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M8002注射液是一款双特异性抗体药物,靶向PD-L1/VEGF,是免疫和抗血管的双抗药物,同时发挥免疫抑制和抗血管生成的作用。
阻断血管内皮生长因子(VEGF)不仅可以抑制血管内皮细胞增殖和新生血管形成,还能改善肿瘤微环境,提高细胞毒性T淋巴细胞在肿瘤微环境中的浸润。同时阻断VEGF和PD-L1通路可形成协同抗癌作用。
研究药物:PM8002注射液联合紫杉醇注射液(II期)
登记号:CTR20220893
试验类型:单臂试验
适应症:小细胞肺癌(二线)
申办方:普米斯生物技术(珠海)有限公司
用药周期
PM8002注射液规格:10ml : 200mg/瓶;用法用量:给药途径:静脉输注 剂量:30 mg/kg。用法:将PM8002注射液稀释于0.9%生理盐水输注;用药时程:每3周给药1次,直至疾病进展、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或试验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紫杉醇注射液的规格为16.7ml:100mg;用法用量:给药途径:静脉输注,剂量:175mg/m^2。用法:将紫杉醇以0.9%氯化钠注射液,或5%葡萄糖注射液,或5%葡萄糖加0.9%氯化钠注射液稀释。用药时程:3周为一个给药周期,共5周期。
入选标准
1、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本研究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男性或女性,年龄≥18岁。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为小细胞肺癌。
4、仅接受过一线标准治疗且失败(定义为治疗过程中或末次治疗后疾病进展,有明确影像学证据)的患者:队列1:未经PD-1/PD-L1抗体治疗(暂不接受);队列2:经PD-1/PD-L1抗体治疗。
5、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开始研究治疗前14天内,未接受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等医学支持的情况下),定义如下:
血液系统: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血红蛋白(Hb)≥90g/L;
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1.5×正常上限(ULN),肝转移受试者应≤2×ULN;谷草转氨酶(AST)、谷丙转氨酶(ALT)≤3×ULN,肝转移受试者应≤5×ULN);
肾功能:血清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50ml/min;尿蛋白定性≤1+;如尿蛋白定性≥2+,则需进行24 h尿蛋白定量检查,如24 h尿蛋白定量<1g,则可以接受;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应≤1.5×ULN。
6、体力状况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0-1。
7、预期生存期≥12周。
8、明确有符合RECIST1.1要求的可测量病灶;如果既往接受过局部治疗(放疗、消融、血管介入等)的病灶是唯一病灶,则必须有该病灶疾病进展的明确影像学依据,(不接受将仅有的骨转移病灶或仅有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病灶作为可测量病灶)。
9、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开始研究治疗前7天内的血妊娠结果为阴性,且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6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套)。
10、男性受试者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6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且在此期间不捐献精子。
11、受试者必须提供研究治疗前新鲜获取或24个月内的归档肿瘤组织标本(优先使用最接近本研究的归档样本),如无法获得归档标本,须在研究治疗前28天内活检采集标本(不接受骨活检标本、细针穿刺活检及胸腹水样本、也不接受对仅有唯一靶病灶可供活检的受试者进行活检);如受试者筛选期获得既往肿瘤组织标本时间超过24个月,与申办方沟通后决定是否接受。
排除标准
1、严重过敏性疾病史、严重药物(含未上市的研究药物)过敏史或已知对本研究药物任何成分过敏。
2、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5.0等级评价≤1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3、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
4、具有重大出凝血障碍或其他明显出血风险证据:颅内出血或脊髓内出血病史;肿瘤病灶侵犯大血管且具有明显出血风险者;开始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发生过血栓形成或栓塞事件,或患有显著的血管疾病(如需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筛选前1个月内出现任何原因的临床显著的咯血或肿瘤出血;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使用出于治疗目的的抗凝治疗(低分子量肝素除外);开始研究治疗前10天内,使用抗血小板药物治疗,如阿司匹林(>325 mg/天)、氯吡格雷(>75 mg/天)、双嘧达莫、噻氯匹定或西洛他唑等;开始研究治疗前7天内,进行粗针穿刺活检或其他小手术,不包括血管输液装置的放置。
5、既往接受抗血管生成疗法时,出现过与抗血管生成疗法相关的≥3级毒性(发热等研究者认为对受试者不产生安全性风险的毒性除外)。
6、在开始研究治疗前接受过以下治疗或药物:
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重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牙科侵入性操作(如种植牙),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使用过减毒活疫苗;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针对脑部病灶放疗除外)、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药物治疗(包括未上市试验药物的治疗);
以下情况也需排除:开始研究治疗前6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治疗;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全身免疫刺激剂治疗(如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2)或仍处于治疗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取二者中较长者);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试验药物或治疗,或仍在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如已知),以两者时间长者为准。
6、在开始研究治疗前接受过以下治疗或药物: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静脉使用广谱抗生素治疗;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7、对受试者脑转移的要求:
存在中脑、脑桥、延髓、脊髓、脑膜、脊膜转移;
有症状的大脑或者小脑转移(表现为脑水肿和/或进展性生长等);
满足以下条件的大脑和小脑转移可以入组:无症状且无需治疗;放疗结束后稳定至少2周;停用皮质类固醇或抗癫痫类药物至少2周。
8、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除外临床稳定的自身免疫甲状腺病、I型糖尿病患者。
9、开始研究治疗前5年内,曾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可进行局部治疗且已治愈的恶性肿瘤除外(如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浅表性或非侵袭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
10、开始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出现以下情况:心肌梗死、严重/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卒中、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II级以上(含II级)的心功能不全。
11、开始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有腹瘘、气管食管瘘、胃肠穿孔或腹腔脓肿病史。
12、目前存在严重的上腔静脉综合征、脊髓压迫症状。
13、目前存在无法控制的胸腔、心包、腹腔积液。
14、目前有明确的间质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局部放疗引起的除外。
15、存在无法控制的肿瘤相关疼痛(需止痛药治疗者应在筛选时已有稳定的止痛治疗方案;无症状的转移性病灶,如其进一步生长可能会导致功能障碍或顽固性疼痛(如当前与脊髓压迫不相关的硬膜外转移),如适合,应在筛选前考虑局部治疗)。
16、开始研究治疗前,存在:先天性长QT综合征;使用心脏起搏器;左室射血分数(LVEF)<50%;QTcF间期:女性 >470ms,男性 > 450ms【QTcF=QT/(RR^0.33)】;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 ≥13.3 mmol/L);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 ≥150 mmHg和/或舒张压 ≥100 mmHg)。
17、既往曾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者。
18、已知有酒精滥用、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
19、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20、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
21、活动性梅毒感染。
22、有活动性肺结核,或既往有肺结核感染史但经治疗未能控制者。
23、HBsAg阳性或HBcAb阳性,且HBV-DNA>2000 IU/mL;HCV-Ab阳性,且HCV-RNA高于研究中心检测下限;可接受控制稳定的乙型肝炎患者,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乙型肝炎病毒载量(HBV DNA)≤ 500 IU/mL或检测下限 (仅当试验中心检测下限高于500 IU/ ml时);对于正在接受抗病毒药物治疗的患者,需同意在参加研究期间继续接受抗病毒治疗(除干扰素);对于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HBV-DNA > 500 IU/mL或检测下限(仅当试验中心检测下限高于500 IU/ ml时)但≤2000 IU/mL的乙型肝炎患者,需同意在开始研究药物前至少7天及参加研究期间继续接受抗病毒治疗(除干扰素)。
24、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基础病情可能会增加其接受研究药物治疗的风险,或是对于出现的毒性反应及AE的解释造成混淆的。
25、预期在研究期间需要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抗肿瘤药物治疗。
26、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7、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研究中心
北京
黑龙江哈尔滨
河南郑州
湖南长沙
吉林长春
江西南昌
上海
山东济南
四川成都
陕西西安
浙江杭州
安徽合肥
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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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断血管内皮生长因子(VEGF)不仅可以抑制血管内皮细胞增殖和新生血管形成,还能改善肿瘤微环境,提高细胞毒性T淋巴细胞在肿瘤微环境中的浸润。同时阻断VEGF和PD-L1通路可形成协同抗癌作用。
研究药物:PM8002注射液联合紫杉醇注射液(II期)
登记号:CTR20220893
试验类型:单臂试验
适应症:小细胞肺癌(二线)
申办方:普米斯生物技术(珠海)有限公司
用药周期
PM8002注射液规格:10ml : 200mg/瓶;用法用量:给药途径:静脉输注 剂量:30 mg/kg。用法:将PM8002注射液稀释于0.9%生理盐水输注;用药时程:每3周给药1次,直至疾病进展、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或试验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紫杉醇注射液的规格为16.7ml:100mg;用法用量:给药途径:静脉输注,剂量:175mg/m^2。用法:将紫杉醇以0.9%氯化钠注射液,或5%葡萄糖注射液,或5%葡萄糖加0.9%氯化钠注射液稀释。用药时程:3周为一个给药周期,共5周期。
入选标准
1、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本研究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男性或女性,年龄≥18岁。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为小细胞肺癌。
4、仅接受过一线标准治疗且失败(定义为治疗过程中或末次治疗后疾病进展,有明确影像学证据)的患者:队列1:未经PD-1/PD-L1抗体治疗(暂不接受);队列2:经PD-1/PD-L1抗体治疗。
5、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开始研究治疗前14天内,未接受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等医学支持的情况下),定义如下:
血液系统: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血红蛋白(Hb)≥90g/L;
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1.5×正常上限(ULN),肝转移受试者应≤2×ULN;谷草转氨酶(AST)、谷丙转氨酶(ALT)≤3×ULN,肝转移受试者应≤5×ULN);
肾功能:血清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50ml/min;尿蛋白定性≤1+;如尿蛋白定性≥2+,则需进行24 h尿蛋白定量检查,如24 h尿蛋白定量<1g,则可以接受;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应≤1.5×ULN。
6、体力状况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0-1。
7、预期生存期≥12周。
8、明确有符合RECIST1.1要求的可测量病灶;如果既往接受过局部治疗(放疗、消融、血管介入等)的病灶是唯一病灶,则必须有该病灶疾病进展的明确影像学依据,(不接受将仅有的骨转移病灶或仅有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病灶作为可测量病灶)。
9、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开始研究治疗前7天内的血妊娠结果为阴性,且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6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套)。
10、男性受试者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6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且在此期间不捐献精子。
11、受试者必须提供研究治疗前新鲜获取或24个月内的归档肿瘤组织标本(优先使用最接近本研究的归档样本),如无法获得归档标本,须在研究治疗前28天内活检采集标本(不接受骨活检标本、细针穿刺活检及胸腹水样本、也不接受对仅有唯一靶病灶可供活检的受试者进行活检);如受试者筛选期获得既往肿瘤组织标本时间超过24个月,与申办方沟通后决定是否接受。
排除标准
1、严重过敏性疾病史、严重药物(含未上市的研究药物)过敏史或已知对本研究药物任何成分过敏。
2、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5.0等级评价≤1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3、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
4、具有重大出凝血障碍或其他明显出血风险证据:颅内出血或脊髓内出血病史;肿瘤病灶侵犯大血管且具有明显出血风险者;开始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发生过血栓形成或栓塞事件,或患有显著的血管疾病(如需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筛选前1个月内出现任何原因的临床显著的咯血或肿瘤出血;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使用出于治疗目的的抗凝治疗(低分子量肝素除外);开始研究治疗前10天内,使用抗血小板药物治疗,如阿司匹林(>325 mg/天)、氯吡格雷(>75 mg/天)、双嘧达莫、噻氯匹定或西洛他唑等;开始研究治疗前7天内,进行粗针穿刺活检或其他小手术,不包括血管输液装置的放置。
5、既往接受抗血管生成疗法时,出现过与抗血管生成疗法相关的≥3级毒性(发热等研究者认为对受试者不产生安全性风险的毒性除外)。
6、在开始研究治疗前接受过以下治疗或药物:
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重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牙科侵入性操作(如种植牙),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使用过减毒活疫苗;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针对脑部病灶放疗除外)、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药物治疗(包括未上市试验药物的治疗);
以下情况也需排除:开始研究治疗前6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治疗;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全身免疫刺激剂治疗(如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2)或仍处于治疗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取二者中较长者);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试验药物或治疗,或仍在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如已知),以两者时间长者为准。
6、在开始研究治疗前接受过以下治疗或药物: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静脉使用广谱抗生素治疗;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7、对受试者脑转移的要求:
存在中脑、脑桥、延髓、脊髓、脑膜、脊膜转移;
有症状的大脑或者小脑转移(表现为脑水肿和/或进展性生长等);
满足以下条件的大脑和小脑转移可以入组:无症状且无需治疗;放疗结束后稳定至少2周;停用皮质类固醇或抗癫痫类药物至少2周。
8、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除外临床稳定的自身免疫甲状腺病、I型糖尿病患者。
9、开始研究治疗前5年内,曾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可进行局部治疗且已治愈的恶性肿瘤除外(如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浅表性或非侵袭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
10、开始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出现以下情况:心肌梗死、严重/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卒中、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II级以上(含II级)的心功能不全。
11、开始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有腹瘘、气管食管瘘、胃肠穿孔或腹腔脓肿病史。
12、目前存在严重的上腔静脉综合征、脊髓压迫症状。
13、目前存在无法控制的胸腔、心包、腹腔积液。
14、目前有明确的间质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局部放疗引起的除外。
15、存在无法控制的肿瘤相关疼痛(需止痛药治疗者应在筛选时已有稳定的止痛治疗方案;无症状的转移性病灶,如其进一步生长可能会导致功能障碍或顽固性疼痛(如当前与脊髓压迫不相关的硬膜外转移),如适合,应在筛选前考虑局部治疗)。
16、开始研究治疗前,存在:先天性长QT综合征;使用心脏起搏器;左室射血分数(LVEF)<50%;QTcF间期:女性 >470ms,男性 > 450ms【QTcF=QT/(RR^0.33)】;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 ≥13.3 mmol/L);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 ≥150 mmHg和/或舒张压 ≥100 mmHg)。
17、既往曾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者。
18、已知有酒精滥用、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
19、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20、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
21、活动性梅毒感染。
22、有活动性肺结核,或既往有肺结核感染史但经治疗未能控制者。
23、HBsAg阳性或HBcAb阳性,且HBV-DNA>2000 IU/mL;HCV-Ab阳性,且HCV-RNA高于研究中心检测下限;可接受控制稳定的乙型肝炎患者,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乙型肝炎病毒载量(HBV DNA)≤ 500 IU/mL或检测下限 (仅当试验中心检测下限高于500 IU/ ml时);对于正在接受抗病毒药物治疗的患者,需同意在参加研究期间继续接受抗病毒治疗(除干扰素);对于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HBV-DNA > 500 IU/mL或检测下限(仅当试验中心检测下限高于500 IU/ ml时)但≤2000 IU/mL的乙型肝炎患者,需同意在开始研究药物前至少7天及参加研究期间继续接受抗病毒治疗(除干扰素)。
24、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基础病情可能会增加其接受研究药物治疗的风险,或是对于出现的毒性反应及AE的解释造成混淆的。
25、预期在研究期间需要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抗肿瘤药物治疗。
26、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7、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研究中心
北京
黑龙江哈尔滨
河南郑州
湖南长沙
吉林长春
江西南昌
上海
山东济南
四川成都
陕西西安
浙江杭州
安徽合肥
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重要提示】印塔健康旗下公众号【全球好药资讯】所有文章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治疗谨遵医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