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欠债20年,不用还了?法院判决:未超过时效,该还!丨政法圈·拍案 2024-01-26 23:45 来源: 新黄河 发布于:山东省
原标题:村委会欠债20年,不用还了?法院判决:未超过时效,该还!丨政法圈·拍案
欠债超过20年,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且被告方还是村委会,案子到底怎么判?1月26日,济南中院就通报了这样一起特殊案例。
那么,这到底是一起怎样的案例呢?
原来,1998年至2000年期间,某村村委会因集体经济困难向韩某借款5次,共计109510.9元,并分别为其出具借条。2018年9月18日,在有村两委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清产核查工作小组成员参加的会议上,计算了截至2017年12月31日所欠韩某的借款本金109510.9元及利息329790元,并出具收款收据。2020年7月4日,在有村两委成员、党员代表、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中,再次明确村委会欠韩某借款共计420000余元,并同意支付韩某200000元,但该款项未实际支付。由于村委会一直未还借款,无奈之下,韩某于2023年11月24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村委会偿还借款本金109510.9元及利息。
村委会辩称,本案借款时间均发生在1998年至2000年之间,距今已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判决村委会偿还韩某借款本金109510.9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济南市莱芜区法院口镇法庭副庭长、二级法官郑瑞琦表示,本案中——
首先,虽然案涉五笔借款发生在1998年至2000年,借款均已超过二十年,但该五笔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不能认定韩某权利已经受到损害;
其次,在2018年9月18日召开的村委会议上,会议计算了村委会欠韩某的五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后村委会于2018年9月22日又为韩某出具了收款收据,再次明确了其中四笔借款本金及利息;
再次,在2020年7月4日召开的村委会议上,同意支付韩某200000元。因此截至起诉日,韩某的权利并未受到损害,应自其主张权利即起诉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故本案案涉借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对村委会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同时,三年诉讼时效是指在欠条中约定还款期限,且到期后三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若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律将不再予以保护。若出具的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是指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记者:陈彤彤 校对:高新 编辑:刘梅梅
原标题:村委会欠债20年,不用还了?法院判决:未超过时效,该还!丨政法圈·拍案
欠债超过20年,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且被告方还是村委会,案子到底怎么判?1月26日,济南中院就通报了这样一起特殊案例。
那么,这到底是一起怎样的案例呢?
原来,1998年至2000年期间,某村村委会因集体经济困难向韩某借款5次,共计109510.9元,并分别为其出具借条。2018年9月18日,在有村两委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清产核查工作小组成员参加的会议上,计算了截至2017年12月31日所欠韩某的借款本金109510.9元及利息329790元,并出具收款收据。2020年7月4日,在有村两委成员、党员代表、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中,再次明确村委会欠韩某借款共计420000余元,并同意支付韩某200000元,但该款项未实际支付。由于村委会一直未还借款,无奈之下,韩某于2023年11月24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村委会偿还借款本金109510.9元及利息。
村委会辩称,本案借款时间均发生在1998年至2000年之间,距今已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判决村委会偿还韩某借款本金109510.9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济南市莱芜区法院口镇法庭副庭长、二级法官郑瑞琦表示,本案中——
首先,虽然案涉五笔借款发生在1998年至2000年,借款均已超过二十年,但该五笔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不能认定韩某权利已经受到损害;
其次,在2018年9月18日召开的村委会议上,会议计算了村委会欠韩某的五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后村委会于2018年9月22日又为韩某出具了收款收据,再次明确了其中四笔借款本金及利息;
再次,在2020年7月4日召开的村委会议上,同意支付韩某200000元。因此截至起诉日,韩某的权利并未受到损害,应自其主张权利即起诉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故本案案涉借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对村委会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同时,三年诉讼时效是指在欠条中约定还款期限,且到期后三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若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律将不再予以保护。若出具的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是指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记者:陈彤彤 校对:高新 编辑:刘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