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判官淫律补篇(判官名之道,宋时人也)
凡奸淫之事: 有用药打胎,致丧一命者,加倍治罪。
凡奸淫处女: 在十二岁以上者,虽属诱奸调奸,俱以强奸论,若有害人命者,加倍治罪。
凡已有子而又置妾者: 一人,减寿二年。有功名者,削功名八分,不减寿。 凡寡妇无意改嫁: 而用计诱之者,减寿三年。有意改嫁,免去减寿。
凡娶一寡妇: 留夫家一子女者,减寿二年,子女致死者,减寿一纪。
凡朋友相见: 谈淫佚之事者,三次,减寿一月。致人有淫事者,减寿三年;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凡路遇美色: 目逆而送之,三次,减寿半月。若假托殷勤,实存恶意者,一次,减寿一算(一算三月也)。
凡喜听淫戏者: 一次减寿三月。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点淫戏者,一次,减寿一算,若有所害,转兽一世。
凡喜看淫书者: 三次,减寿半月,致生疾病者,减寿三年。 凡诱人行淫事者: 照人所犯之罪减二等,父兄纵子弟行淫者、纵仆类者亦同。
陆判官云: 按此冥罚,各淫罪固难稍宽,而乱伦之罪尤重,无论以卑凌尊,以长欺幼,死后俱入无间地狱。今日世风大坏,犯此者每出于仕宦之家,读书之子,相染日久,习以为常,迷不知耻,将不知所终。
诸神仙不得已,奏明玉帝将冥罚明传阳世,不必隐讳,其有见此冥罚,而知悔改者,减罪。
行忠孝者,减罪。积功德者,减罪。若见此篇仍不知改悔,反加毁谤者,定遭恶报或雷击,或有见此篇遵信而广传者,传一百人,增寿一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