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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进口清关海关监管典型案例,危险化学品进口清关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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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进口清关海关监管典型案例,危险化学品进口清关涉处罚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一)伪瞒报(涉危不报)
海关对某企业申报为普通货物的化学品进行现场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外包装标签有涂抹痕迹,疑似危险化学品。经送样检测,结果显示该批货物闪点为49℃,属于《危险化学品日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危险货物类别为第3类易燃液体,建议包装类别为Ⅲ类。该企业涉嫌危险品伪瞒报,经海关后续调查处置,对企业未如实申报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二)伪瞒报(高危低报)
海关对某企业一批进口稀释剂进行查验时发现,货物加贴的危险公示标签显示其危险说明为易燃液体和蒸气,信号词为警告。但安全数据单中理化特性显示,货物闪点为14.5℃,沸点为78℃,与公示的危险说明存在矛盾。经取样送实验室检测,确认该票货物危险特性为易燃液体(类别2),危险说明应为高度易燃液体和蒸气,信号词应为危险。企业存在高危低报行为,海关对该批货物依法处置,并对企业未如实申报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出口危险化学品法定商检未报验
某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一品名为“胶水”,申报数量20000桶,申报价值为5580美元。经海关查验并鉴定,该货物属于3类危险货物且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依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0年第129号)第一条规定,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当事人在出口申报环节对上述货物未向海关申报检验检疫,海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实施了行政处罚。(已报验,获取出口电子底账,但申报时未关联电子底账号,海关也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进口危险化学品未经属地查验,擅自使用
海关对某企业进口货物实施目的地检验,经查发现,其申报货物为危险化学品固化剂,共计1440千克,其中未经检验擅自使用1000千克。当事人未履行目的地检验义务,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进口商品,海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实施了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海关处罚依据和幅度主要是:对于涉及检验检疫类违规行为的海关行政处罚,目前主要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上述案例中,“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检的”,或“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均将处以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一般情节12%,从轻处罚7%)。而“已报验,获取出口电子底账,但申报时未关联电子底账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条例》,按照影响海关监管秩序,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摘自《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合规管理及风险防控》


IP属地:广东1楼2024-06-28 14:1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