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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并不尊重女性,总有营销号造谣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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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看到某西安导游在兵马俑博物馆解说时,说兵马俑里面为何没有女兵,“正体现出了秦人对于女性的一种尊重和保护”,然后宣称秦始皇搞“夫为寄豭,杀之无罪”是妻子可以杀死有外遇的丈夫。网上点赞十万以上热评,都是“秦始皇尊敬女性,被儒家骂了3000年”、“秦始皇时期女性多幸福,一项特权简直男人噩梦”、“秦始皇给女人的权利”、“秦始皇是真的男神”、“秦朝完全做到了婚姻自由”之类。其谬误荒诞,却大行其道,令人瞠目结舌。 秦始皇是否尊重女性,先看看秦始皇陵的陪葬坑就知道了。2013年秦始皇陵园发现了十座小墓,墓道填土中发现大量未成年女性散乱人骨,人骨都不完整,“墓道散置的人骨个体是经肢解后埋入这批墓葬中的”。如考古报告图一四的小型墓GDHM3中,出土散乱女性人骨,就直接认定为“人牲遗存”(《考古》2014年7期,第56—57页)。在秦皇看来,女性不过是玩物而已,《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的宫殿规模巨大,“所得诸侯美人钟鼓,以充入之”;“帷帐、钟鼓、美人充之”。女性和钟鼓、帷帐这些玩物被视为一类,因此秦始皇死了,低级玩物就被拿来肢解殉葬。不要说秦朝身份低级女性的被杀戮肢解,就是秦始皇的女儿也是很悲惨的,《史记·李斯列传》记载“十公主矺死于杜”,即十个公主最后也被肢解,用于殉葬。 秦朝宫廷中的女性是玩物,民间的女性处境更为悲哀,因为大量女性的身份,属于卑贱的“隶妾”、乃至更低贱的“舂”。民间集体记忆中“孟姜女哭长城”虽不是史实,但却是一种情感真实,是秦朝女性悲惨处境的朴素记忆。岳麓书院藏秦简简2009记载逃走的女舂被抓回来,脸上刺字,哪怕自己回来自首,也要鞭笞一百。简1983记载,怀孕的女舂,将会被“大枸椟及杕之”,“大枸椟”是大木头刑具,“杕”是套足胫的铁钳,即用大木头加大铁钳双重刑具束缚起来(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第54、第77页)。
很多种罪名,都可能导致她们沦为“舂”,据岳麓秦简J44记载,有一种“坐妒入舂”罪,即因嫉妒而导致犯罪,沦为舂(《岳麓(肆)》,第191、第225页)。
因为秦朝对女性的要求,就是绝对服从夫权,北大藏秦简《教女》中就详细规定,要求女性“善依夫家,以自为光”,必须完全听丈夫的话。“虽与夫治,勿敢疾当”,意思是丈夫打妻子,也不要躲,而且要“屈身受令”。此外,一定要“中毋妒心”,丈夫纳妾,不允许嫉妒。(朱凤瀚:《北大藏秦简〈教女〉初识》,《北京大学学报》2015年2期)。
结合来看,秦朝女性的“妒”,甚至可能导致“坐妒入舂”,沦为城旦舂的行列。杨宽先生就说过,秦朝“用法令来对女子作严厉的压迫,是此前所未有的”(《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493页)。
秦朝社会有大量女性,遭受到残酷的奴役。里耶秦简8-145记载有“隶妾系舂八人”、欠了官府钱干活还债的女奴“隶妾居赀十一人”、还有在仓库中干活的“受仓隶妾七人”。此外还有五名小女奴“小舂”,三名在田官干活,一人做饭,还有一个生病的。8-444简中记载,“小隶妾八人,□六人付田官”,让小女奴给官田干活;8-1566记载田官汇报,有三名小女舂以及“隶妾居赀三人”,在田官干活。8-1095记载“隶妾居赀五十八人”,这五十八个女奴欠了官府的钱,强制进行劳役。云梦秦简《司空》规定,“人奴妾居赀债于城旦,皆赤其衣,枸椟欙杕,将司之”,即这些被强制劳役的居赀女奴,也要像城旦一样,被戴上大木头加大铁钳双重刑具,被监工看管下劳役。
这些居赀干活的女奴,“日未备而死者,出其衣食”,即还没干完活就死掉了,就注销她们的衣食。这个规定的潜台词,其实就是“居赀”状态的死亡率很高,应该有不少女奴在劳役过程中就死亡了,因此对其衣食供给进行了补充规定。《司空》中规定“一臣若一妾,有一马若一牛”,把男奴、女奴和牛马并列,视为一类。所以,秦朝根本不存在“尊重女性”这种问题,而是对男女不加区分地榨取和肆虐。

云梦秦简《仓律》记载“妾未使而衣食公”,就是不到七岁的小女奴,秦朝怕她们白吃饭,就借给民间去打工挣钱吃饭,自己养活自己长大了继续给秦朝当奴隶。秦朝修长城之类的重体力活,不仅限于男子,秦的女奴隶妾也是要干“与垣”这类筑墙重活的,《仓律》中记载,“隶臣妾垣及为它事与垣者”这类重活,规定了女奴的口粮标准。如果有“操敃红及服者”这类纺织技术的女奴,还不允许赎身,只能一直被大秦榨取劳动。
李安敦指出,根据云梦秦律的规定,男性工隶臣可以通过军功,或者家人转移的军功来赎身。然而“根据这条军法,女性工隶似乎没有任何改变身份的可能”([美]李安敦:《秦汉工匠》,林稚晖 译,上海三联书店,2023年,第104—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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