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不合格:
1.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5.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6.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与宗教极端势力相勾结,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7.组织、参加反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的;
8.编造、制作、发表、出版、传播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或者参加国家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的;
9.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10.攻击党和政府,发布不道德或者违法言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11.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八条(五)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或者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的。)
1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13.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14.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依据刑法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收容教育的;
15.曾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16.受过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被机关按规定取消录用的;被机关或者国有企业辞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八条(八)补充: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任辞职不满三年的。)
17.自2018年11月9日(含)以来,曾受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18.自2016年11月9日(含)以来,被事业单位辞退的;
19.自2018年11月9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的;
20.202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者2020、2021年度考核连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21.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22.曾被开除团籍或者在校学习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23.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或者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领导或者公众的;
25.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26.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27.组织、参加、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28.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被认定为组织作弊的;
29.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配偶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没有配偶,子女全部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上述人员属于香港、澳门居民已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除外;
30.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学历学位、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且在规定的考察期限内,考察对象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的;
31.隐瞒个人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影响考察结论的;
32.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
3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4.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35.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非缓刑期)且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非缓刑期)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36.其他不符合录用政策规定、不适宜录用等情形,以及不符合担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条件的。
1.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5.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6.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与宗教极端势力相勾结,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7.组织、参加反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的;
8.编造、制作、发表、出版、传播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或者参加国家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的;
9.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10.攻击党和政府,发布不道德或者违法言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11.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八条(五)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或者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的。)
1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13.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14.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依据刑法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收容教育的;
15.曾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16.受过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被机关按规定取消录用的;被机关或者国有企业辞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八条(八)补充: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任辞职不满三年的。)
17.自2018年11月9日(含)以来,曾受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18.自2016年11月9日(含)以来,被事业单位辞退的;
19.自2018年11月9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的;
20.202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者2020、2021年度考核连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21.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22.曾被开除团籍或者在校学习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23.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或者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领导或者公众的;
25.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26.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27.组织、参加、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28.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被认定为组织作弊的;
29.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配偶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没有配偶,子女全部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上述人员属于香港、澳门居民已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除外;
30.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学历学位、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且在规定的考察期限内,考察对象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的;
31.隐瞒个人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影响考察结论的;
32.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
3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4.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35.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非缓刑期)且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非缓刑期)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36.其他不符合录用政策规定、不适宜录用等情形,以及不符合担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