开友一案调查取证时,王必荣为使丈夫逃避法律制裁,称其丈夫刘开友当晚一直和她在家,对刘开友于当晚10点左右外出这一重要情节做了假证明,被认定为构成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另外,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刘开友14岁的侄女刘某荣作证称,6月7日当晚,自己在刘开友家做作业,当晚9点多离开时刘开友一直在家,而且在10点多的时候还在校园里再次见到刘开友夫妇。
刘开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公安办案人员于1996年9月9日第一次找到刘某荣询问,刘某荣称案发前后均在学校见到了刘开友。泰顺县公安局便以扰乱机关工作秩序对14岁的刘某荣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最后刘某荣的父亲缴纳了500元钱,刘某荣才免于拘留。
而对于自己的自行车被作为叔叔的作案工具,刘某荣表示,刘开友在出事前并不知道她有自行车。在出事后没人管她了,她才骑出自行车,出事后那几天叔叔比较忙,才开始骑着她的自行车出去办事;其次就是,她的自行车是女式飞达自行车,车把有很大的弯度,而且轮胎也不宽,与陈某青父母所看到的以及公安局发出的通报所称的山地自行车相去甚远。
证据被指与事实有出入
刘开友不服一审判决,将该案上诉至浙江省高院。
浙江省高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刘开友强奸(未遂)、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认可,但对量刑进行了修改,最终改判刘开友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刘开友二审期间并没有辩护人。
而对于刘开友案中的主要物证带有斑点(血迹)白色旅游鞋,刘开友的一审辩护律师张耀军曾向法庭提出:血型鉴定只能当做排除认定,而不能作为同一认定,并郑重向法庭申请进行DNA鉴定,但法庭并未理会这个意见。
张耀军曾在一审辩护时还指出,刘开友也不具备作案时间。他在一审开庭时就提交了证人董某文、徐某兵、夏某梅、胡某清、蔡某宇、刘某荣的证言。董某文证实,他在6月7日晚上10点30分左右,曾在泰顺一中教师宿舍见到了刘开友。证人徐某兵的证言支持了董某文陈述的事实。根据证人胡某丽、刘某荣的证言证实,他们在6月7日晚上11点左右,在泰顺县一中校园内见到了刘开友及王必荣。证人夏某梅、蔡某宇在时间上支持了胡某清、刘某荣证言的真实性。王必荣在7月29日的陈述也与胡某清、刘某荣的证言相互印证。也就是说,刘开友当晚活动在泰顺县一中内。
记者试图联系董某文,但一直未得到回复。刘某荣对记者表示,当时她说的都是实情,还因未配合警方录口供而被刑事拘留。
针对其他证据,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事诉讼法研究所副所长史立梅教授指出,根据一审判决书载明的证据,能够指向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只有王必荣的证言、鞋上的血型鉴定以及刘开友自己的供述。但王必荣的证言内容仅仅是说刘开友有作案时间,并不能证明刘开友实施了犯罪,证明力比较弱,且后来该证言又被她自己推翻了,王必荣因此被判了伪证罪。刘开友的有罪供述是不稳定的,审讯前期和庭审期间刘开友都不认罪,只是在侦查期间曾经做过有罪供述,且该供述是经过长时间的讯问并且在侦查人员的威胁之下做出的,其可信度不高;而血型鉴定不能作为同一性的认定,即使刘开友的鞋上是O型血,也不能就此认定就是被害人的血;而刘开友自己裤子上的精斑与本案更没有任何关联性。
史立梅称,仅凭判决书中所列举的证据,本案根本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而对于二审判决书中认为“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的表达,史立梅教授认为,两个“基本”的标准低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认定有罪标准。而且二审判决书中没有提出任何把死刑改判死缓的依据,如果犯罪事实成立,而且性质这么严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没有问题的,这样的判决似乎是留有余地。
其次,二审判决书中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修正),而在二审判决中根本没有出现辩护人的任何意见和字眼,这与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是相违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修正)第34条第3款,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刘开友的申诉代理律师张铁雁认为,从程序的角度来看,一、二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对强奸案件进行公开审理。二审法院在既没有刘开友委托的辩护人参与,也没有指定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审理该案,明显严重违法,剥夺了刘开友的辩护权,明显违反了1996年3月17日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关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
“因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一、二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张铁雁说。
原标题:浙江泰顺“班主任奸杀女学生”案调查
核心阅读:20年前,发生在浙江省泰顺县的一起“班主任奸杀女学生案”曾经轰动一时。虽然当年认定的“凶犯”已经服刑完毕,但其至今认为自己无罪。多位法律人士也表示,该案侦办和审理过程中存在瑕疵。
出狱后的刘开友接受采访。记者 邵春雷/摄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邵春雷 浙江泰顺 报道
在监狱服刑20多年后的刘开友终于迎来了他人生第二春。
他在出狱两年后娶妻生子。1月29日,已是54岁的他在浙江泰顺县老家为刚刚出生的女儿摆了满月酒,前来道喜的几乎没有外人,都是他的兄弟姐妹以及家人。
喜庆之时回忆起20年前的往事,刘开友几度哽咽。
1996年6月,身为教师的刘开友结婚刚一年,妻子也即将临产。然而,突因他所带的中学高三年级某班女学生陈某青被杀,而被泰顺县公安局认定为奸杀学生的犯罪嫌疑人,后经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终审被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彼时,刘开友是陈某青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如今20多年过去了,刘开友始终认为,他从来没有杀过人。
他在服刑期间,上诉被驳回,但仍一直坚持申诉,然而均石沉大海。他的家人也在不停地为他奔走,但几乎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2015年6月,经过7次减刑后,刘开友刑满释放。2017年4月10日,刘开友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递交了申诉状;12月28日,又向第三巡回法庭递交了补充申诉状,目前仍在等待申诉结果。
女学生被杀,班主任被确定为嫌疑人
1996年6月7日晚,距离高考还有一个月的时间,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一中高三(4)班的女学生陈某青被一名青年男子叫出后一夜未归。次日早晨5点多,陈某青的尸体在距离自己家400米左右的山上被发现,公安部门随即介入调查。
据陈某青的父母当时泣诉,当晚10时许,门外有一个穿白色衬衫,头发右侧往外翘,双手握自行车的男人叫女儿。我们问女儿这么晚了到哪去,女儿回答说到“泥沙滩”去一下就回来,结果……
据刘开友回忆,当时很多学生被公安局叫去问话。作为班主任的他主动到陈某青家里去安慰家长,同时还要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以免影响学习。高三的许多老师也被公安叫去把守各个路口,以防犯罪嫌疑人逃脱。
6月8日下午,刘开友被泰顺县公安局叫去了解陈某青的日常生活与在校的交际情况。6月9日,泰顺县公安局根据掌握的情况发出“6·7”重大杀人案协查通报,通报指出了嫌疑男青年的体貌特征:20多岁,狭长脸,身高1.65米至1.70米,体型中等,穿白色上衣,骑一辆黑把山地车。
6月10日,刘开友又被叫去问话,然而这一去就再也没有回来。据刘开友前妻王必荣介绍,此时她仍没有多想,她认为,刘开友是遇害学生的班主任,多叫去问话也没有什么。让她想不到的是,这期间公安也对她进行问话,并搜查了他们的宿舍,拿走了刘开友放在宿舍的衣物。同时,还将平时在刘开友家学习的蔡某宇(王必荣姑姑家的女儿)和刘某荣(刘开友哥哥家的女儿)也叫到公安局问话。
6月12日凌晨4点,王必荣又被叫到公安局的一个宾馆,办案人员告诉她,人是刘开友杀的,刘开友已经承认。
王必荣并不相信这是事实,当时她坚决认为案发时间刘开友和她在一起。到了当天下午,公安人员还让王必荣看了对刘开友的讯问笔录,称“绝对没错”。
之后,王必荣被办案人员持续询问当晚的活动轨迹,并向她出示了刘开友杀人的各种证据。此时,即将临产的王必荣也开始怀疑自己的记忆力,也认为是刘开友杀了人。
1996年6月14日,温州日报刊发报道称,泰顺县公安局于6月12日破获一起轰动泰顺山城的“6·7”强奸未遂杀人案。刘开友被确认强奸未遂,而后杀害了陈某青。
记者在走访中发现,很多刘开友的熟人和同事回忆起当年发生的事都不敢相信。刘开友曾带过的学生陈某蔚表示,刘开友在代课期间认真负责,并且为人踏实,当听说是他杀了人的时候非常惊讶。刘开友的泰顺县一中原同事季某生也认为,当时他听说后也认为是不可能的。刘开友的同学则表示,刘开友在上学时为人和善,很少与人发生摩擦。
疑点重重的判决
1996年8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刘开友提起公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6月7日晚10时许,刘开友利用师生关系,从自家到罗阳镇南塔路29号陈家门口,以谈话为由,将该班女学生陈某青骗至罗阳镇南塔“泥沙滩”山顶上。而后,提出要与陈接吻和性行为,并强行解陈的裤带,遭陈拒绝,刘开友继续用暴力时,陈某青说,“我要将此事说出去,你连教师都当不成”,于是刘开友继续将陈的裤带拉断,陈某青再次呼救并脱逃。刘开友见强奸不成,即起杀人恶念。当陈某青逃跑跌倒时,刘开友拾起石块朝陈的面部、头部猛砸数下,致陈某青当场死亡。并移尸附近草丛中,拉下其胸罩进行猥亵,而后,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刘开友无视国法,采用暴力手段***学生未成后,恐事败露,竟杀人灭口,特别残忍,并作出了(1996)温刑初字第230号判决书,判决刘开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一审判决书载明的证据,判决刘开友的依据共有7份,判决书显示,认定刘开友杀人的证据主要有王必荣证词,一块作案用的石头;一件有精斑的牛仔裤和有一滴O型血的运动鞋,还有刘开友自己的供述。
刘开友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他的供述实属是“被迫”编出来的,是审讯人员引导下自己编造出来的。“后来我表示没有杀害陈某青,要求重新做笔录。但公安并没有同意。”
记者从刘开友笔录和现场勘查记录发现,确有多处不符,如刘开友供述,他将陈某青的腰带解下来扔在现场,而现场勘查是:陈某青的腰带变成了5段。刘开友的一审辩护律师张耀军也曾指出,刘开友在公安的笔录中供述的石头较小,他一只手握住石头的大部分,但在现场提取的作为作案凶器的石头却很大,两只手还不能握住它的大部分。
另外,刘开友在供述中还称,在强奸陈某青时,陈曾拼命叫喊。而此时正值晚上11点左右,很静,陈家仅离案发现场450米,按照常理,附近的人或者陈家的人应能听到喊叫。
王必荣也称,她的笔录也不是其本意。她始终在强调,当晚她与刘开友在一起,刘开友并没有外出。
证人变“包庇者”被处罚
一审判决书显示,王必荣的证言证明,6月7日晚刘开友曾外出。
但2018年1月30日,王必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判决上的证词是她在强大的精神压力下做出的,事后曾多次向公安机关表示“案发当晚刘开友的确是和我在一起”。
案发时王必荣正值孕期,马上临产。6月10日刘开友被带走后,王必荣面临着强大的精神压力。
1996年6月12日,即将生产的王必荣再次被请到公安局接受长时间的问询,也就在这一天王必荣的供词发生了转变,这也成为王必荣噩梦的开始。
“那天(6月12日),警察拿着刘开友签字承认自己杀人的供词让我看,当时我就蒙了,感觉天塌下来了。警察以及周围的人包括我的父母都认为刘开友杀人了,而我坚持认为,不管他认不认罪,我都不能撒谎,他确实和我在一起。”王必荣哽咽着向记者回忆称,“警察和父母都还是不停地劝慰我,刘开友自己都承认了,你不说也没有意义,而且孩子一出生就要面临一个有罪的父亲的现实,你还年轻,你自己好好想想……”
“这一天经历了很长时间的询问,从凌晨4点多钟一直到晚上,最后我身心俱疲,选择了妥协。”王必荣说。
之后,王必荣非常后悔,并先后多次向公安局请求重新录证词,并提供了当晚“刘开友与自己在一起”的见证人。
8月14日,王必荣被泰顺县公安机关带走,并关押起来。直到1997年9月29日,泰顺县人民法院出具了(1997)泰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在刘开友一案调查取证时,王必荣为使丈夫逃避法律制裁,称其丈夫刘开友当晚一直和她在家,对刘开友于当晚10点左右外出这一重要情节做了假证明,被认定为构成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另外,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刘开友14岁的侄女刘某荣作证称,6月7日当晚,自己在刘开友家做作业,当晚9点多离开时刘开友一直在家,而且在10点多的时候还在校园里再次见到刘开友夫妇。
刘开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公安办案人员于1996年9月9日第一次找到刘某荣询问,刘某荣称案发前后均在学校见到了刘开友。泰顺县公安局便以扰乱机关工作秩序对14岁的刘某荣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最后刘某荣的父亲缴纳了500元钱,刘某荣才免于拘留。
而对于自己的自行车被作为叔叔的作案工具,刘某荣表示,刘开友在出事前并不知道她有自行车。在出事后没人管她了,她才骑出自行车,出事后那几天叔叔比较忙,才开始骑着她的自行车出去办事;其次就是,她的自行车是女式飞达自行车,车把有很大的弯度,而且轮胎也不宽,与陈某青父母所看到的以及公安局发出的通报所称的山地自行车相去甚远。
证据被指与事实有出入
刘开友不服一审判决,将该案上诉至浙江省高院。
浙江省高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刘开友强奸(未遂)、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认可,但对量刑进行了修改,最终改判刘开友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刘开友二审期间并没有辩护人。
而对于刘开友案中的主要物证带有斑点(血迹)白色旅游鞋,刘开友的一审辩护律师张耀军曾向法庭提出:血型鉴定只能当做排除认定,而不能作为同一认定,并郑重向法庭申请进行DNA鉴定,但法庭并未理会这个意见。
张耀军曾在一审辩护时还指出,刘开友也不具备作案时间。他在一审开庭时就提交了证人董某文、徐某兵、夏某梅、胡某清、蔡某宇、刘某荣的证言。董某文证实,他在6月7日晚上10点30分左右,曾在泰顺一中教师宿舍见到了刘开友。证人徐某兵的证言支持了董某文陈述的事实。根据证人胡某丽、刘某荣的证言证实,他们在6月7日晚上11点左右,在泰顺县一中校园内见到了刘开友及王必荣。证人夏某梅、蔡某宇在时间上支持了胡某清、刘某荣证言的真实性。王必荣在7月29日的陈述也与胡某清、刘某荣的证言相互印证。也就是说,刘开友当晚活动在泰顺县一中内。
记者试图联系董某文,但一直未得到回复。刘某荣对记者表示,当时她说的都是实情,还因未配合警方录口供而被刑事拘留。
针对其他证据,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事诉讼法研究所副所长史立梅教授指出,根据一审判决书载明的证据,能够指向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只有王必荣的证言、鞋上的血型鉴定以及刘开友自己的供述。但王必荣的证言内容仅仅是说刘开友有作案时间,并不能证明刘开友实施了犯罪,证明力比较弱,且后来该证言又被她自己推翻了,王必荣因此被判了伪证罪。刘开友的有罪供述是不稳定的,审讯前期和庭审期间刘开友都不认罪,只是在侦查期间曾经做过有罪供述,且该供述是经过长时间的讯问并且在侦查人员的威胁之下做出的,其可信度不高;而血型鉴定不能作为同一性的认定,即使刘开友的鞋上是O型血,也不能就此认定就是被害人的血;而刘开友自己裤子上的精斑与本案更没有任何关联性。
史立梅称,仅凭判决书中所列举的证据,本案根本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而对于二审判决书中认为“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的表达,史立梅教授认为,两个“基本”的标准低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认定有罪标准。而且二审判决书中没有提出任何把死刑改判死缓的依据,如果犯罪事实成立,而且性质这么严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没有问题的,这样的判决似乎是留有余地。
其次,二审判决书中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修正),而在二审判决中根本没有出现辩护人的任何意见和字眼,这与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是相违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修正)第34条第3款,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刘开友的申诉代理律师张铁雁认为,从程序的角度来看,一、二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对强奸案件进行公开审理。二审法院在既没有刘开友委托的辩护人参与,也没有指定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审理该案,明显严重违法,剥夺了刘开友的辩护权,明显违反了1996年3月17日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关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
“因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一、二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张铁雁说。
原标题:浙江泰顺“班主任奸杀女学生”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