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待遇
(一)工资
教师的平均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津贴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补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缘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四)住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撑死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有限、优惠。县、乡两极人民政府应当魏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五)医疗、保健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监查,并银地支医安排教师进行修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六)退休或退职
教师退休或者退之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七)非公办教师待遇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社会利郎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