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情,如果我们严格按照它的定义:移情是对另一个人产生同样的情感反应(《移情与道德发展》霍夫曼著),那么它首先是一种情感,换而言之,它助人的动机来自于自己的情感反应,即是因为自己的情感而产生了帮助别人的想法和行为,那么它的动机显然是为自我服务的(因为是为了自己内心的情感需要)。
但是,为什么像巴特森等心理学家会认为移情是一种为了利他的、真正关心受害者的心理活动呢(即所谓“移情-利他主义假说”)?这样一来,移情帮助别人的动机就不再是为了自己的情感,而是为了对方能摆脱困境。
我不是在否定存在真正关心、帮助别人的动机,问题是,如果真是这种情况(即动机是为了关心、帮助别人),那它首先就不是一种情感——也就是说,不来自一个人的移情,不是因为观察者产生了和受害者一样的情感才产生的助人的想法或行为,这时它已经不是移情了;而只要是因为移情而产生的关心、帮助人的想法或者行为,那么它就只能是为了自己的情感,因为它从定义上首先就已经决定了是为了自己的情感,即这时,它其实就是一种利己主义心理——它是为了自己内心的情感(比如快乐和痛苦)的需要才帮助别人的。
我这样认为对吗?
但是,为什么像巴特森等心理学家会认为移情是一种为了利他的、真正关心受害者的心理活动呢(即所谓“移情-利他主义假说”)?这样一来,移情帮助别人的动机就不再是为了自己的情感,而是为了对方能摆脱困境。
我不是在否定存在真正关心、帮助别人的动机,问题是,如果真是这种情况(即动机是为了关心、帮助别人),那它首先就不是一种情感——也就是说,不来自一个人的移情,不是因为观察者产生了和受害者一样的情感才产生的助人的想法或行为,这时它已经不是移情了;而只要是因为移情而产生的关心、帮助人的想法或者行为,那么它就只能是为了自己的情感,因为它从定义上首先就已经决定了是为了自己的情感,即这时,它其实就是一种利己主义心理——它是为了自己内心的情感(比如快乐和痛苦)的需要才帮助别人的。
我这样认为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