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确凿,
此人造成的社会影响相当恶劣,多次劝阻收手当耳边风,只能采取法律手段还击,响应国家反诈骗号召,请社会各界老乡做见证。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通过移花接木、夸大事实、无中生有、偷换概念、断章取义等方式造谣生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为了获取利益不择手段:
贴吧,q群,微信群开小号发帖恶意诋毁诽谤造谣他人,当事人多次劝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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